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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论谁有继承权(6)

然而,我们的作者又说“每当上帝选择王位的主人时,他预定使他的子孙也享有这种利益,虽然王位的授予只提到父亲,这种利益已被认为是充分地包含在父亲身上。”但是这也不能对继承问题有所帮助,因为,即使依照作者所说,君权授予的恩惠亦要传及承受此权利者的子孙,这指的就不是继承权,为什么?因为上帝既把某项东西一般地给予某人同他的子孙,则具有此项权利的人不能是特定的某一个子孙,相等的权利应赋予每一个人。假如说我们的作者的意思是指嗣子而言,我想作者同任何人一样都很愿意用这个字,只要这样作能满足他的需要;然而,继大卫为王的所罗门与继大卫统治十个支派的耶罗波安一样,虽然都不是他的嗣子,但却是他的后代,因此我们的作者有理由避免要嗣子们继承,因为这样说法在继承上行不通,这一点我们的作者不能反对,于是他的继承权理论便不攻自破,犹如他在这个问题上什么也没有说过一样。因为如果上帝把君权授予一个人及其子孙,就像他把迦南地赐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岂不是他们大家都有权利……大家都有份儿了么?那么,一个人照样能够说上帝把迦南地赐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根据上帝的授予,它只属于他的子孙之一而不及于所有其余的子孙,如同说上帝把统治权授予一人和“他的子孙”,而根据这个授予,这个统治权却只是全部属于他子孙中的某一人,而不及于所有的其余的人一样。

然而,我们的作者将怎样证明,每当上帝选择某一个特定的人做王的时候,他预定子孙们(我假定他的意思是指他的子孙们)也必定享有这种利益呢?他在同一节中说,“上帝因对以色列人特别关心,挑选摩西和约书亚做君主来统治”,他竟这么快就把摩西和约书亚,连同上帝所立的士师们忘记了吗?这些君长既有“最高的父的身份”的权威,他们不是具有与君主同等的权力吗?他们既为上帝自己而特别选任,他们的后裔难道不应像大卫和所罗门的后裔一样也享有那个选任的利益吗?假如他们的父权是由上帝直接交给他们的手上,为什么他们的“子孙”没有这种的利益,继承这个权力呢?或者,假如他们是以亚当的嗣子的资格取得这种权力的,他们彼此既不能互为继承者,为什么他们自己的嗣子们在他们死后不能凭借传给他们的权利享有这种权力呢?摩西。约书亚和士师们的权力是否同大卫和以色列诸王的权力相同。并且是出于同一渊源呢?是否一个人所有的权力必不能为另一个人所有呢?假如这种权力不是“父权”,于是上帝自己的选民也受那些没有“父权”的人所统治,然而那些统治者没有这种权力但照样治理得很不错。假如这种权力是“父权”,而行使这权力的人是由上帝特选,那么,我们的作者所说的:“每当上帝选择一个人做最高的统治者(因为我认为君主这个名称并没有什么魔力,真正的差别并不在于称号,而在于权力),他预定这个人的子孙也都享有这种利益”这条规则便没有用处了;因为,从以色列人出埃及到大卫的时代(四百年),任何一个儿子除了在父亲死后与 诸士师一起继承他的统治权,审判以色列人外,子孙们从来不是“那样充分地被包含在父的身上”。假如为避免这点,而说上帝时常选择继位者,这样把“父的权力”赐转给他,而不让他的子孙继承,耶弗他故事中(《士师记》第十一章)的情况很显然不是如此。耶弗他与人民立约,他们就拥护做士师来统治他们。

那么,我们的作者说,“每当上帝选择一个特定的人”来行使“父的权力”,因为,假如这不是指为王的意思,我倒是很想知道一个王与一个行使“父权”的人之间有什么分别,他预定这个人的子孙也享有这种利益,就是白说的了。因为,我们看见士师所有的权力及身而止,而不传给他们的子孙;假如士师没有“父的权力”,我恐怕要难为我们的作者或任一个信服他学说的朋友来告诉我们,那时谁有“父的权力”,即是说支配以色列人的统治权和最高权力;我恐怕他们只好承认上帝的选民,作为一个民族存在了几百年,并不知道或根本没有想到过这个“父的权力”,或许没有出现过任何君主的政府。

