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第一定理:对于科斯定理,并不是由科斯本人提出来的,最早是由芝加哥大学的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在1966年首先提出和使用的。这以后,许多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科斯定理作出了不同的表述。斯蒂格勒对科斯定理所作的表述是:“在充分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威廉姆森对这一定理的表述是: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初始的合法的权利配置对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是无关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辞典》的表述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财产的法定所有权的分配不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用科斯自己的语言来表述是这样的:“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以上就是对科斯第一定理的不同表述。从这些不同的表述中可以概括出的共同的内涵是,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产权制度安排对资源配置没有什么影响。因为,只要通过市场交易双方的讨价还价就能够导致产值的最大化,即市场机制会自动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这与制度的安排无关。当然,这里的产权制度安排对资源配置没有影响是以市场交易费用为零作为前提条件的。但是,科斯得出这一结论所要说明的恰恰是对这一前提条件的否定,即交易费用为零的“科斯世界”是不存在的。他指出,传统经济学错就错在忽视了交易费用的存在,没有用交易费用方法去研究现实的经济问题。现实的世界是交易费用为正的世界。因此,科斯在分析了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以后,立即就转向了正交易费用的世界。
科斯指出:“迄今所阐述的观点都假定在市场交易中不存在成本。当然,这是很不现实的假定。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合约,督促合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这些工作常常是花费成本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也就是说,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完全可以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一旦考虑到交易费用的存在,产权的界定就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所以,在正交易费用的世界里,产权的界定是重要的。由此,引申出了关于产权问题的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第二定理:科斯第二定理是指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情况下,产权制度安排或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科斯第二定理抛弃了交易费用为零的不符合实际的假定,使对经济问题的分析回到现实世界中。由于交易是需要费用的,因此,通过市场来调整或产权转让就不会像原来那样实现产值的最大化。对于交易的双方来说,只有在通过转让后所得到的产值增长大于为转让而付出的成本时,这种交易才能进行。反之,如果权利的初始界定使得市场的交易成本很高,交易后所得到的产值的增长还不足以补偿交易成本,那么,这样的交易也就无法进行。
科斯在强调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情况下,对问题分析的重点也就转到了产权界定与经济效率的关系,而这种对经济效率的分析则是通过是否能够节约交易费用来体现的。由于交易是有费用的,而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交易费用是不同的,从而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影响也是不同的。所以,为了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法律制度对产权的初始界定和重新安排的选择就是重要的。这种重要性的直接体现就在于对于产权的界定和重新选择能够节约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这也就是科斯强调产权重要性的实质所在。
应该说,科斯定理所揭示的产权与经济效率之间实质内容的是科斯第二定理。科斯第一定理只是为科斯第二定理在理论上的确立奠定了基础,而它本身对经济问题的分析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科斯第二定理中,可以概括出科斯的两个重要思想:一是科斯认为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能够增加或减少交易费用,从而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二是科斯强调了产权的实施和法律对产权的认定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从而沟通了法律与经济学之间的联系,使“法律经济学”这一新的发现方法被广泛地运用。总之,科斯定理的核心就是揭示了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条件下,产权制度选择的重要性,揭示了产权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使现代经济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张五常教授对此是这样评价的:科斯的贡献并不在一个定理上,更确切地说,他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一个新视野,由此经济现象就能在不同的规则中理解了。这也许就是科斯定理的经济学意义。
4.产权经济学的发展
现代产权经济学在科斯奠定了基础以后,阿尔奇安、德姆塞茨、张五常、诺斯等人的研究又从不同的方面大大推动了它的发展,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产权经济学理论框架。尤其是在1991年和1993年科斯和诺斯分别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产权经济学已成为现代主流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可以这么说,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济学中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就是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出现和发展。在这过程中,对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有以下一些经济学家的产权理论。
(1)阿尔奇安的产权理论。阿尔奇安在《产权:一个经典注释》一文中,对产权,特别是私有产权、企业产权结构、政府产权、共有产权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观点。
关于私有产权,阿尔奇安认为,把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人,就形成了私有产权。私有产权的强度由实施它的可能性与成本来衡量,这些又依赖于政府、非正规的社会行动以及通行的伦理和道德规范。在假定为完全是私有产权的情况下,我对我的资源所采取的行动,不会对任何其他人的私产的物质属性产生影响。在私有产权下,任何共同协议的合约条件都是得到许可的,尽管它们不一定都要达到政府执行机构的支持。如果有些合约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禁止,私有产权就被否定了。
