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国家规定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把农产品卖给国家。国家规定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以后,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是无法改变的,只能是按照这一价格把农产品出售给国家,市场因素对这一价格也是不起任何作用的。因此,国家通过规定农产品的价格,也就决定了与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同时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完成国家下达的购粮任务以前是不能把农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
国家对农产品的这一购销制度,以及由这一制度所确定的国家与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不利于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
其一,这一购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权,使他们基本上只能为国家计划而生产,而不能为市场而生产。因此,市场对农业生产是不起调节作用的,集体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了全民经济的特征。这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来说,他们的经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与国家的计划发生关系,而基本上不与市场发生关系。这种把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活动与市场隔开的做法,使他们不具有搞好经营的积极性,这就在整体上导致了经济活动的低效率。
其二,这一购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使他们在一种非等价交换的环境下从事生产活动。由于国家规定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农民只能接受,农民本身不能对价格产生影响。这种由单方面来决定价格的情况,事实上造成了国家与农民之间不等价的交换关系,即国家用较低的价格收购农产品,不能使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价值得到充分地实现,甚至不能完全补偿农民在生产过程中的消耗,从而使农民的经济利益直接受到损害。如果这种不等价的交换关系长期不能得到改变,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的生产积极性必然受到影响,从主观上就没有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动力。
其三,这一购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农民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客观可能性。由于这一制度本身会造成对农民经济利益的很大损害,因此,在这一购销制度下,农民的收入始终被压在很低的水平。收入水平的长期低下,在客观上使农民在解决基本生活需要以后就没有能力去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造成农业生产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劳动生产率长期徘徊。因此,这一购销制度是导致农业生产效率长期不能得到有效提高的客观因素,这是从客观条件上限制了农业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
(2)对农产品购销制度变革及效率分析。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对农产品的购销制度的改革也全面推开,这一改革的中心是围绕逐步取消国家对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的制度,发展农产品的市场交换为内容展开的。改革的进程和主要内容是:
第一,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减少统购、派购的品种。从1979年3月开始,国家陆续提高粮食、棉花等18种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平均提价幅度为24.8%。在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同时,对完成粮食以及棉花、油料等统购任务的超购部分,实行加价政策,对于粮食超购部分,加价50%,对油料等农产品实行议价收购,加价幅度为15%-30%。在这同时,国家对农产品的统购、议购品种做了统一限定。实行一类统购的有:粮食、棉花、油料和木材四个品种;实行派购的有:烤烟、茶叶等127种产品。同时规定对主要产品统购、派购的基数,对超过部分分别采取加价收购、议价收购、利润返还等保护农民利益的措施。
1983年和1984年,国家又逐步放宽了议购的范围,下放一些产品的价格管理权限,继续减少统派购的品种和数量,对一些原来规定的二、三类产品实行自由购销。到1984年底,统购、派购的农产品只剩下38种(其中有24种是中药材),大大缩小了统购、派购的范围,初步改变了原来的农产品购销制度。
第二,用合同定购制度取代统购统销制度。1985年,国务院作出规定,用合同定购制度代替农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实行大部分农产品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少数重要的农产品如粮食、棉花、油料、烤烟、蚕茧、糖料等继续由国家定价,实行合同定购,农民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可以自由购销。这样,就基本上结束了长达30年之久的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使农产品的购销开始走上了市场交换的轨道。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整个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改革以更快的速度发展,对农产品收购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集中在进一步放开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同时针对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为保护农民的利益和种粮的积极性,当粮食等农产品出现阶段性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国家又实施了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实行按保护价收购的制度。
从整个农产品购销制度的改革来看,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变原来的计划流通的制度为市场流通的制度,逐步把农产品的交换纳入市场经济发展的轨道。这一制度的变革,对于调整国家与农民、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保证了农民的经济利益,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为提高农业经济活动的效率提供了基本的客观条件。
农产品购销制度的变革,其实质是调整了国家与农民、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一利益关系的调整从以下几方面直接影响到农业经济活动的效率。
首先,连续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使农产品的生产和交换逐步回到按经济规律运行的轨道上,从而使农民的经济利益得到了保证和实现。任何经济活动在其经济利益不能得到切实保证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有充分的动力的。在农产品收购价格长期被压得很低的条件下,农民会很明显地感觉到生产农产品在经济上是吃亏的。由于生产经营权并不是由农民掌握,而且生产的农产品也只能按这一价格卖给国家,其他别无选择,所以农民在明知道吃亏的情况下只能仍然进行生产。但是,这样的生产是没有积极性的。因此,在这一制度下,农业生产中出现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农民在从事集体生产劳动时所表现出来的劳动效率是极其低下的,与在自己自留地上的生产效率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尽管集体经济组织也千方百计地想办法来提高农民的生产劳动效率,但实际结果总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究其根源,就是因为过低的粮食收购价格直接损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因而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劳动时是缺乏提高生产效率的内在动力的。
现在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以后,农民的经济利益得到了保证,农民进行生产劳动的价值也得到了较充分地体现,这时农民的生产劳动可以有看得见的利益,从而生产的积极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由于现在的农产品交换不再体现为是一种不等价的交换,而是明显地表现为对农民生产劳动的一种承认和鼓励,因此,农民提高生产劳动的效率就能够直接在经济利益上体现出来,即只要你提高生产效率,就能够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这实际上就是体现了经济杠杆对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作用。当农民的生产劳动能够在经济利益上得到充分地承认,那么,农民提高经济活动效率也就具有了内在的动力。
