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一词最早见于公元1045年间的《玉海·兵制》:
“凡兵有四:一曰禁兵……二曰厢兵……三曰役兵……四曰民兵,农之健而材者籍之。”也就是说,把健壮的农民列入兵籍,没有战事时从事生产,有事则征召入伍,参加战争。这里所说的“民兵”,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民兵”性质是不同的。
在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成立的梭标队、工人纠察队、赤卫队、农民自卫军等群众武装,都是“民兵”的雏形和形式,已具有“民兵”的性质。到了抗战后期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才改为民兵和人民自卫军。毛泽东在1945年1月写的《游击区也能够进行生产》中写道:“协助民兵,用武装掩护月夜强种敌人堡垒底下的土地。”同年4月,在《论联合政府》中提到:“乡村中不脱离生产的民兵发展到220万人以上。”从此,“民兵”一词被正式提出并被沿用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