若想充分明白这一点,只要读读《士师记》最后三章所载的利未人的故事,以及因为利未人的缘故,以色列人与便雅悯人战争的历史就行了。当我们看到,利未人民要求报仇,为这事而讨论。决议以及指挥当时行事的,都是以色列众支派和他们的公会,那么我们的结论不出二途,或者上帝在他自己的选民当中并不是“小心地保存父的权力”,或者,在没有君主政府的地方,“父的权力”也可以得到保存。假如是后者,那么,尽管“父的权利”得到极为有效的证明,却不能由此推论出君主制政府的必要性;假如是前者,那么,上帝一方面规定“父的权力”在人类的儿子中间那样神圣不可侵犯,没有它就不能拥有权力或是政府;而在他自己的选民中间,甚至当他正在替他们设立一个政府并且正在给一些国家和给人们之间的关系规定法则时,这个伟大的根本的一点,在其余一切事情中最重大和最必要的一点燃会被隐藏和被忽略达四百年之久,岂不是咄咄怪事,令人难以置信吗?

在我丢开这个问题以前,我不得不问一下,我们的作者怎样会知道,“每当上帝选择一个特定的人做王的时候,他预定这个人的子孙,也都享有这种利益。”上帝是通过自然的法则或启示来说的吗?根据同一法则,他也必须说明他的“子孙”中哪一个应当根据继承法则享有王位,即是要指出他的继承人,否则便会让他的“子孙”们去分割或争夺统治权了,两种情况都是荒谬的,并且会达到使这种赐给“子孙”的利益遭受破坏的地步。当有人提到上帝曾宣布过这种意思的证据时,我们有责任相信上帝确有这种意思,然而在没有提出证据前,我们的作者应该对我们提出一些较好的根据,之后我们才有义务奉他为上帝意旨的可信的启示者。

我们的作者说,“在他授予王位时只提及父的名字,子孙已经充分地包含在父的身上。”可是,当上帝把迦南的土地赐给亚伯拉罕时(《创世记》第十三章第十五节),上帝认为应该把“他的子孙”也包含在内,同样,祭司的职务是赐予“亚伦和他的子孙”;上帝不只把王位赐给大卫,还赐给他的子孙;不论我们的作者怎样对我们保证“当上帝选择一个人做王的时候,他预定这人的子孙也享有这种利益,”我们却看见,他赐给扫罗以王位,却并没有提到在他死后他的子孙怎样,并且王位也不归他的子孙所有;为什么在选择一个人做王时,上帝就预定他的子孙也享有这种利益,而在选择一个人做以色列的士师时,就不是这样做,我很愿意得到一个理由。为什么上帝赐给一个王以“父的权力”时,就包含他的“子孙”,然而对一个士师作同样的赐予时,就不包含这个呢?是否“父的权力”根据继承权只应该传给一个人的子孙而不应传给另一个人的子孙呢?这区别的理由对我们的作者实在有说明的必要,如果赐予之物同样是“父的权力”,赐予的方式同样是上帝对于人物的选择,而且仍有分别,则区别所在必不单是名称了。因为,我们的作者说,“上帝立士师”,我认为他决不会承认他们是由人民选择的。

然而,我们的作者既然那样自信地断言上帝小心保存“父的身份”,并自诩他所说的一切都是建立在《圣经》的权威之上,我们可以预期他们的法律。制度以及历史主要都包含在《圣经》里的民族会给我们提供更明白的例子来证明上帝对于在那个民族中保存父权所表示的关心,因为大家都承认,上帝对这个民族是特别关怀的。那么,让我们来看看,从犹太人开始成为一个民族以来,在他们中间,这种“父的权力”或统治权是处于什么状态。根据我们的作者的自白,由他们入埃及到他们脱离埃及的羁绊回来这二百多年中,这种权力是根本不存在的。由那时直到上帝为以色列人立君的大概又是四百年中,我们的作者对这个问题也只作了很简略的叙述,的确,在整个那段时间中,犹太人中间也没有父权或王权政治的一点迹象可寻。然而,我们的作者却说:“上帝重新建立了父权政府的古老还有首要的直系继承权。”

我们已经看到了当时建立的“父权政府的直系继承权”是什么。我现在只要考虑一下这种情况经历了多久,那就是到他们被囚为止,大约有五百年;从那时起到六百多年之后被罗马人灭亡这个时期中,这个古老而首要的“父权政府的直系继承权”再一次失去,此后在没有这种权力的情况下,他们仍旧是在上帝赐予的土地上的一个民族;可见,在他们作为上帝的特选民族的一七五○年之中,他们保有世袭君主政府的不到三分之一时间。然而在这一段时期里,没有一刻有“父权政府的痕迹,也没有重新建立这古老而首要的对父权政府的直系继承权”的迹象,无论我们认为从来源上说,它是从大卫、扫罗、亚伯拉罕等人得来的,或者按照我们作者的原则说来是从唯一的真正的来源,从亚当得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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