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的范围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只是把纯公有制经济才看作是公有制经济,而不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公有制经济成分纳入公有制经济范畴。在改革开放前,由于所有制结构基本上是单一的公有制,几乎不存在混合所有制经济,因而公有制经济的范围是比较清晰的。但是,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改革,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是公有制经济在社会范围内的扩展,其性质仍然是公有制经济。因此,从社会范围来认识公有制经济,是在新的条件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必须要解决好的一个现实问题。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这是从量上看,公有资产与非公有资产相比要有数量上的优势。这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些产业可以有所差别。二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资产光有数量优势还不行,国有经济必须要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对公有制经济中国有经济地位和作用的界定。就公有资产本身来说,不仅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
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具体是指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在经济中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还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和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公有制经济的性质体现在所有权的归属上,坚持公有制的性质,根本的是坚持国家和集体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公有制在现实中又要通过具体的形式来实现,即采取怎样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因此,公有制的性质与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根据社会化生产规律的要求,采取多样化的经营方式和资产组织形式,使国有经济在更大的范围里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股份制是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在股份制经济中,只要控制权掌握在国家和集体手中,就能有效地实现公有制经济的性质。
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在现实中是采取财产集体所有制度和财产全民(国家)所有制度,以及以此为基础的财产混合所有制的制度。在财产公有制度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条件下,又必须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财产公有制度并不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全部内容,除了占主体地位的财产公有制度以外,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内容,他们统一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之中。在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中所取得的这些理论共识,是构成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本质和经济运行制度理论的最重要内容,也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经济理论在当代的最新发展。
(3)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特征。由于传统体制的惯性和理论认识的局限,从整个改革进程来看,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起步是比较晚的。在改革初期阶段,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并没有直接涉及产权的问题,改革的重心是围绕着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展开的。遵循这样的改革思路是由当时的理论认识决定的。当时认为国有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处于无权、无责、无利的地位,这三者没有得到统一。因而只要把经营自主权交给企业,并赋予企业相应的责任,同时给企业一定的利益,实现这三者的结合,就能够有效地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种种问题。而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如何处理。这样,在20世纪整个80年代,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就是突出国家与国有企业利益分配关系的调整。无论是开始的放权让利,还是以后的承包制、利税分流,都体现了这样的改革思路。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改革所取得的实际效果并没有像原来想象的那样理想。在“放权让利”和“两权分离”的种种改革措施实施以后,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相反,深层次的问题却日益暴露出来。改革的实践已经显示,以利益分配为重心的改革似乎走到了尽头。对国有企业改革实践的总结,在理论上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这就是,深化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突破只是围绕着利益分配做文章的框框,应该把改革推进到国有企业产权关系这一层次。这是因为,利益分配关系从根本上说,是由产权关系决定的。因此,如果不触动原有的产权关系,只是在分配关系上做文章是难以理顺分配关系的。于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就由分配关系转向了产权关系。
对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改革遵循的基本思路是理顺产权关系,主要是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这一改革的基本思路意味我们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在改革之前,以及改革以后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认识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突破,总认为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利是属于国家的,企业不应该具有财产权利。就是在放权让利的改革阶段,也认为经营权在根本上是属于国家的,国家只是把属于自己的经营权下放一些给企业。以后实行“两权分离”的改革,虽然已经明确地提出经营权是属于企业的,但对于其他的财产权利应该由谁来掌握并不明确。而现在把理顺产权关系作为改革的基本思路提出来,实际上对原来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已经有了突破性的认识。这种新的理论认识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产权关系是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基本经济关系。
改革的实践使我们在理论上认识到,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如分配关系、经营关系、管理关系等之所以长期不能理顺,根本的原因在于产权关系没有理顺。而产权关系没有理顺,是因为没有认识到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基本关系是产权关系。原有的理论认为,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权利也都是属于国家的,国有企业不具有财产权利,因而也就不存在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在改革不断深化的实践中,国有企业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最终都直接间接地与产权联系在一起。这就使对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认识大大深化了。国有企业作为一个直接生产者,作为一个经济主体,与国家的关系是财产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关系,这在客观上就存在着国有财产的权利由两个主体来承担的关系。国有企业的各项财产权利如何具体地落实于国家与企业这两个主体,如何理顺这两者之间的产权关系,是产权关系改革的重点。在这一问题上取得的理论成果是,国有企业财产权利涉及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其中除所有权属于国家之外,其他的财产权利属于企业。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这一界定,就使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基本上清晰了。产权关系这一基本关系理顺了,在此基础上其他关系也就能够理顺了。
