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战便战!哪那么多废话!”秦天眉头一皱,狂暴的元力再次提高数倍,精神力量也直接提高到了控物镜圆满级别。
熊熊烈火燃烧天际,金刚防御抵抗一切,无敌灵魂暴虐天下,雄厚元力攻破阻碍。
唰~~逍遥羽抽出一把长剑,劲风一扫。怒斩而下,气势不可谓不强。
秦天微微一笑,一拳强轰了过去。身子小元力可不小,强横的元力怒冲而上,气劲直接将四周的地砖掀飞了出去。
龙王傲天拳!邪风逍遥斩!两个都不是十分强大的战技,但也有那么一丝毁天灭地的气势了,总不可能上来就用最强一击,元力直接抽干了就完了。
轰~~拳剑相撞,凡间不论谁一定会说‘不用比的,拳头怎能抵得住剑呢?’修仙者会说‘元力强者胜!’
其实就是元力!逍遥羽的元力很强!秦天元力品级很高!秦天精神力很高!精神力虽然不比元力攻击性质强大,但是辅助的性能还是很强大的。精神力能够破开空气阻碍,提高拳速,拳速提高了,力量也就抢了。精神力可以附加在元力上,效果不是很大,只能提高一点点的攻击力。当然若是精神力很强的话效果自然就不痛了,毁灭心神的力量那可不是一般的强大啊。只不过想要毁灭心神实在是太难了,除非是超越太多的精神力。
剑气飘渺,元力狂暴,众位弟子全部都被这狂暴的元力压的起不来。长老还稍微好些,不过也都是被压的脸色苍白,全力抵抗这汹涌的元力。
人阶元力对抗将阶元力,这是本身的差距。就算人阶元力多也没有什么很高的用处,就好像是五六十个婴儿一起去打一个百年老乌龟。任你打也打不坏,任你打也打不死。
——幽魂之径!逍遥羽释放出了一个较为强大的绝学,一跳血红色的光芒从地面上显现出来,冲向秦天。
——天圆地方,空间挪移!秦天毫不示弱,在这凡间他能够使用的战技多了去了,玩也能玩死这丫的。
整片天地被这剧烈的元力震慑的波动了,幽魂之径反向冲向逍遥羽。在这六大阵法与法天象地大神通在,秦天的实力提高可远远不止是一阶。幽魂之径是一个追踪的战技,能够无休止的追上敌人。不追到就可以一直追下去,直到幽魂之径的元力被逍遥完为止。而幽魂之径只要打中对方,对方的精神就会产生瞬间的恍惚,元力会瞬间消失。
天圆地方,空间挪移。这一战技是秦天在地球上就会使用的一个强力的战技,他能够将一些非生命体瞬间移走。也可以附上自己的灵魂印记,让它为己所用。
“嗯?好强的战技!”逍遥羽轻微一笑,狂暴的元力此时变得更加凶悍。
“法则领域?”秦天震惊了,没想到这个掌教不仅进入了乾坤镜,居然连法则领域也领悟了。
法则领域可不同其他战技,法则领域是自己的领域,乾坤境界的领域虽说不大,但是罩住他们两个还是可以的。法则领域的效果很强大,没有法则领域的跟有法则领域的根本就不是一个等级。而秦天是靠这阵法才将自己提高到造化境的,与逍遥羽差距还是十分的巨大。
“不动冥王阵,冥王震天啸!”秦天终于按耐不住,强横的元力再次爆发出来。冥王震天啸可是一个很强大的战技,这时不动冥王阵上的一个小技能,但是作用却是十分的巨大。可以直接将对手的丹河给震慑住,令其短暂不可使用战技,元力也会大大的降低。当然这也是有一定的限制,若不然岂不是无敌了?这个限制就是精神力量必须强过对手,若是精神力远远不如对手那么这个阵法战技就是反噬。整个作用就完全的回到了自己身上,那可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哗~~飞在空中的逍遥羽瞬间掉了下去。元力也瞬间被秦天死死的压住,庞大的精神力量乘虚而入攻向逍遥羽。
“喝!!!”逍遥羽脑袋一抖,大喝一声,凌空一剑怒斩而上。妄想以一剑之力破开重重压制。
秦天冷冷一笑,天地聚灵神功运转而起。磅礴的元力冲向秦天,秦天的元力强度也瞬间暴增数倍。元力墙直接将这弱小的剑气无视掉了,秦天元力撑满,一拳猛的砸下。
“天!王!弑!天!拳!”秦天一个大喝,元力爆裂全身的元力涌了出来。
——天王弑天拳!乾坤境界才有这么多元力的天王弑天拳在秦天这区区阴阳镜就使用了出来,这就是元力的力量,将阶元力的力量。
轰~~爆裂声响起,灰烟四起。一个蓝色的光罩,慢慢的显现出来,逍遥羽的领域被他缩小到了只能容纳他一个人的程度,这时候的程度也是防御力最强的时候。
逍遥羽虽然释放领域,但是秦天这一拳也不是吃素的,强横的元力穿过领域将逍遥羽生生砸进了地面之中。若不是领域保护,秦天这一拳绝对可以将逍遥羽砸个半死,不死也得重伤。这可以过万斤的力量,那是什么概念。相当于一架每秒十万米速度的飞机撞击在一个人身上,没有把他撞死这特么是奇迹!领域的力量是强大的,但不是无敌的。绝对的力量面前任何事物都是虚无的,什么都是建立在力量之上的。
“你的实力够了,我带你去总部!”苟延残喘的逍遥羽捂着被打得凹进去的胸膛道。
“早点带我去哪还有这么多事,自找苦吃!”秦天丝毫不在乎,他也并没有被抽干元力而喘气,他的力量是龙力,即使元力没有了,他还有着强横的龙力。这才是他的最后底牌,而不是提高数倍的元力打出最强一击!
——QA:感谢三牛AA,古圣,蓝风无限,紫色不恋,血染碧空的评价票。收藏少了两个啊~呜呜~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