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行刑,即把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这是中国古代在阴阳五行说的理论指导下形成的一种行刑制度。
中国古代的天命思想认为,处死犯人就是执行“天罚”,什么时候执行“天罚”,一定要合乎天意。《礼记·月今》中就有“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和“孟秋之月,命有司,缮囹圄,具桎梏”的记载,先秦阴阳家“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的理论则是这种思想的最完整的体现。在阴阳家看来,春季气候温和,草木萌生;夏季炎热,万物茂盛,最适宜犒赏庆之类的活动;而秋季天气转凉,有肃杀之气;冬季寒冷,万物隐蔽蓄藏,正是施行刑罚,整顿监狱的好时机。包括这种德刑时令说在内的阴阳家的思想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提出了重要的理论支柱。在这种思想影响下,两汉法律都规定,一般死刑立春不能执行,必须等待秋后处决,并逐渐成为定制。当然,秋冬行刑,除了受阴阳五行说理论的影响外,也与考虑不误农时有关,因为秋冬一般为农闲,这时断狱行刑,不至于耽误农业生产,对巩固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有利,因而为历代统治者所承用。
唐朝的法律,具体地规定了不得执行死刑的时间。即:
“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时而违者,加二等。”即除了立春至秋分期间,断屠月和禁杀日亦不得执行死刑。所谓断屠月,就是中国佛教规定不准杀生的五月、九月和正月;禁杀日即每月的一、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此外,《疏议》还规定在大祭祀、朔望、二十四节气、雨未晴、夜未明等日子,都停止死刑的执行。
秋冬行刑虽为历代通例,但也有个别朝代如秦代,四季均可行刑。即使是各朝具体期限也不一致,也有少数统治者破坏这一通例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