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承包制的制度特征能够使企业具有较强的利益激励动力。针对传统体制中由于利益关系不清所导致的企业动力不足的弊端,加强对企业的利益激励是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承包制的一个突出之点就是具体地界定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关系逐渐明晰化。这就在很大的程度上打破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同时,承包制又把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企业的生产发展,经济效益的提高,可以兼顾国家多收,企业多留,职工多得的各方面利益关系。承包制所具有的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明晰化和制约化的功能,是形成国家主张承包,企业希望承包,职工愿意承包格局的一个重要条件。这种利益关系的确立,是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尤其是增强企业活力的一个直接动力源,因而也是承包制能够取得实效的关键所在。
第三,承包制的制度特征对于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具有直接的作用。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原则的改革,把着眼点放在强化企业经营权上,而承包制较好地实现了这一点。承包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国家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使企业能够在具有经营权的基础上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就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由原来单纯的计划导向转变为以市场导向为主创造了条件,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始纳入市场机制的轨道。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来看,承包制所推动的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又为构造“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这一有计划商品经济运行机制提供了良好的微观基础。综上所论,承包经营责任制具有的制度特征,在提高企业经济活动效率方面是有其自身的优势的,因而在开始的实践中能够取得较明显的效果。但是,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承包制这一制度也有其自身的制度缺陷。这种制度缺陷是和承包制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所以,随着承包制在实践中的发展,从承包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中,人们逐步加深了对承包制这一制度特征的认识。
(4)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制度缺陷。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集中地反映在这样三个方面:
一是承包经营责任制不能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这主要体现在签订承包合同的过程中,“一户一率”地确定承包基数。“一户一率”地确定承包基数是实行承包制的必然选择。这是因为,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想用一个统一的模式,对所有的企业“一刀切”,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要从实际出发,只能是根据不同的企业情况,制定不同的承包基数合同。但是,这样的做法又不可避免地导致对不同的企业来说,承包合同缺乏规范性。这是由于承包基数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而企业尽可能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承包基数是合乎情理的。尤其是在发包者和承包者的行为缺乏规范性,承包指标缺乏科学依据,外部经济条件缺乏合理性的情况下,对于承包基数的讨价还价也就成为一种必然的现象。
从发包者与承包者的关系来看,尽管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两权分离,但由于旧体制的惯性作用,企业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行政依赖关系并没有完全割断。这样,作为发包方的政府主管部门往往处于有利的地位,能够运用行政的力量强制企业接受承包合同。这就有可能脱离企业的实际规定过高的承包指标。作为承包者的企业,则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采取种种对策,甚至通过各种人事关系,千方百计地压低承包基数。承包合同就是在这双方讨价还价的综合能力对比中向占优势的一方倾斜。承包者与发包者之间的这一关系,以及承包指标的弹性,使讨价还价不可避免地成为签订承包合同的一个必经环节。经过讨价还价签订的承包合同,必然是出现“一户一率”的不公平竞争现象。
从承包指标的确定来看,不论是以上一年上缴的利润额为基础,还是以承包前2-3年上缴的利润平均数为基础,或是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平均资金利润率来进行调整,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同样难以做到科学化。这样,在选择承包基数的标准时,同样存在着讨价还价的余地。
因此,对于承包合同中确定承包基数讨价还价、“一户一率”的问题,不能只是归结为承包双方的问题,而是承包制本身的制度问题,即承包制这一制度本身决定了讨价还价和“一户一率”是不可避免的。
二是承包经营责任制容易造成企业行为的短期化。企业行为短期化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企业缺乏财产约束而导致的以追求职工收入极大化的经营机制。承包制的利益驱动机制是十分直接和强烈的,而财产约束的机制却没有随着承包制的推行同时得到构建。这样,企业在承包期内选择以自身利益和职工利益极大化的经营目标就是合乎逻辑的必然。承包合同一经确立,企业和国家的关系就成为合同关系的双方。厂长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理所当然会更多地考虑企业本身的利益,而企业利益在承包制条件下又最终体现为职工的利益。企业职工追求其收入极大化也是和承包制的利益刺激机制相吻合的。企业和职工利益的这种一致性,再加上职工利益的刚性,以及厂长在企业中的地位、责任、处境等因素,厂长作为承包者,其行为不能不向企业和职工方面倾斜。
企业行为短期化主要表现为企业留利分配的失衡。从企业留利的使用方向来看,一是用于奖金福利,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它体现当前利益;二是用于投资,实现企业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它体现长远利益。从长期看这两者之间是能够协调统一的。但从短期看则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由于缺乏财产约束机制,企业对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还没有形成强烈的紧迫感和压力感,加之企业可以利用银行贷款投资,还可以获得税前还贷的优惠。这样,在企业职工希望收入不断增加的压力下,使得企业对留利的使用方向难以避免地偏向增加奖金福利。尽管在承包合同中对企业留利的使用也作出了各种比例的规定,但实际上,企业通过各种方式,把留利转化为职工的奖金福利已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企业承包——追求职工收入极大化——企业留利分配失衡的这种机制,使得企业行为短期化始终与承包制的制度特征相伴随。
三是承包经营责任制不能解决企业只负盈不负亏的问题。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产权关系模糊。承包制是在坚持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具体界定企业生产经营利益分配关系的一种生产资料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管理制度。从本质上说,承包制只是一种委托制。由于承包制并没有触及产权关系的变革,因此传统的全民所有制形式的弊端,在承包制中依然存在。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并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只是代表了经营者,而不是代表所有者。国家所有制的两权分离,在现实中也就出现了非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商品生产者。正因为对企业来说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问题,所以,在承包制中企业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也不包括财产责任,而只是单纯的利益责任。
