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实践中看,国有企业必须确立在竞争性领域的应有地位,才谈得上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这是在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必须认识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只有坚持这一点,才能真正重振国有企业。
以上论证的是国有企业为什么不能退出竞争性领域,如果退出以后又会给国有企业带来什么危害。但同时又必须指出,主张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这一观点的人,其学术观点的立论上存在着两大问题。
其一,主张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观点,其立论是建立在对国有企业抱有极大偏见的基础上的。这一偏见表现为,他们首先认为,国有企业是没有效率的,是搞不好和搞不活的,因而是不适合在竞争性领域中存在的。以此为出发点来讨论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得出的结论当然是要退出竞争性领域。实际上,这一偏见包含着对国有企业的极大不公平,这是明显地违反市场经济原则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平等,这里包括公平、平等地对待每一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都应该公平、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因此,有没有效率,是否具有竞争力,这是应该由市场来做出判断的。如果是没有竞争力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就应该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这就是市场竞争规律,是非常正常的现象。国有企业也是企业,也是一个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在这一点上与其他企业并没有什么不同,为什么就不能让国有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的竞争呢?为什么国有企业就不能享有与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同等的待遇呢?主张“国退民进”观点的人,前提是认为国有企业是没有竞争的,是低效率的,是不适合在竞争性领域中存在的,竞争性领域应该让位给非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并以此为立论的依据,再来论证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显然,主张“国退民进”这一观点的逻辑是有问题的,因为在这一观点中,看不到什么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看到的只是,前提就是结论,即因为国有企业是不适合在竞争性领域中存在的,所以,必须退出竞争性领域。结论就是前提,即国有企业所以要退出竞争性领域,是因为国有企业不适合在竞争性领域中存在。
“国退民进”的观点在反映出对国有企业抱有极大偏见的同时,也体现了对非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这是针对以前没有让非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的情况提出的,这对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就是说,在社会经济的竞争性领域,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应该一视同仁,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都可以进入,也都可以退出。如果不让国有企业进入竞争性领域,实际上是不让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享受一个企业所应该享有的同等待遇。而在竞争性领域中只允许非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存在和发展,实际上就是给予非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超国民待遇。所以,主张在竞争性领域中实行“国退民进”的观点,其立场是不公正的,结论是违反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
其二,主张“国退民进”的观点,是与国有企业改革和战略性调整要遵循的“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相违背的。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不能只是局限于微观领域中搞好单个企业,同时也要从宏观上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这是我们在二十多年的改革实践中总结出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我们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具体反映。按照这一原则,国有企业不应该把战线拉得太长,分布过于分散,在各产业领域和行业中铺摊子。国有企业也要有选择地退出一些产业和行业领域,不在一般性的产品生产中与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比作为。这样的退,是为了国有企业能够更好地进。国有企业要进入高技术、高附加值、支柱产业,在科技竞争和做强、做大产业的过程中“有所为”,发挥对整个社会科技进步的先导作用和影响力。因此,国有企业的退是与进联系在一起的,有所不为是与有所为联系在一起的。这样才能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目标。如果只是退,没有进,只是有所不为,没有有所为,最终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就会消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会变成没有国有企业这一重要的经济主体。如果真是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命题也就难以成立了。因此,只是说“国退”,而只字不提“国进”,只是要国有企业有所不为,而不要国有企业有所为,这样的片面性显然是不符合中央关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原则的。
有的学者认为,国有企业并不是盈利的工具,为了解决国有企业财务赤字所带来的财政危机,就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民营化改革。对于像中国这样的转型经济国家来说,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的另一层意义,可能也是比盈利更为重要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还将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政企不分是国家建立和管理自己所有的企业之逻辑的必然。只要政府仍然拥有属于自己所有的企业,那么这种企业不管以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形态存在,政府就不可能从市场竞争中完全退出,成为一个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并相应地承担起社会各种公共职能。因此,“国退民进”并没有错。
关于国有企业是不是盈利的工具的问题,实际上是如何看待国有企业的问题。如果认为国有企业本身是不应该盈利的,国有企业不能称之为真正的企业,它只能存在于社会的一些非盈利领域,只能为社会提供基础性服务、提供公共产品,只能追求社会效益,而不能去追求经济效益。如果对国有企业只能是这样定位的话,那么,国有企业当然在根本上就不应该盈利。但是,如果把国有企业也看作是一个企业,看作是和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一样,都是企业的话,那么国有企业就应该盈利,而且也应该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作为企业的目标。这是由企业的性质决定的,与其财产是不是国有的没有直接的关系。当然,在一些比较特殊的领域和行业,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不愿意去经营,或者无力去经营,但社会经济的发展又要求这些领域和行业要得到很好的发展,对于这样的一些领域和行业,国有企业有责任,也有义务去发展这些领域和行业,即使是不盈利的,其他企业可以不去经营,但国有企业则必须要去经营和发展,因为这样做,才能够给社会的发展带来更大的好处。所以,国有企业是不是盈利工具的问题,不能做绝对的回答,国有企业在主要为社会承担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时,它可以不盈利,可以不是盈利的工具。但是,国有企业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并为社会提供竞争性产品时,它必须要有盈利,如果没有盈利,国有企业就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企业。从这一意义上说,发展国有企业,就是要让国有企业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利润,就是要使国有企业成为国家的盈利工具。我们对国有企业20多年的改革探索,就是要使国有企业能够成为一个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的真正的企业。如果不是以此为立足点来谈国有企业的改革,那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如果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结果都把国有企业卖掉了,国有企业没有了,那么,搞好国有企业也就成了一句空话。这样,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也就永远完成了。不过,这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经济上的“中国特色”也就在相当程度上消失了。
