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司法审判普遍采用“五听”法,即所谓“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在审判中,听取诉讼当事人的言辞(辞听)和当庭的对答(耳听),观察他的脸色(色听)、眼神(目听)和呼吸状况(气听),依据这样得来的材料和印象,审定案情,进行判决。“五听”法,只进坐堂问案,只问口供,只看表情,而不讲证据,不谈调查,不提验证,仅仅根据法堂上的口供和印象,便判罪量刑,当然只能是一种主观臆断的和形式主义的方法。
同类推荐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