杨某丧偶后,经人介绍与严某(女)认识,双方于2002年10月1日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后,杨某多次向当地政府妇联、公安派出所反映受到严某的打骂,甚至被关在门外受冻挨饿。2004年7月,杨某以与严某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起诉要求判决与严某“离婚”。法院受理后,传唤双方于2004年9月21日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庭审中,严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后的第三日,严某即分娩,生一男孩。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根据这一规定,应依法判决解除杨某与严某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但是,杨某的起诉违反了《婚姻法》及《妇女权益保护法》关于对分娩期妇女特别保护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杨某的起诉。
鉴于案情的实际,为充分保护分娩妇女的合法权益,主审法官多方做工作后,杨某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也依法准许其撤诉。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就男女生理特征讲,妇女的特殊权益主要体现在怀孕、终止妊娠及分娩等方面。对男女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因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法律不保护的仅仅是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对妇女在分娩期的特殊权益,该法第二条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同时,第四十五条也明文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因为,女方在怀孕和分娩后一年内,精神上和肉体上的负担本来已经很重,需要男方的关心和照料,同时,胎儿也正处于发育的关键期间,更需要双方的共同照料。如果男方在这段期间提出离婚,势必使女方在精神上受到很大的刺激,生活上也将增加很大的负担,这将严重影响胎儿的发育成长。因此,法律规定在此期间限制男方提出离婚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