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必然要涉及的一个核心问题,无论是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还是新制度经济学,产权都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制度因素。但是,在不同的制度经济理论中,对于产权问题的看法是不一样的,得出的结论也是不同的。因此,有必要对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进行比较,从而更好地把握这两种制度经济理论体系。
一、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是把经济活动中的制度因素作为分析和研究的主要对象,而产权制度则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制度因素。对制度因素进行分析,不能不涉及产权制度。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威廉姆森把产权经济学命名为新制度经济学①。制度分析与产权的这种密不可分的联系,使产权成为制度经济分析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产权概念入手,以产权的界定、产权的内容、产权的交易以及产权的安排对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为主要内容来展开其制度经济理论的。
产权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产权分析也早在古典经济学中就已出现。但是,由于时代背景、社会环境和分析方法等方面的约束,在20世纪50-60年代以前,已有的产权分析和学说,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现代产权理论。现代产权理论的产生是和科斯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其标志是科斯把交易费用方法运用到产权问题的分析中。为此,科斯获得了199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瑞典皇家科学院的新闻公告也指出,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把交易费用的分析引入了产权分析的框架,是研究方法上的重大的突破,“他的成就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科学、经济史、组织管理理论以及其他学科的发展。”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关于产权理论有以下的基本内容。
1.产权的含义
既然产权是制度分析中的一个核心概念,那么,什么是产权?产权包括哪些内涵?就是一个首先要明确的问题。但是,要对产权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又是十分困难的,因为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对产权的界定并不一致,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各自强调不同的侧重点,对产权也有不同的定义。
产权经济学的主要代表阿尔奇安对产权所下的定义是:“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②“私有产权则是将这种权利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人,它可以同附着在其他物品上的类似权利相交换。”③在这里,阿尔奇安对产权的定义强调的是一种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社会强制实施的,即这种权利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这一权利的内容就是可以选择对一种经济品的使用。也就是说,你对某一经济品具有产权,也就是能够拥有使用它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得到法律认可的。由此引申出的私有产权,就是某一特定的人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并且可以用这一权利与类似的权利相交换。德姆塞茨对产权所下的定义是:“产权是一种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④德姆塞茨对产权强调的是一种社会工具,它对人们在进行交易时形成合理的预期具有作用,依靠它能够帮助人们界定如何受益受损,从而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显然,他在这里突出的是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并从这一角度来对产权下定义。
巴泽尔对产权所下的定义是:“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运用资产取得收入和让渡资产需要通过交换;交换是权利的互相转让。”⑤在对产权下了这一定义以后,巴泽尔进一步强调,产权不是绝对的,而是能够通过个人的行动改变的,经济学家过去没有利用产权概念来分析经济行为,也许是因为他们倾向于认为它是绝对的缘故。从巴泽尔的定义中可以看到,产权是由取得收入和让渡资产的权利构成的,这种权利既可以帮助个人取得收入,也可以使个人让渡资产,因而个人对资产的产权是可以改变的,所以,需要用产权概念来分析人们的行为。
诺斯对产权所下的定义是:“产权是个人对他们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占有的权利”,而“占有是法律规则、组织形式、实施行为及行为规范的函数”⑥。“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⑦,诺斯也认为产权是一种主体对客体的占有权利,这种权利会依法律规则、组织形式等的不同而变化,并强调了这种权利对其他主体的排斥关系,即产权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菲吕博顿和配杰威齐对产权所下的定义是:“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对共同体中通行的产权制度可以描述的,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⑧这一定义对产权的界定是比较清晰的,它既概括了产权经济学家从不同角度对产权所下的定义,而且与现代法律对产权的定义也是基本一致的。
科斯作为产权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对产权是怎样下定义的呢?实际上,在科斯的著作中也找不到他对产权的一个明确的定义。不过,从他的著作里我们还是可以体会到他对产权的基本认识的。科斯认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人们所交易的、所使用的和所得到的并非实在的物品,而是行使一定的行为的权利,或者说是个人拥有的、确定个人行动的、由法律体系创立的权利。我们说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当作生产要素,这时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所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作为生产要素的权利不仅可以交易转让,而且其运作也是要花费成本的,正如我们使用一种物品是要花成本一样。行使一种权利(使用一种生产要素)的成本,正是该权利的行使使别人所蒙受的损失⑨。很显然,科斯是把产权看作应该包括一组权利,其中包括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
张五常对产权所下的定义是,产权是由排他性的使用资产权、运用资产获得收益权和资源自由转让权组成的。这三种权利就构成了产权制度的核心,除此以外,其他权利都是由这三种权利派生的。张五常也是把产权看作是由一组权利构成的,他和科斯关于产权的看法非常接近。
从以上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关于产权的定义中可以看到,尽管他们对于产权所下的定义并不一致,强调的重点也各有侧重,但还是可以从中找出他们的共同点的。从这些共同点中,我们可以归纳出产权的以下四个基本含义:
