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国家对企业的让利,使企业有了一部分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明显地增强了对企业的利益激励作用。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没有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因而也就谈不上利益动力的问题。现在企业有了自己的利益,并且这部分利益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相联系的。企业作为一个生产的主体,有了一部分经营权,又有了一定的经济利益,这就初步形成了对企业搞好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激励机制。这样一种利益激励机制与在一定程度上的经营自主权相结合,为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制度创造了一个基础条件。企业具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就能够从经济利益上来保证企业有动力去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率。
再次,国家对企业的放权让利,也是国家管理制度上的一个变革,国家开始把企业看作是一个应该有自己的权力和利益的主体,而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政府部门的附属物。这一观念上的变化,标志着国家开始从制度变革的因素上来考虑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效率。与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相联系的其他方面的改革,其实质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对制度的变革。因此,以放权让利为中心内容的制度变革作为起点,制度变革的因素对于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效率的作用在明显地增强。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以放权让利为中心内容的制度变革对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率还是非常有限的。这是因为,这一制度变革就其内容来看是很不彻底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放权是非常有限的。国家对企业的放权,并不是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出发的,而是根据国家自己的意愿来决定给企业放多少权。由于传统体制的惯性,国家总认为给企业放权多了就会造成失控或者混乱。所以,在放权方面总是很慎重。而且,从政府部门自身来看,也不愿意放更多的权力给企业,政府管理企业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企业的那种观念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所以,国家想放多少权就放多少权,不想放了就可以收回。
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改变。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放权对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率所起到的作用当然也是十分有限的。
第二,让利也是非常有限的,而且是不稳定和不规范的。国家规定的对企业让利一方面在比例上是比较低的,企业得到的利益并不足以充分地调动其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加上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价格是由国家规定的,并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状况,当然也就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实际利润水平。这样,有些企业可能是因为价格的因素导致利润水平较高,而并不是其实际的生产经营状况好,但有的企业则由于价格原因,很难有较高的利润水平。这就使让利难以真正起到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的目的。在不同的产业和部门,国家对企业的让利又不可能做到很规范,企业不断地要求国家多让一些利润,而国家则因为种种原因又不能过多地对企业进行让利,这又会造成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讨价还价。让利不规范,必然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率。这种情况是导致国家在1983年推出利改税改革措施的一个重要原因,其目的就是要用税的形式来规范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第三,按照放权让利的改革思路对国有企业进行的改革并没有使原来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即由这一改革所带来的制度变革只是浅层次的,没有涉及国家与企业之间关系的实质问题。这一点从放权让利改革思路本身就能够得到体现。国家对企业的放权,前提是把企业的经营权仍然看作是属于国家的,而不是企业的,现在只是国家把属于自己的权力放一些给企业;国家对企业的让利,前提也是把利润看作应该归国家所有,现在只是国家让一点利给企业。因此,国家放多少权给企业,让多少利给企业,是由国家说了算,主动权是掌握在国家手中。正是由于国家与企业的这一基本关系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所以,这一改革对整个国有企业制度也不可能产生根本性的变化。经营权主要还是掌握在国家手中,利润的支配权也是由国家来控制的,由此对企业经济活动效率提高所产生的影响当然也是非常有限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国家按照放权让利的改革思路对国有企业进行的改革,在国有企业制度变革的层次上只是初步的,因而从制度变革的角度来看对企业经济活动效率提高的作用也是很有限的。随着改革实践的深入,这一思路明显地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与解决国有企业存在问题的要求也有较大的差距。当然,对这一改革思路的突破,一方面有待于实践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也需要有理论上的突破。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有了重大的突破和发展,这一理论突破使国有企业改革形成了新的思路。
2.国有企业改革思路之二:“两权分离”改革的效率分析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在我国经济改革的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被邓小平认为是一部新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之所以对这一《决定》作出这样的评价,是因为《决定》针对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在理论上实现了两大突破:一是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突破了传统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的框框,实现了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二是第一次提出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分开的,突破了传统理论认为国有企业必须是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的框框。这两大理论突破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由此形成了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二条思路,即“两权分离”的改革思路。
按照“两权分离”的改革思路,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经营权并不应该由国家掌握,经营权应该归企业,国有企业“两权分离”理论的确立,为国有企业真正具有生产经营权,成为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创造了理论前提。在改革实践的探索中,尤其是在吸取了农村实行承包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人们认识到,对工业企业也可以通过实行承包制的方式来有效地实现“两权分离”。于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承包制就成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主流形式,在中国大地上全面推开了。
