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这种劳动方式并不符合农业生产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农业生产有以下的基本特点:
基本特点之一是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较低,即农产品的生产并不是依赖于各生产者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单个生产者完全可以独立地完成农产品的生产,这一点与生产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工业生产就有着明显的区别。
基本特点之二是农业生产与自然结合得紧密,整个生产更多地是依靠自然力的作用,而不是依靠生产者之间协作的作用,因此,协作生产力在直接农业生产中表现得远没有工业中那样突出。由此也可以得出结论,大规模的协作劳动方式并不一定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成正比关系。
基本特点之三是农业生产使用的只是简单的手工工具,这些工具农民个人完全能够掌握,不需要由多个人来共同操作。农业生产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农业劳动方式不适合采取大规模集体劳动的方式,更适合的是采用分散的、小规模的劳动方式。这是由农业生产的特点所决定的,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大量的实践表明,采用大规模集体劳动的方式并不能带来高效率。再加上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比较低,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民都是在小块土地上进行耕作,因而大规模的集体劳动方式本身就不具有优势。
其二,这种劳动方式不利于提高劳动的整体效率。集体劳动的方式对于提高效率来说,会产生双重的作用。一方面,如果有很强的激励机制,那么高效率的劳动在相互之间的影响可以是比较大的;但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个好的激励机制,那么低效率的劳动在相互之间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因此,在激励机制很强的条件下,集体劳动的方式有利于提高劳动的整体效率,而在激励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集体劳动的方式则不利于提高劳动的整体效率。从我国当时农业生产的体制情况以及农民的实际思想觉悟水平来看,集体劳动方式所产生的主要效应显然是不利于提高劳动的整体效率。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又需要有专门人员来从事对劳动的监督,但这种监督的实际效果是很差的,成本是很高的,也就是说,在集体劳动这一方式下,要想提高劳动效率的成本是很大的。
其三,这种劳动方式容易造成劳动资源的浪费。采用大规模的集体劳动方式,在很多场合是不适应农业生产劳动种类多样化和小规模的需要的,如果劳动规模超过了实际需要,就势必会造成劳动资源的浪费,尤其是当出现指挥失误时,这种浪费就更加突出。劳动资源的浪费当然会影响整个生产劳动的效率。上述的分析说明,农业生产具有的特点决定了在农业生产中不适合采用大规模的集体劳动方式,而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以生产队为基本生产和核算单位的条件下,又只能采取这一劳动方式。因此,在这一劳动方式下出现劳动效率低下的情况也就不奇怪了。
3.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与效率分析分配制度是与产权制度、经营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从产权制度和经营制度的基本特征中可以直接推出分配制度的特征。分配制度对农民经济利益的影响更为直接,因而对经济活动效率的影响也更加突出。农村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农村分配制度具体是采取工分制的形式。工分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基本分配形式。所谓工分制,就是以工分作为对劳动者进行利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工分的多少既是劳动者提供劳动量的反映,同时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利益分配的依据。用工分的形式来对每个劳动者进行利益分配,首先要确定不同的工分档次,然后针对不同的劳动者套用不同的工分档次。这是对每个劳动者工分标准的确定。在确定了工分标准以后,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劳动的时间来记入相应的工分数,工分的时间单位是“天”。把劳动者一年中参加劳动的天数乘以每天的工分数,就是劳动者在一年中所得到的工分总数。劳动者知道了一年中的工分总数并不等于就知道了一年中总收入是多少。这是因为,要把工分数与每个工分的工分值相乘以后才能得出一年中的总收入是多少。而每个工分的工分值是多少,必须要等到年终进行决算的时候才能知道。所以,采用工分制的分配制度,劳动者一年的劳动成果是在年终通过一次性分配来实现的,在年终分配以前,劳动者只能知道自己的工分是多少,而无法知道自己的收入是多少。
第二,在农村中的基本分配单位是生产队。以生产队为基本分配单位,相对于以其他两级经济组织为分配单位来说是最合理和最可行的。生产队作为基本的分配单位,先把整个生产队的收入集中起来,然后再在生产队之中进行分配。在生产队分配关系中,主要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利益主体的关系。
生产队与国家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在向国家上缴公粮和出售余粮方面;生产队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在向生产大队交纳各项提留;生产队与农民个人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在通过工分制向农民个人进行实物和货币的分配,生产队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劳动者进行分配。
第三,生产队对农民个人的分配是采取人口与劳动相结合,实物与货币相结合的形式。生产队对农民个人的分配,从货币形态上看,是与劳动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即只是根据劳动的多少来进行价值的分配,而从实物形态上看,分配不仅以劳动为依据,而且还以人口的多少为依据,即把生产队中的粮食等主要农副产品分成两部分,其中的一部分是按照人口进行平均分配,另一部分按照劳动的多少(工分的多少)来进行分配。然后再把这两部分实物折算成价值,与每个家庭的所得到的工分总价值进行决算,如果是前者大于后者,那么这个家庭就是透支户,如果是后者大于前者,这个家庭则可以分得现金。
集体经济分配制度的这一特征能否有效地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这是衡量这一分配制度是否合理的最重要的标准。这一分配制度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它不能把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与其自身的劳动状况紧密地结合起来,从而不能产生高的经济效率。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其一,从工分制度这一形式看,它不利于把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与其经济利益直接结合起来。从工分制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到它在以下三方面将直接影响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
一是工分档次确定缺乏科学的依据。通常,对每个劳动者工分档次的确定是每年调整一次,工分一旦确定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是不作变动的,不管劳动者实际的劳动状况如何,都不影响得到既定的工分。这对于工分档次定得高的人来说,他即使付出较少的劳动也能得到较高的工分,而对于工分档次定得较低的人来说,他即使付出了较多的劳动量,也无法得到高的工分。这种状况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使人们在定工分档次时向高的看齐,在实际劳动中则向低的看齐。由于一经确定就不易变动的工分档次不能准确反映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量,因而它不具有提高劳动效率的功能。二是工分制模糊了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工分制条件下,劳动者在整个一年的劳动时间中,只知道自己所得的工分数是多少,而不知道这些工分数到底是多少货币价值,因为在年终分配以前是无法知道每一个工分值是多少,因而也就不知道他的货币收入是多少。也就是说,知道自己的工分数是多少只有一部分的意义,而没有全部的意义。并且,最终确定工分值的因素又是多种多样的,这些因素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说基本上是无法预料和确定的。所以,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与利益关系是不清晰的。