关于企业产权结构,阿尔奇安指出,私有产权的可分割性、可分离性和可转让性能使在现代法人企业组织这种合作性的联合生产活动成为可能。合作性的生产过程高度依赖于私有产权各组成部分的分割与专业化。然而,这一方式常常被误解为是对私有产权的有效性及社会可接受性的不负责任的限制与削弱。为了澄清这一谬误,有必要理解企业的性质,尤其是它的公司形式。企业是各个合作性所有者的资源通过合约所形成的相关的集合。它提高生产率的一个独特的来源是它的“队”生产率。在队中,产出并不是每个特定的合作性投入的分产出之和,而是由一个团体所生产的不可分解的没有归属的价值。队的生产率(称之为企业)取决于那些对企业的一批投入中的专有资源进行了投资的所有者之间的长期的制约性合约。在企业中,企业特有的投入倾向于共同所有,内部特有的资源的各个所有者之间的合约限制了一批所有者作为一个整体获取收益的未来选择,它不是对任何个人的限制。在这里,阿尔奇安强调了企业是各个所有者合约的集合,而这种合约则是以产权的可分性为前提的。企业这一产权结构的作用是它带来了“队”生产率。这就是企业产权结构对生产活动所产生的效率。
关于公司的产权结构,阿尔奇安认为,在公司中,一般地说,分散的股份所有制已将管理和对资源的控制从“所有者”那里分离出来。公司的一个优势是它能在企业的特有资源中为大规模经营集聚足够的财富。如果股份是有限责任的,让渡性就有可能,这样每个股东可以不受其他股东的财富量的影响。现代公司为了从指导对生产活动和技能的大规模专门化中获取收益,它依赖于有限责任增进了私有产权各部分的可让渡性和可分性,它并没有损害和削弱私有产权的有效性,“分割”作为一种控制和协调的方式使得私有产权能实施有效的生产“专门化”。
(2)德姆塞茨的产权理论。德姆塞茨的产权理论主要体现在他的《关于产权的理论》、《一个研究所有制的框架》和与阿尔奇安合写的《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的论文中。他在论文中就产权理论提出了以下的观点。
关于产权的作用,德姆塞茨认为,“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他认为,在一个人生活的世界里,产权不起任何作用。在现实世界里,人们总是处于相互作用的社会关系中。与社会相互作用有关的成本和收益都是潜在的外在性。要使这种外在性内在化,就需要建立产权。由于人们认识到建立排他性产权有利于增加他们的收益,因此人们也就有动力对设立排他性产权进行投资。这样,产权制度也确立起来了。德姆塞茨举例说,一个企业在使用奴隶劳动时就没有承认他的活动的全部成本,因为它可以只向奴隶劳动者支付自给工资。如果允许谈判,情形就不会如此,因为奴隶会要求企业向他们支付以作为自由人的预期报酬为基础的自由的补偿。这样,奴隶的成本在企业的计算中就被内在化了。
经济学家在看到烟尘时承认它是一种外在性,但由于谈判的成本可能非常高,而使得将烟尘的所有效应内在化不值得。因此,在上述例子的逻辑关系中,产权在将外在性内在化中所起的作用就十分明显了。在一项关于一个人的自由权利的法律创立时,如果一个人要得到服务,这将迫使企业对纳税人提供部分补偿足以包括使用他的劳动的成本。因此,劳动的成本在企业或纳税人的决策中就被内在化了。
德姆塞茨对产权经济学的另一重要贡献是他提出了一个简明的所有权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他认为,如果把所有权作为一种外生现象来分析,在科斯的两个假定中所有权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中,外在性可以通过市场的方式来消除,不管谁作为产权的所有者,资源的配置都不受其影响。在交易费用为正的假定中,解决外在性的方式可能有一种以上的选择。由于存在着收入效应,所有权主体的变动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因而改变所有权主体会影响财富分配的变化。
如果把所有权作为内生的现象来分析,那么在权利处于变化和演进的世界里,信息和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所有者主体、所有权权利和所有权结构的变化都会对人们的行为和资源配置产生影响。这样,不同的所有权结构就会产生不同的效率。德姆塞茨认为,这种理论在说明企业的内部组织形式、监督作用、报酬方式等问题时,有着更强的说服力。
(3)张五常的产权理论。张五常是现代产权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他对产权经济学的建构有着重要的贡献。20世纪70年代他在芝加哥大学与科斯有着广泛的接触,他最早向科斯表明《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在理论上的重要意义。尤其要指出的是张五常对租佃理论的研究,不仅从实证的角度证明了科斯产权理论的合理性,而且从理论上论证了只要产权明确,无论选择哪种租佃合约都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就是说,张五常从合约选择的角度证明了科斯理论的普遍适用性。所以,科斯认为,张五常对他的理论了解得最为透彻。
产权理论应用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对土地制度安排的分析。在对不同的土地租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上,以往的经济学家得出的一个一般结论是,分成制与固定租约以及所有者自种相比,会导致无效的资源配置。其理由是,在分成制条件下,佃农生产的产出中有一部分会被作为地租拿走,这就类似向生产者征收一笔税一样,从而使佃农劳动和投资的激励减弱。
张五常对这一结论进行了反驳。他认为,只要在产权明确界定为私有的情况下,分成和约与固定租约以及所有者自种一样,都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是因为,在分成制的条件下,只要产权明确界定为私有,地主和佃农就会根据市场状况来进行谈判,这样,租金率的高低,佃农在租约期内的分成比例,都是由双方通过协议来决定的。地主可以通过劳动力市场对佃农进行约束,佃农也可以根据不同的地租额来选择所承租的土地,因而不存在佃农激励降低的问题。因此,只要是在私有产权下,就能形成一种有利于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现资源配置的高效率。
张五常得出的上述结论可以看作是对科斯定理的具体运用和证明。科斯定理认为,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产权安排会有不同的经济效率,而私有产权的效率是最高的。张五常则认为,只要产权是明确地界定为私有的,那么,无论是采取哪一种合约,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都会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这就从合约选择的角度论证了明确界定产权的重要性。正如张五常自己对这一结论所作的总结:不管是什么合约安排,可以得出的一个主要结论是,只要产权是排他的和可以转让的,这些安排就不存在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
张五常对产权理论的另一个贡献是表现在他对产权规则的分类。他认为,尽管世界上所有的产权约束规则有很多,但大致可以分成三种:一种是以规制限制公共财产的使用。一种是以界定私有产权为约束行为的规则。在这种局限条件下,资产所有者有权决定其资产的使用、转让和收益。其权利的大小是以资产的本身来界定。一种是以“人”本身作为界定权利的条件,等级制度就是由此产生的。
(4)诺斯的产权理论。诺斯在1993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以后,在产权经济学派中的影响日益提高,成为该学派的一个重要代表人物。诺斯在他的《西方世界的兴起:新经济史》和《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等重要著作中,运用产权理论对经济史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创立了制度变迁的新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