第一,产权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第二,产权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组权利,权利又是可以分解的。
第三,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它可以协调人们的行为和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
第四,产权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性规则,这种规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产权经济学正是从产权所包含的上述基本内涵出发,对人们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关系进行分析的,并以此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2.产权的起源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为什么会形成产权,人们为什么重视对产权问题的研究,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的就是产权的起源问题。研究产权的起源,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产权的功能和作用,明确研究产权问题的意义。新制度经济学大致是从这样几个方面来论述产权的起源的。
首先,产权起源的物质基础是资源的稀缺性。如果资源是不稀缺的,就不会存在对于资源使用进行约束的制度。而在一个资源稀缺的社会中,没有一个对于资源使用进行约束的制度,那么,这一社会的经济就无法正常地运行。因此,为了保证对稀缺的资源进行充分地、有效率地使用,就必须要求人们承认对资源使用的制度约束,即建立起产权。所以,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产权的起源和建立产权的必要性。
其次,产权是体现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权利。社会经济活动总是在人们的相互关系中才得以进行,因而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存在就成为产权起源的社会基础。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得到自身的经济利益,为了使人们能够得到自身的经济利益,也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保证,产权制度就是保证人们经济利益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制度。如果没有产权制度,也就无法保证人们从经济活动中得到自身的利益,这样,就不能使人们从事经济活动始终有充分的动力。
新制度经济学以上述客观存在为前提,并由此引申产权起源的学说。
科斯关于产权起源问题的认识直接发端于外在性的影响,可以认为,外在性问题在产权起源的研究上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因此,要了解产权的起源,必须先对外在性理论给予说明。
外在性概念是一个涉及范围广泛,内容十分复杂的问题,因而对它的理解也是比较困难的。早在20世纪初,马歇尔在分析产业生产成本作为产量函数时就引入了外在性的概念。他指出,我们把任何产品的生产规模的扩大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经济取决于产业的一般发展;一是经济取决于从事工商业的单个企业的资源、它们的组织以及它们管理的效率。我们把前者称为外在经济,后者称为内在经济。当然,这一对外在性的理解与现代经济学中对外在性的理解有着很大的差距。
20世纪30年代瓦伊纳对外在性概念作了两重分析,即把外在性分为技术形式的外在性和金融形式的外在性。技术形式的外在性是指某种消费活动对消费者效用函数的间接影响。这里的间接影响指不是作用于直接相关的人或事,而是涉及其他人或事,并且这种影响不是通过价格机制起作用的。例如,在一条河上修了一个水坝,使农民的耕地不受洪水的侵害,但同时减少了下游渔民的捕鱼量。这种影响无论是受益还是受损都是间接的,不是通过价格机制而起作用的。金融形式的外在性是指直接通过价格机制作用的外在性。例如,某人增加某种商品的消费,结果会提高这种商品的价格,从而影响他人的福利。
福利经济学家皮古从社会经济福利的角度提出了边际个人净产值和边际社会净产值两个概念,对现代外在性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皮古的基本主张是:由于存在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差异性,无论出现何种外在性,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要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就要求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皮古举例说,如果一个工厂造成了空气和水质的污染而影响到了他人,那么这种影响就构成了社会成本。这种社会成本的存在,说明这样的资源配置是无效率的。这是否意味着必须禁止工厂的开工呢?如果禁止工厂的开工,同样会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怎样才能做到两全其美呢?皮古认为,这完全可以通过政府干预的方式来解决,或者是由工厂给被污染者直接补偿,或者是由政府以征税的方式间接补偿。也就是说,政府干预能够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资源不能有效利用的问题。皮古的结论是:“在最先进的国家,也存在许多缺陷和不完善之处——存在许多妨碍社会资源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分配的障碍。对这些障碍的研究构成了我们的现实问题——它的目的的本质是实践性的。它试图寻求更高瞻远瞩的方式,在那里,政府现在或最终会控制经济力量的行使,以此来促进经济福利,并由此促进其所有公民总的福利。”
对于皮古关于处理外在性问题的主张和结论,科斯认为这是有缺陷的。这种缺陷主要是,福利经济学没有从整个社会总效应的角度来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同时,福利经济学只是把人们交易或交换的内容看作是物品的本身,而没有看作是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样,当一出现问题就自然容易想到让政府来解决。科斯开创了遵循另一条思路来解决外在性的问题,他通过一个典型的案例分析,提出了他解决外在性问题的基本思路。这就是养牛者与农夫的损失赔偿问题。
科斯这一典型例子几乎在所有关于产权问题的书中都作了引用,所以在此不再作详细描述,只是大致地做一介绍。科斯认为,当养牛者的牛吃了农夫的谷物,按习惯的做法,应该禁止养牛者的牛去吃农夫的谷物。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造成了对养牛者的损害,即损害了养牛者的牛吃了谷物以后给他所带来的利益。这种因为前者对后者造成了损害,就必须禁止前者行为的做法,正是以往经济学家的一个错误的思路。科斯认为,正确的思路应该是:必须要分析造成损害具有的相互性,即养牛者的牛吃了农夫的谷物,造成了对农夫的损害,但禁止养牛者的牛吃谷物又会造成对养牛者的损害。因此,真正要考虑的问题是,是允许养牛者损害农夫,还是允许农夫损害养牛者?这里的关键是在于怎样从两者之间避免较严重的损害。这就是解决外在性问题的关键所在。
从科斯所举的例子中可以看到,他解决外在性问题的基本思路是怎样把从社会角度看的损害降低到最小的限度。如果养牛者的牛吃了农夫的谷物,他对农夫的赔偿(假定这一赔偿能够弥补农夫所受到的损失,因而农夫也愿意接受)小于牛吃谷物以后为养牛者带来的利益,那么,就应该允许养牛者的牛去吃农夫的谷物,因为这会减少整个社会的损害,从而也就较好地解决了外在性的问题。科斯正是从解决外在性的问题出发,引出他关于产权起源的理论。
3.产权安排的科斯定理
为什么要强调产权?产权对经济发展有什么重要意义?这是研究产权问题首先要明确的。科斯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产权对经济发展不是可有可无的,因为产权的变动将影响经济效率,而经济效率则是经济学中的根本问题。科斯定理就是证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