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产权关系的变化为什么能够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首先,农民有了部分土地产权以后就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存在,从而也可以具有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这与过去农民个人处于完全无权状态下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农民具有部分土地产权是充分调动其生产积极性的必要前提,尤其是农民作为直接的生产者,赋予他一定的土地产权更具有实际意义。也就是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土地产权关系上解决的一大问题就是分解了土地产权,把农民拥有部分土地产权作为调动其生产积极性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对于农民个人来说,原来作为集体经济的成员,拥有什么产权是不清晰的,而现在这种土地产权关系就十分清晰了,清晰的产权当然能够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率。
其次,土地产权关系的变化为整个集体经济关系的变化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在农村集体经济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产权关系是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如果土地产权关系不能得到改变,那么其他经济关系也难以得到改变。因此,在这里,土地产权的变化是一个关键。也就是说,只有当农民家庭有了部分土地产权以后,农民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经营主体和分配主体,否则,这些变化是无法实现的。所以,土地产权变化所带来的经济效率的提高,并不仅仅限于土地关系变化本身,而是关系到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变化。这一点是必须要看到的。
根据上述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土地产权高度集中于集体经济组织是不能带来经济活动的高效率的,应该把部分土地产权交给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农民,这是确立农民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的基本前提,是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基本保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因为较好地做到了这一点,所以能够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率。这一点也应该成为今后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要遵循的基本思路。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营制度效率分析。从经济运行的角度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制度变革。这一变革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经营主体的变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家庭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集体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即由原来的集体经营变为以家庭经营为主。这一经营主体的变化改变了原来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模式,集体所有制经济不一定就是集体经营,可以由农民个人或家庭经营,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并不会改变集体经济的性质。
二是经营方式的变化。家庭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以后,这个集体经济的经营方式就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即由原来的集中经营变为分散经营。由此带来的变化是决策也不再是单个主体,而是分散的多个主体。经营主体和决策主体的变化,使集体经济不再是以一个统一的经营者出现,而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把集体经营与之结合起来,从而创造了农村集体经济新的经营模式。
集体经济的经营制度变革所带来的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分析来得到验证。
首先,经营主体的变化使农民家庭成为基本的经营主体。
家庭成为经营主体以后就使其经济利益与自身的经营状况直接结合在一起,这一点就能充分地使农民家庭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搞好生产经营活动,而不再像过去那样不关心经营问题。农民家庭生产经营积极性的充分调动,必然极大地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特别是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经营问题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当经营权由集体转向农民家庭以后,农民家庭就是经营主体,这样,家庭在集体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著提高了,成为集体经济中基本组织单位。这就是经营制度的创新。这一制度创新使农民对于搞好生产活动的内在积极性就有了充分发挥的条件。因此,农民家庭成为经营主体的制度确立以后,对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起着明显的作用。
其次,家庭的分散经营决策更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当经营权集中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的时候,经营问题不是农民个人所能考虑的事情,而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决策又由于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主要由市场来调节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就更加突出。由集体的集中决策变为家庭分散决策以后,直接生产者与经营权完全统一起来了,每个人都会非常关心市场的变化,都会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地作出经营决策,这种分散决策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是相适应的。究竟是集中决策合理还是分散决策合理,这要看不同的产业情况。农业生产目前的特点是生产规模较小,专业化的程度也不高,而且是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每个家庭都可以独立地生产产品。正是因为各个家庭都能够独立地向市场提供产品,所以只有把经营权交给农民家庭,让每个家庭根据市场需要分散决策,才能使生产经营活动灵活地根据市场的变化而调整,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
再次,经营权归农民家庭以后,生产经营就能够较彻底地摆脱行政干预。原来经营权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的时候,行政对生产经营的干预是比较容易的,而且作为一级经济组织也难以摆脱上级部门的干预。现在经营权由农民家庭掌握,这种分散的生产经营活动就使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失去了必要的基础。因为在分散经营的情况下,政府无法做到对每一个家庭的经营活动都进行干预。这样,就为农民家庭自主经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从而使经营权能够真正地落实到直接生产者手中。总之,农村集体经济经营制度的变革冲破了传统的经营模式,实现了经营制度的创新,这是决定农业经济活动效率提高的一个基本因素。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分配制度效率分析。分配制度是与利益关系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分配制度的变革必然会引起利益关系的变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分配制度也与以前大不一样了,其变化主要体现在这样三个方面。一是分配单位发生了变化,由原来以生产队为分配单位变为以农民家庭为分配单位。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下,生产队是基本的核算单位,当然也是基本的分配单位。以生产队为分配单位,就是以生产队为分配的主体,把劳动者作为分配对象,分配的具体形式是采用工分制,由此来实现对劳动者的利益分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通过承包的形式,生产队不再成为一个分配单位,现在家庭成为基本的分配单位。这样,利益分配就首先在家庭中进行,即生产成果以家庭为单位在各经济主体之间进行分配。这是农村经济关系的一次大变动。二是分配形式发生了变化,由原来采用的工分制变为合同制。工分制一直是集体经济中传统的分配形式,延续了很长的时间。而且在原来的分配制度中,工分制也是唯一可行的一种形式,所以,不对原有分配制度进行变革,工分制这一形式也很难发生变化。当整个分配制度发生了变化以后,工分制也随之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以合同的形式来进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即通过农民家庭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来进行利益分配。而且,由于现在分配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进行的,所以利益分配所涉及的只是农民家庭与集体、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不存在农民对自己的分配关系。