这种产权责任的消失,在客观上造成了企业只能负盈,而不能负亏,或者说,负亏对企业并没有实际意义。因为,企业负盈的实体是利益,而负亏的实体是财产。如果企业完不成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承包基数,或者出现亏损,职工的基本工资收入还必须保证。因此,企业和职工所能承担的只是基本工资以外的利益损失。从财产的角度来看,由于企业不是所有者,职工也无法确定他在财产中所占有的具体份额,因而也就无所谓承担由亏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财产的亏损只能由财产的所有者——国家来承担。所以,在不触及产权关系变革的承包制条件下,对于承包企业来说,它只有负盈的利益动力,而没有负亏的财产风险。基于这一点可以得出结论,承包制在实践中出现的企业负盈不负亏的问题,是承包制本身的制度局限和必然的结果。承包制只具有增强企业利益动力的作用,而不具有加强企业产权约束的功能。
总之,从效率的角度来分析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一制度特征,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第一,从利益激励机制来看,承包制具有较强的功能,因而对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具有较强的作用,特别是在实行承包制的初期。但这种利益激励功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递减,并且,这种利益激励功能往往是建立在不规范的利益分配关系上的。所以,承包制的优势会逐渐丧失。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决定了承包制不能成为一种提高企业经济活动效率的理想的企业制度。
第二,从财产激励和财产约束机制来看,承包制基本上没有这一功能,因而不具有对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财产动力和财产约束力。这一特点又决定了它不能有效地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率。可以说,承包制在财产制度上不具有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效率的功能,是这一制度的根本缺陷。如果在财产制度上不具有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功能,那么,其他的功能和优势也是不能最终得到实现的。
3.国有企业改革思路之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及效率分析
1992年,中共十四大的召开,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的又一个转折点,在这次会议上提出并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这一理论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对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全新的认识。毫无疑问,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作为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依据,对于整个经济改革将产生着巨大的影响。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具体设计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主要内容。其中,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至此,我国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也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即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思路来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与前两种改革思路相比较所体现出的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在于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上。就前两种改革思路的具体内容来看,改革的重点是在于利益分配上,即整个改革主要是围绕着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来展开的。放权让利的改革思路主要是在国家对企业让多少利的问题上做文章。按照“两权分离”的改革思路所实行的承包制,其主要内容也是围绕着承包基数这一直接关系国家与企业利益分配关系的问题做文章。而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问题的改革则基本没有涉及。但是,实践证明,如果只是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做文章,不涉及产权制度变革的问题,利益分配关系是不能最终得到理顺的。所以,在总结以往国有企业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也是由于对国有企业改革在理论上的突破,使我们把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转移到了产权制度的改革,由此,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到了以产权改革为重点的阶段。
(1)现代企业制度在产权制度变革上的基本特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使国有企业具备以下的特征,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其中,最重要的是产权清晰。怎样才能使国有企业做到产权清晰,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解决好的问题,当然,也是最为复杂和难度最大的问题。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必须对一些涉及产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①对产权的认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做到产权清晰。什么是产权?如何对产权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对这一问题,理论界的认识并不统一。正如本书第三章所论述的,在西方经济学中对产权的理解也是各不相同的。根据国内外学者对产权问题的论述,概括他们的共同点,我认为,产权就是财产权利,是经济主体把自己的财产去从事经济活动时所拥有的权利。从这一角度来认识产权,应该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产权是一组权利,而不是单一的权利。把财产用于经济活动时会具有多种财产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它们都属于财产权利。正是因为产权是由一组权利构成的,所以才会产生一个理顺产权关系的问题。如果产权是单一的权利,那么,就不存在产权关系问题。由此可见,产权所具有的内涵是比较丰富的,它比经济学中的所有权概念的含义更为宽泛,所有权是包含在产权这一概念之中的,只是产权的一部分内容。
第二,产权是可以分割的。产权所包含的一组权利是可以分割为被不同的经济主体掌握,这也是理顺产权关系的一个基本前提。如果产权不能分割,只能由一个经济主体来掌握,那么,也就不存在理顺各经济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由产权的这种可分割性带来的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究竟在各经济主体之间怎样进行产权的分割才能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率。所谓理顺产权关系的内涵也就是要解决好产权中各种权利的分割问题。
如果对产权的上述理解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就可以准确地把握好理顺产权关系,做到产权清晰的内涵。在国有企业中,理顺产权关系主要是涉及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在这里,国家是作为出资者,是财产的所有者。如果出资者不仅是国家,还有其他经济主体,那么,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与企业的关系。企业是经营者,作为经营者应该具有哪些权利,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掌握这些权利,这是理顺出资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关系的关键。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如果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或者说国家与企业之间产权关系不清晰,问题的根子就在于产权所具有的这一组权利,在国家与企业之间没有解决好各自应具有哪些权利,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掌握这些权利。这是国家与企业之间产权关系不清的实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