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他们认为,完全理性的“经济人”是不存在的。“在不确定性条件下为搜寻有用知识而付出了成本的人仍不可能无所不知,而且他们往往不能作出理性的选择。他们甚至常常会感到很难坚定地固执其预设的目标和愿望。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他们的愿望将逐步变化。如果他们经常受挫,就会从其所向往的目标上后撤。如果目标被轻易达到,他们就可能变得更具雄心并产生新的要求。换言之,人们在认识到什么是其所能得到的之后,往往会表现出适应性行为。但在其他情况下,富于进取心的人又会积极行动以打破被他们通常视为既定现实的那些限制,或者会幸运地发现新机会。
因此,我们必须区分三种理性:
(a)目的-手段理性(EndmeansRationality),在这种理性中,目的和实现目的的手段是已知的,其来源可以是以前的经验;
(b)有局限的、适应性理性;
(c)企业家式创新理性,即偶然地打破已知限制,作为发现并利用这些发现。”⑥
所以,他们认为人只能具有有限理性,这样的假设才是符合现实的,才是能够让人们信服的。目标函数最大化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又一假设前提。这一假设前提与新古典经济学假设前提的实质性区别在于,他们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因而一般采用满意策略——也就是他们只要求达到一个过得去的水平。人们在感到不太满意的时候才开始搜索,他们也在同时修正他们的目标。”⑦而新古典经济学把家庭追求效用极大化,企业追求利润极大化作为假设前提的条件是人们具有完全信息,同时市场交易也完全不受限制。事实上,即使是在完全信息和零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利润也是要受到约束的。经济活动的有关各方,工人、经理、所有者、买者和卖者都在进行选择,企业在均衡产出条件下也只能是有限利润。
关于机会主义的假设前提,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爱和利他主义在小型群体的激励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它们在现代大众社会的成员中不起作用;现代大众社会的成员互不相识,也不能直接地相互控制。另一种依赖强制的动力机制具有重大缺陷,即掌权者往往不具备运用所有可用资源所必需的知识,而受强制的人们则在可能偷懒而不受惩罚的时候尽量敷衍塞责。”⑧因此,在社会中必然存在着机会主义的行为。要解决机会主义的问题,就需要制度,因为制度永远包含着惩罚,制度的作用就在于抑制机会主义。只要承认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着机会主义行为是客观事实,那么,建立制度就有其必要性,并且是十分重要的。
应该看到,新制度经济学的上述假设比古典经济学的假设更符合实际,是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的。它较好地说明了为什么要建立制度和对制度进行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这一点上,新制度经济学为其理论研究确立了一个很好的前提。
但是,又应该看到,新制度经济学的上述三个假设前提都是以人为出发点,从人的行为的角度来考虑的。有限理性是对人的认识知识和获取信息的能力来说的,即人在这方面的能力是有限的。目标函数极大化是在人的有限理性和其他条件的约束下,对目标的一种理性选择。即人只具有有限理性,同时,人的行为又是要受到其他各种条件的约束,因此,人的理性选择只能是目标函数的极大化。机会主义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对人的经济行为具有的一种倾向的界定,因为在大众社会中,不具有直接的相互控制的机制,所以,人的行为必然会表现出机会主义的倾向。新制度经济学正是从人的能力和人的行为特征出发,并以此作为制度研究的前提,因此,他们也就把制度看作为是人们为解决这些问题而作出的规范性安排,并且,这一制度范畴的内涵是宽泛的,既包括法律意义上的规范,也包括伦理道德意义上的规范。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把生产的社会性和利益的矛盾性作为假设前提,来说明建立制度和研究制度的重要性,是遵循这样的思路:制度是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范畴,是人为的一种安排,但是,这种人为的安排是以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客观经济关系为依据的,而为什么人与人之间会形成一定的经济关系,这是由社会生产的特性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把生产的社会性作为分析制度问题的假设前提,是要说明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发生相互关系是客观的,这是由生产的社会性质决定的。或者说,生产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下进行的,没有脱离社会的孤立的生产。如果生产只是由孤立的个人进行,并且相互之间不发生任何联系,那也就没有建立制度的必要,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去研究制度问题。人们之所以要研究制度问题,基本前提是生产的社会性,这就从人们最基本的生产活动出发来研究制度问题。这一假设前提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可以说,从生产的社会性质来论证了建立制度与研究制度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与整个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相一致的。制度经济学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就是,建立怎样的社会经济关系才能够使社会生产更好地、具有更高效率地发展。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把利益的矛盾性作为分析制度问题的又一个假设前提,是要说明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人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质上是利益关系,而且这种利益关系是存在着矛盾的。这是由利益关系的社会性质决定的。或者说,没有矛盾的利益关系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利益关系。如果利益关系没有矛盾,也就不需要去规范和处理利益矛盾,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建立制度和对制度问题进行研究。这就从利益关系的社会性质来说明了建立制度与研究制度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是从社会客观经济关系出发提出的研究制度经济学的前提。生产的社会性是属于生产力层次的问题,社会的经济关系是属于生产关系层次的问题。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与一定的生产力相联系的就有相应的生产关系。具有生产社会性的生产力,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从而经济利益关系上必然存在着矛盾性。因此,在从生产力层次上作出了假设前提以后,还要从生产关系的层次上作出假设前提,这一假设前提也是客观的,符合客观事实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建立一种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规范和解决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关系。
因此,马克思是从生产的社会性质,以及人们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社会性质出发来研究制度经济理论的,这两个方面都是客观地存在于社会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两个方面都作出了符合实际的假设,对制度问题的研究就具有了科学的立论依据。在这一基础上进行的理论分析也是具有客观依据的。
总之,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假设前提与所要研究的问题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生产的社会性决定了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必然发生各种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的实质是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如果承认这一前提,要处理好人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就需要做出规范性的安排,这种规范性的安排就是制度。如何做出规范性的安排,就是制度经济学要研究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是从社会生产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客观性质出发作出假设前提,新制度经济学是从人的主观行为出发作出假设前提。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应该说都是有道理的。但是,我认为,如果能够把两者综合起来,制度经济理论研究的假设前提也许就更加充分。
①〔冰〕思拉恩·埃格特森著:《新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第12页。
②菲吕博顿等编:《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71页。
③菲吕博顿等编:《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72页。
④同上书,第5页。
⑤〔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第61-62页。
⑥〔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第61-62页。
⑦〔冰〕思拉恩·埃格特森著:《新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第13页。
⑧〔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第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