三是工分值的确定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于劳动者来说,主要是外部因素的影响,因而很容易造成“搭便车”的现象。这是因为,要知道每一个工分值是多少,必须要知道生产队一年的净收益,而要知道净收益,必须要知道一年的总收入和生产成本。同时,还要知道一年中生产队付出的总劳动量(总工分数)是多少。因此,生产队要等到年终完成了一年的收获以后才能算出每一个工分值是多少。显然,工分值的确定是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第一个因素是总收入,总收入的多少要看一年的收成如何,这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一年中的自然条件有关。第二个因素是生产成本,生产成本的多少又是涉及多种因素,既有自然界的因素,也有人为的因素,其中人为的因素占有很大的比重。第三个因素是投入的劳动总量,这一因素也是涉及多个方面,主要与劳动的效率有关。所有这些因素,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说,都是无法确定的,都是由外生变量决定的。劳动者个人非常清楚地知道,他个人的努力对于增加收入、降低成本、提高劳动效率几乎是不起作用的。而他的不努力,也不会直接影响到他的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搭便车”的现象也就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现象。因此,工分值的不确定性和“搭便车”现象的普遍性,是造成低效率的重要的制度原因。
工分制度存在的上述弊端决定了这一分配形式不能充分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不能把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与其经济利益直接结合起来,不能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进行科学地测评,因而不能充分地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不能有效地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
其二,从分配的基本单位来看,以生产队为基本分配单位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摆脱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倾向。以生产队为基本分配单位,尽管是集体经济组织中规模最小的一级经济组织,但平均主义、“大锅饭”的问题仍然不能有效地解决。这是因为,以生产队为基本分配单位,必须先把农民生产的成果全部集中到生产队,作为生产队的收入,这时每个劳动者的实际贡献多少已经看不出来了,“大锅饭”在此时已经表现出来了。然后,生产队再作为分配的主体对每个劳动者根据其工分数的多少进行分配,由于工分制本身存在的问题,按工分数得到的收入并不能直接与自己的劳动贡献挂钩,从而在这一层次中“大锅饭”再一次表现出来。
这种以生产队为基本分配单位,并与工分制结合在一起的分配制度必然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倾向,而且这是在这一分配制度下无法得到克服的。一种平均主义、“大锅饭”倾向严重,而且利益关系不清晰的分配制度是决不能带来经济活动的高效率的。
以上从传统集体经济的土地产权制度、经营制度和分配制度三个方面分析了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经济活动之所以低效率的制度原因。如果这种低效率是根源于制度因素的,那么,只有通过制度变革和制度创新,才能实现经济活动的高效率。20世纪70年代末,在中国大地上全面开展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就是为了实现经济活动高效率和迅速解放农业生产力而进行的一场深刻的制度变革。
二、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变革的内容与效率分析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经济体制的改革由此全面推开,而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改革又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变革从总体上看主要是涉及两大方面的内容,或者说是遵循两条思路来进行改革的:其一是对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本身的各方面内容进行改革,包括土地产权制度、经营制度和分配制度等,改革的内容集中体现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形式上;其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与国家的经济关系进行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国家对农产品的购销制度方面。
1.集体经济制度的新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效率分析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一个新形式,这一新形式的内涵十分丰富,它包含了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经营制度的创新和分配制度的创新。从这一形式能够在全国迅速得到推广这一点来看,说明它是一种极有生命力的新形式。在实践中的事实也已经充分地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具有较高经济效率的集体经济新的制度形式,它是中国农民在实践中的伟大创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所以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率,是由这一制度本身的内容决定的。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产权制度效率分析。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首先涉及的是土地产权问题,与原来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土地产权关系相比较,主要的变革有:
一是改变了过去土地产权关系高度统一,土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同一个主体,农民个人不具有任何土地产权的状况,使土地产权在生产队集体与农民个人(家庭)之间进行合理地分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民家庭进行承包耕种。这时从土地产权关系的变化来看,土地的所有权仍然是属于集体,但土地的经营权、收益权、分配权已经归农户家庭掌握。土地产权的这一分解,使农民具有了部分土地产权,土地产权高度集中的情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二是改变了过去带有行政色彩的产权关系,用经济合同的形式来规范集体与农民个人之间的土地产权关系。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处理集体与农民个人之间土地产权关系是通过承包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并且,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改革,原来“政社合一”的情况也得到了根本的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不具有行政职能,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个人之间也纯粹是一种经济关系。这种关系赋予了农民作为独立利益主体的地位,农民与集体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规定双方在土地产权上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