(1)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本内容。承包经营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种探索,国家在1981年就选择了首钢等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以后在改革的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1985年以后,承包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1986年12月,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提出,“推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给企业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1987年3月,全国人大六届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把改革的重点放到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上来。这样,承包制作为一种主要的改革形式,在全国大中型企业中迅速推开。1988年2月,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对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在全国实行。到年底,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已占到全部预算内工业企业的90%,占大中型企业总数的95%。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本内容是把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的经营权交给企业,企业对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承担承包经营的责任。具体就是承包上缴国家利润、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和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在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确立了“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实行承包制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企业以独立的法人地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更好地进入市场竞争;通过承包经营,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改变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承包制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四种:
一是上缴利润递增包干。这种形式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与企业首先核定上缴利润的基数,在此基础上,逐年按规定的递增率向财政上缴利润,超过包干数的部分全部留给企业,由企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职工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
二是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这种形式首先明确企业向国家上缴的利润基数,超基数增长部分企业和政府分档提成。分成形式一般为超基数5%以上的部分上缴财政20%,企业留80%。这种形式适用于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
三是上缴利润定额包干。这种形式在确定了企业上缴利润的包干基数以后,超基数增长部分全部留给企业。
四是亏损企业减亏包干。这种形式主要针对亏损企业,根据企业的亏损状况以及原因,核定补贴基数和递减比例,超亏不补,减亏全留。
(2)承包制的制度变革特征。承包经营责任制与20世纪80年代初的放权让利改革相比较,其基本的制度特征是较彻底地实现了两权分离,并用承包制的形式来规范和稳定这一制度特征。同时,以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和分配关系。具体说,承包制的制度变革特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承包制使企业与国家之间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并以合同的形式来确立两者的关系。实行承包制以后,国家是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企业是以经营者的身份出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两个不同的经济主体。这就使原来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为一体的国有企业制度的状况发生了变化。现在经营权明确是属于企业的,不再存在国家对企业放权的问题。国家与企业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又是具体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来建立彼此之间的经济关系。这就使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即从一个政府部门的附属物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国有企业在制度上的这一变化将对它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深刻的影响,同时也使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发生着带有根本性的调整。从这一意义上说,承包制使国有企业的制度特征已经与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特征有了显著的不同。
第二,承包制使国家与企业之间确立起了相对规范的利益分配关系。承包制的核心内容是确定企业对国家的上缴利润基数,以及超基数部分与国家的分成比例。与利润留成制度相比,承包制的利益分配关系在以下两个方面显得更为规范。首先,这一分配关系是以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依据的,国家所得到的利益部分是作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实现,企业所得到的部分是它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国家与企业成为两个各自具有自身利益的经济主体,这时的分配关系不再是国家让多少利的问题,而是经济主体之间该如何进行合理分配的问题。其次,承包制的分配关系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因而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规范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承包合同一旦签订,也就确定了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合同本身具有的严肃性,使双方都不能随意去变动。这种利益分配关系的相对规范和稳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的。
第三,承包制较好地实现了责、权、利的结合。实现责、权、利的结合一直是对国有企业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在当时的条件下,承包制是实现这一结合的最好形式。首先,承包制用合同的形式把具有的权力、应承担的责任和自身的经济利益直接结合在一起。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明确地把经营权赋予企业,承担向国家上缴利润基数是企业应尽的责任,这种权力与责任最终是和企业自身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承包制所体现的责、权、利的结合,要比放权让利改革的情况有效得多。在承包制的情况下,企业有较高的积极性,有较强的动力,有较大的压力,就是责、权、利三者有效结合的最好体现。
承包制所具有的上述制度特征,是使其能够在当时迅速得到推广的重要原因。无论从当时的宏观体制环境看,还是从微观的制度特征看,承包制都是最适宜推广的,也是当时国家与企业都普遍愿意接受的一种形式。这也是承包制这一制度特征本身所具有的优势。
(3)承包经营责任制具有的制度效率。承包经营责任制在短短的时间内能够迅速推广,并取得较好的效果是有其制度原因的。承包制的制度特征在以下三个方面促进了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
第一,承包制的制度特征是和当时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融合的理论观点一致的。在确立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以后,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通过改革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承包制的出现,为这一改革提供了一个较为理想的新形式。承包制的一大特点就是它以承包合同的形式,确定了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关系,较好地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企业最终确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向真正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转化创造了条件。承包制的这一制度特征,使之成为一种能够在旧体制下逐步孕育新制度成长的改革形式。所以,它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以及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都产生着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