其次,用合同定购的制度取代了统购、派购制度,使农业生产逐步脱离了计划经济的轨道,开始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运行,经济规律和市场因素对农业生产活动的影响作用越来越大,这就从整体上提高了农业生产活动的效率。在原来的统购、派购制度下,由于国家控制了农产品的流通,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生产经营,因而在传统体制下,农民是没有经营权的。所以,农业生产活动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的轨道运行的,计划怎么规定的,生产活动也就怎么进行,计划始终是放在第一位的,而经济活动效率的问题则是放在次要的位置。对农民来说,这种只是被动地为计划而进行的生产,当然是难以有高的效率的。
由合同定购和自由购销制度取代统购、派购制度后,对农民来说,最实质性的变化就是农业生产开始走上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轨道。统、派购制度的取消,使农民具有了生产经营权,农民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和变化来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需要什么,生产什么经济效益好,农民就可以自主地决策生产什么。这就可以充分地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关注市场,注意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使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始终具有较高的效率。原来是面向计划生产,现在是面向市场生产,在这两种情况下产生的不同的效率,实际上也就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在经济活动中的效率差别。实践证明,面向市场生产的效率在总体上要高于面向计划的生产。
再次,农产品收购制度的变化和价格的提高,为提高农业生产活动的效率创造了客观条件,使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了现实基础。已有实践充分证明,农业生产活动的效率的提高始终是和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联系在一起的。这是由于两方面的原因:其一,农民的收入水平低下,就没有能力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这就使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缺乏客观的物质基础。其二,农民的收入低下,说明农民生产劳动的价值本身就没有得到充分地承认,这就使农民缺乏改善生产条件的主观上的积极性。这两个方面的综合作用,就使农业生产活动低效率的状况长期不能得到有效地改变。
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以后,农民的收入水平有了明显的改善。收入水平的提高,使农民有能力去购买农业机械等农用生产资料,从而农业生产有了更好的物质生产条件。而且,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又会带来经济收入的进一步提高,这又使农民具有了主动改善生产条件的积极性,并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活动效率的提高。由此形成的良性循环,将不断地推动着农业生产活动效率的提高。
从上述农产品购销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中,可以得出这样两点结论:
第一,农产品的流通制度直接影响到各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因而是直接影响经济活动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按市场经济的原则来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才能充分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以统购、派购为基本特征的农产品购销制度的效率是低下的,必须实行以市场交换为基本特征的农产品流通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农业生产活动的效率。这是市场化改革推动的农村经济效率的提高。
第二,农产品价格是影响农民经济利益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也是影响农业生产活动效率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按市场规律来形成农产品的价格是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农产品具有的特殊性,政府对主要农产品价格的干预是必要的。一般说,政府只有在农产品的价格出现过低的现象时,才有必要进行干预,即实行农产品收购的保护价。价格应成为提高农业生产活动效率的一个有效工具。
三、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创新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变革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也是举世公认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度变革的任务已经完成。随着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农村经济出现的新特点,对制度变革也会提出新的要求。从这一意义上说,制度的变革和创新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它需要在对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不断地探索制度变革的新形式。
1.对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变革的总结
通过以上的分析,对中国集体经济的制度变革可以理出两条清晰的主线:一条是对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创新;一条是对农村经济市场化制度的创新。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成功地推动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了农业经济活动效率的迅速提高。
撇开技术进步的因素对农村经济发展和效率提高所起的作用,仅就制度变革的因素对经济效率提高的促进作用来分析,改革之所以成功是因为较好地解决了当时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和效率提高的两个主要因素,即传统的集体经济制度和市场制度。
从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变革来看,由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实行了几十年,农村集体经济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稳定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农业经济发展了几十年,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各种措施也都实行过,但结果都不理想。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这一制度下始终不能得到有效地提高。这就说明主要原因是在于制度本身。所以,当改革涉及了制度变革这一根本因素时,就一下子冲破了原有体制对生产力发展的束缚,使生产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而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的推广是异常迅速的,它所表现出来的对生产力的解放作用也是极其巨大的。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这一制度变革带来的效率提高更是前所未有。
但是,当这一制度变革所能推动生产力发展的能量基本释放出来以后,它对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提高的促进作用就会减弱。到了80年代后半期,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变革对生产力发展所产生的促进作用与前期相比已开始减弱,这就要求进行进一步的制度创新。
从农村市场化制度变革来看,同样存在着类似的情况。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是很低的,整个农业经济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的轨道上运行的。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重点发展工业,特别是重工业,把农业放在从属的地位,或者说是以牺牲农业来实现工业和重工业的发展。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只有靠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不顾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实行强制性指令才能实现。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是无法实现自身发展的,只有通过市场化的道路才能为农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这样,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就和市场化制度的变革联系在一起。市场化程度越高,农村经济就越活,经济效率也就越高。所以,当以统购、派购为基本特征的流通制度被以市场交换为基本特征的市场化制度取代以后,整个农村经济活动的效率也就显著地提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