三是分配关系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生产队对农民的按劳分配变为农民家庭与集体经济之间的利益分配。由于分配主体和分配对象的变化,整个分配原则和分配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原来的分配关系是生产队集体对劳动者个人的按劳分配,是集体对个人的分配关系,遵循的是按劳分配原则。而现在以家庭为分配单位,是以合同的形式来实现个人(家庭)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是承包经营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遵循的不是按劳分配原则。分配关系的这一变化,使劳动者的利益关系与自身的生产状况更加直接了。
分配关系直接影响到经济利益的实现,所以,分配关系变革必然会引起利益关系的变动,而利益关系的变动又会直接作用于经济活动的效率。
首先,分配主体的变化划小了分配单位,大大减少了分配过程中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现象,直接提高了经济活动的效率。
在以生产队集体为分配主体的情况下,生产队是分配的基本单位,而现在以农民家庭为分配单位,显然分配单位变小了。而且,在以家庭为分配单位的情况下,在农民个人(家庭)之间相互的经济利益是彼此独立的,不存在相互之间的交错。简单地说,在现在的情况下,你生产的成果就是你的,我生产的成果就是我的,不再是像过去那样,把农民生产的成果不分你我先集中到生产队,然后再由生产队对农民个人进行分配,这就大大减少了原来分配过程中存在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现象。因此,分配单位的划小使农民个人(家庭)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清晰了,这就从经济利益关系上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效率的提高。
其次,分配形式的变化使农民能够清晰地了解自身的经济利益,从而使利益关系更加直接了。原来在工分制情况下,农民只能够知道自己提供了多少劳动量,但在年终分配以前是不知道提供了这些劳动量能够得到多少收入,因而农民提供的劳动与收入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很直接的。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工分制的分配形式被取消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自己所有,然后以合同的形式与集体进行分配。由于现在劳动者家庭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在合同中是非常明确的,即劳动者家庭应该把收入中的多少交给集体是在事先已经确定的。所以,劳动者多付出劳动而增加的收入是直接归劳动者所有,也就直接增加了自己的收入。农民对此形象地表述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另外,分配形式的变化还使原来只是生产队集体决定对农民个人的分配这一单向的分配关系,变为现在农民与集体共同决定利益分配的双向分配关系。这也使农民对自身的经济利益了解得更清楚,这种清晰的经济利益关系会使劳动者以更大的动力去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
从分配制度变革对经济活动效率提高产生的影响来看,可以得出这样三点基本认识。
一是把分配单位划小更有利于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这是因为,小的分配单位涉及的经济主体较少,没有很复杂的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在一个分配单位里彼此之间就不会发生直接的经济联系。与大的分配单位相比,小分配单位更容易克服平均主义、“大锅饭”的现象,因而也更有利于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所以,只要条件允许,能够把分配单位划小,就尽可能这样做。
二是利益关系越清晰就越有利于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不同的分配制度反映了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能够清晰地反映经济利益关系的分配制度相对说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率。这是因为,利益关系越清晰,从事经济活动的动力就越充分,这是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所以,必须寻找能清晰地反映经济利益的分配制度,哪一种分配制度能清晰地反映经济利益关系,就应该实行哪一种分配制度。
三是中间环节越少的分配制度越有利于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分配的中间环节多,利益关系就不直接,从而利益激励的作用也就弱。这是因为,分配环节多了,劳动者的实际劳动贡献就难以在收入上准确地反映出来。这样,利益激励的功能就被削弱了,当劳动者对付出的劳动看不到实际利益的时候,就不愿意为此而多付出劳动。所以,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分配的中间环节,增强利益激励的作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形式之所以能够极大地解放农业劳动生产力,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最根本的是由于这一形式带来了土地产权制度、经营制度、分配制度变革,以及所产生的制度效率。这就是制度因素调整,即农村集体经济生产关系和经济体制调整对于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对此最有说服力的是:为什么在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体制下,在几十年中农业生产力始终没有大的突破,农村经济活动的效率始终难以提高。而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中国的农村、中国的农业、中国的农民都还是原来的农村、农业、农民,但为什么农业生产力得到了大解放,经济效率有了迅速的提高。唯一有说服力的解释就是制度变革的因素带来的。上述的制度分析是能够说明这一点的。
2.农产品购销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
如果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通过从集体经济内部进行制度变革来实现经济效率的提高,那么,国家改变农产品的购销制度则是从外部进行制度变革来实现经济效率的提高。农产品购销制度对于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是流通领域中的制度,但它涉及的却是国家与农民、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关系。既然涉及经济利益关系,当然也就会影响到经济活动的效率,也就是说,流通领域中的制度变革同样具有自身的制度效率,同样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1)原有的农产品购销制度的特征及效率分析。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控制,除了通过“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以外,另一个方面就是通过农产品的购销制度来实现的,即通过控制流通领域的活动,把农村集体经济的活动基本上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这样的农产品购销制度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国家把对农产品的购销纳入计划经济的轨道,并用带有指令性的指标下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征”的指标,这部分因为是相当于农业税,因而是带有强制性的,生产队集体必须完成的。从相当于农业税的性质来说,这一部分是无偿缴给国家的,是符合其本身的性质的。问题在于另一部分,即“购”的部分,这部分实际上是集体经济向国家卖的余粮,但它也有严格的指标,并带有指令性的,生产队也是必须完成的。这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大部分农产品就由国家来控制了,农民自己能够拿到市场上去的农产品是极其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