关于只要有国有企业存在,就解决不好政企分开的问题。应该承认,政企不分与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清晰有直接的关系,在产权关系不清、权责不明的情况下,政企是难以真正分开的。因此,必须深化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好政企分开的问题,这是一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问题,即政府对自己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对于应该做哪些事情和不应该做哪些事情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从自身的角度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界定,凡是市场能做到的,就应该让市场去做,真正使自己成为一个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宏观经济的调控者。所以,这里就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来讲,因为国有企业是政府自己的企业,就始终存在一个政企分开的问题,就始终有一个如何深化改革、更好地做到政企分开的问题。应该看到,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们在政企分开的问题上已经取得了极大的进展,随着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政企分开的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更好地解决。但是,就整个社会来讲,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不只是仅仅存在于国有企业之间,政府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同样也存在着一个怎样处理好关系的问题。例如,政府制定的政策怎样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政府该怎样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环境,以及政府该怎样调控企业的行为,等等。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只要有国有企业存在,就解决不好政企分开的问题。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按此逻辑得出的结论就是,要真正地解决好政企分开的问题,就必须首先要消灭国有企业,或者说,国有企业没有了,政企分开的问题也就自然解决了。由此得出的另一个结论是,目前政府职能之所以还没有明显转变,政府之所以还存在着种种的问题,其根源就是还存在着国有企业。概而言之,国有企业真是成了“万恶之源”。我想,任何一个对国有企业不抱有偏见的学者都是不能赞同这样的结论的。
5.关于股份制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问题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就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股份制提高到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高度来认识。毫无疑问,按照这一思路加快改革,混合经济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经济成分,股份制将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在公有制经济股份化改革的过程中,科学地把握公有制经济性质与股份制这一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正确、有效地推进公有制经济改革的前提。
首先,必须科学认识和把握股份制这一形式。股份制就其内涵来说,它是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股份制这一形式是伴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它对推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适应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要求,企业制度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之所以能够发挥这些重要的作用,是由股份制这一形式本身具有的优势决定的。具体说,以下的几方面优势在股份制这一形式中是非常显著的。
一是股份制有力地推动了资本的社会化,使资本的组织形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要求。股份制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从社会范围内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本,这就完全突破了个人资本对企业发展的局限和制约,使企业能够在短期内集中起巨额的资本以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正是因为股份制这一形式能够使社会资本转化为企业资本,因而这时候的企业资本也就具有了社会化的属性。这种资本的社会化属性表现为它已经部分地改变了资本个人私有的性质,而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因此,通过股份制这一载体,有效地提高了资本的社会化程度,就这一点说,股份制是与生产社会化相联系的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
二是股份制有效地实现了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资本的两权分离是资本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因为资本社会化的发展是指资本来源的多元化,而不是资本实际使用的多元化。也就是说,资本社会化发展必然产生的一个现象是资本的所有权是由众多的经济主体所掌握,但资本的使用权却是由单一的主体所掌握,这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实现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作为投资主体的资本所有者只是单纯的所有者,不再是资本的实际使用者,而资本的实际使用者,可以不是资本的所有者。因此,股份制这一形式在实现资本社会化的同时,也使资本的两权实现了分离。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其实质意义在于资本的所有者不再实际使用自己的资本,而是把资本的使用权交给了别人或者社会使用,资本的实际使用者虽然自己没有资本,但却可以使用众多人的资本,或者可以使用社会的资本。也就是说,资本的两权分离使资本使用权具有了社会性。
其次,必须科学认识股份制与公有制之间的关系。股份制作为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本身并不具有经济成分的性质。就股份制这一形式来说,不存在具有公有性质或私有性质的问题,它是一种混合经济成分构成的一个经济实体。从股份制的这一特点看,要说股份制反映了经济成分的性质,其实是指构成股份制的经济成分的性质。如果构成股份制的经济成分是公有制经济,或者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要经济成分,那么,这样的股份制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如果构成股份制的经济成分是私有制经济,或者是以私有制经济为主要经济成分,那么,这样的股份制就具有明显的私有性。因此,股份制与公有制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既不能把股份制与公有制划等号,也不能把股份制与私有制划等号。或者说,股份制既可以是由公有制经济构成的,也可以是由私有制经济构成的。因此,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的看法是难以成立的,这样的观点既不符合股份制这一形式本身的内涵,同时也无法解释经济生活中的现实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