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外资,筑路开矿
1904年4月,在《读新译甄克思〈社会通诠〉》一文中,严复指出中西政治的根本差异在于体制不同,贫富弱强都是由体制决定的。如果不从根本上下手,对于国事毫无补益。但是严复并不主张马上改变政治体制,因为眼前有个“大患”要优先解决:“为今日吾中国之大患者,其惟贫乎!”
严复认为清末的一切弊病,如民智未开、民力不奋、污秽不蠲、作伪售欺、瘟疫流行、盗贼泛滥、官吏贪婪、兵卒怯弱、人民没有爱国心等等,都是由贫穷引起的。因此,“居今而言救国,在首祛此贫。惟能疗贫,而后有强之可议也!”
平心而论,严复把一切弊病归因于贫穷,显然夸大其辞。例如上述弊病的最后四项,虽与贫穷有一定关系,却无论如何不能把贫穷说成根本原因,因而也决不是“疗贫”所能解决的。但是另外一方面,考虑到庚子战争给中国造成的灾难和破坏,考虑到《辛丑条约》强加给中国人民的沉重的赔款负担,那么严复把“疗贫”作为当务之急,应当说不无道理。问题在于,“救贫之方”在哪里呢?严复认为,农、工、商三业见效甚缓,不如从路矿下手:“今日救贫之大经……其要在路矿。吾之为路矿,将以富用路矿之吾民也,非徒以富治路矿者也。”
实际上,早在1902年的《路矿议》中,严复已经提出了开路矿的主张。他举出外国为例,说明铁路能够带动一国经济全面发展。至于中国,正因为铁路少得可怜,影响到商业不发达,冶铁业不兴旺:“盖铁路如人身之脉络。……无铁路,则邦国之利源不广,而贫弱之患兴。……必求富强,其要著发端,在开铁路。铁路开,则诸矿业至于一切制造树艺之事,将相随以自生。”
就在这篇文章中,严复提出了兴办路矿的许多注意事项,还为路矿总局筹拟了机构设置和庶务章程。要点如下:(1)提倡商办。“此事必以商办为正宗”,“而股份则杂华洋而兼收之”。
(2)外资先行。中国殷实商民对于投资铁路建设心存疑虑,“必不肯出莫大之母财(资本)”。“故其集股也,法必以洋商之成本倡其先,而后国中商民信之,其股份乃可以踵至”。
(3)官方政策“宜以宽大而无诈虞为宗,于中外开瀹利源、张皇商业之人,必不可以歧视”。
(4)“路矿之机器材料,不可不力求其自供”。
(5)路矿总局应当早定规章。但是各路各矿情况不同,制定规章时不可一刀切。
(6)路矿总局人员设置要精简。建议设洋参议一员,由外国著名工程师担任,利用他的专业知识为路矿大臣当好参谋。这样,中国僚属就无须很多。
(7)中外商民探路探矿时,“听其自请于其地之州县官”。州县官负责保护,但“不准索费”,并应将踩勘处所报明总局。
(8)当商民公司请办路矿时,各省藩司应秉公审批。“惟于一种商民,声称公司而力量声名均无足道”,企图“冒得利权,以之转售他主,从中要利”,则应小心提防。
(9)干路国有,公司承包。严复指出,铁路可分两种,一种叫干路,一种叫支路。干路“为全国交通之经首”,“乃国家公产,其营造不宜稽延”。经费难筹,可以发行公债;工程浩大,可以承包给公司。具体办法是:造路成本由公司招集,国家担保,并由总局派人监理,因而相当于公债。公债长年计息,但是利息不得超过五分。干路通车10年后开始还本,分40年还清。所还本利从该路当年收入中开支。每年的纯利润原则上归国家所有,但抽出一定比例作为公司的酬劳。50年期满时,干路无条件收归国有。
(10)支路“当任商民之自为,畀以自由,而予之以保护之实益”。公司自筹资本,国家不为它担保。通车一年后,从每年的赢利中先扣除养路费,余利的十分之一上交给路矿总局。还本之法模仿干路。50年期满时,国家具价收购支路的铁轨、车辆等。
(11)“总局设天下铁轨会议处于京师”,每年集会两次,制订章程法令。
(12)矿政从宽。当商民还在筹本探矿阶段时,国家不必过问;当商民申请开矿时,路矿总局酌情准驳。关于征税,腴矿征收每年出产的十分之一,同时免去各关卡的税厘。次一等的矿免交厘捐,但要完纳海关正税。承包矿山以50年为期,期满则其矿为国家之公产。
(13)国家应当保护公司,尊重外国工程师。
(14)中国土地辽阔,各省路矿不宜同时并举,可在一省先行试验。
(15)直隶省有利条件比较多,“路矿总局之所经营,自应即近畿为基础。已成之路,急宜推广”。
停铸铜元,整顿币制
1900年李鸿章总督两广,看到香港盛行仙士钱,从中受到启发,奏请自铸铜元。次年冬,朝廷命令沿江沿海各省仿造,数年后充斥市场。严复预见到清政府滥发铜元的种种危害,就在1906年3月发表专题论文《论铜元充斥病国病民不可不急筹挽救之术》,呼吁整顿,设法补救。
该文首先回顾中国古代圜法(货币制度)的特点,是以铜钱为本位。其次揭示晚清市场上出现的两个新现象:一是银价下跌;二是银元流通。前者由世界上白银总量增加而引起,后者则是因为使用方便。接着指出中国币制发展的两大必然趋势:(1)银元将取代铜钱和纹银,成为最主要的流通货币。“虽国不自造,民犹将假他人之所造而流通之,即有禁令,终无益耳。”(2)银本位制将改成金本位制:“自通商以来,吾国交易中已成银为本位之局……更使吾国他日商务盛于今者数倍,则用银又为不便,而其势必趋于用金。”
怎样挽救铜元充斥必将引发的社会危机?严复主张双管齐下:一方面停铸铜元;一方面制订“法偿之限”。“总之,吾国今日之铜元……必宜停铸,更不宜昼夜兼工赶铸。而所流转民间者,宜照各国所为,急立法偿之限,半元而外,法必用银。”
此处所谓“法偿之限”,实即模仿英国便士(铜币)的使用规定。当任何人需要支付半银元以上的货币时,支付方必须使用银元或银两,由收银方找零。所找零钱当然是铜元或铜钱,且其币值不会超过半银元。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人钻空子,即如上文所述用1万个铜元去偿还100银元的债务的那种情况,同时还可限制铜元的流通数量,从而间接限制铜元的铸造量和发行量。不过这样一来,督抚们所能捞到的油水也就不多了。“此虽于民稍苏,而于选发铜元者,其利隘矣。”这说明严复已经预见到,督抚们将成为这种挽救之术的反对者。
严复还探讨了自铸铜元政策失误的原因。他指出:“为政者本无爱国救时之实心,所营营者,不过己之名位与利禄耳。再则就令用意出于公忠,而不学无术、虑事褊浅之材,必不足以膺今日之艰钜,遂令吾国如陷淖之驷,每动愈深。”
由此可见,在严复心目中,官员们素质太差,正是清末一系列新政策连连失误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