第二,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产权关系的核心是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确立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一个创新。在改革以前,国有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当然也就不可能有法人财产权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在企业法颁布以后,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但是,法人财产权的问题并没有明确,也就是说,在这一阶段,国有企业是一个没有明确的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法人。从这一意义上说,国有企业还不能真正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国有企业改革,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上取得的最重要的一个成果就是确立了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确立,为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产权提供了一个可供实际操作的平台。这是因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确立,使企业真正以一个经济实体的身份成为市场主体,而国家作为财产的所有者也只能在企业之外,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从经济上说只是出资者和经济主体的关系。按照现代经济财产制度的规范,财产权利基本上分属于两大主体:一是出资者,二是企业法人。出资者享有的权利是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法人享有的权利是全部法人财产权,包括法人财产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因此,法人财产权的确立,就把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基本上理顺了。这时,国家作为出资者,享有的就是所有者的权利,企业法人享有的就是法人财产权包括的所有权利。这就使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非常清晰,并且能够使之符合法律规范。所以,确立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以后,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就基本理顺了。
第三,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结果是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法人财产权。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制度确立以后,作为出资者的国家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即只是享有作为出资者的所有者权益。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具有了法人财产权以后,就实际上拥有了财产权利的主要内容,即拥有法人财产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这就使财产权利的重心从原来所有者手中转到了企业法人手中。这一变化对公有产权制度来说,其理论意义在于,作为国有企业财产所有者的国家来说,要保证国有企业的性质不发生变化,关键是要掌握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而并不是要掌握所有的财产权利。财产权利中的其他权利由企业法人掌握,更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更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国有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拥有全部的法人财产权,并不会改变国有企业的性质。因此,尽管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作为所有者的国家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受到了限制,企业拥有的财产权利得到了强化,但这是符合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基本方向的。国有企业这一产权关系的变化,使企业法人财产权成为国有财产权利的主要体现。这样的一种产权关系格局,是符合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企业财产制度的新模式。
(4)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改革形成了国家与企业之间新的分配制度。国有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是一个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在改革以前,这种利益分配关系的特征是企业的利润基本上全部上缴给国家,企业对利润没有支配权,即生产的成果是由国家独享的。这样的利益分配关系,其实质是没有把企业当作一个利益主体来看待,当然是不能充分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的。这一分配关系之所以能够长期维持,根本原因是在于原有的产权关系。因为企业没有财产权利,就没有利益的分享权利。
改革以后,无论是放权让利的形式,还是承包经营的模式,企业都能够从生产经营成果中得到一部分利益。这时,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不再由国家独享了,而是由国家与企业共同分享。但是,应该看到的是,这种国家与企业对利益的分享又是不规范的。其表现是,这种利益分享的份额是由双方的讨价还价来决定的。在放权让利形式中,国家向企业让多少利是由双方讨价还价决定的,在承包经营责任制中,企业承包基数的确定也是由双方的讨价还价来定的。这种利益分配关系中主观因素的成分太大,因而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使利益分享该带来的积极作用显得微不足道。国家与企业之间曾经有过的这种种分配关系之所以都不理想,究其根源,还是在产权关系。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明确,企业应该拥有的财产权利不确定,利益分配关系也只能是不确定的、不规范的。
当国有企业的改革深入到产权制度,把理顺产权关系作为改革的重点,并确立了企业法人财产权以后,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财产权利明确了。这时,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生产经营的收益权归企业法人,国家凭借资产所有权从企业收益中受益。在现代产权关系中,收益权是法人财产权的一部分,法人财产权是属于企业的,因而收益权也是属于企业的。这就在根本上改变了原来收益权是属于国家的分配关系。收益权主体由国家转到了企业。收益权主体的改变,使分配的主体也由国家转到了企业。因此,国有企业的收益不再由国家来分配,国家只有从中受益的权利。这一点与集体经济产权关系改革导致的分配关系变化相类似。所不同的是,在集体经济中,分配的主体是农民(家庭),在国有经济中,分配的主体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具有收益权是决定新的分配关系能够确立的最根本的原因,从而充分体现了分配关系是由产权关系决定这一基本的经济关系。
第二,国家作为所有者享有受益权的大小,是以其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份额为依据的。以所有者享有受益权、经营者享有收益权为特征的利益分配关系,与原来的分配关系相比较,根本性的区别在于它是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产权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基本原理,这一分配关系是符合经济规律的,是比较规范的。因为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和分配份额是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并通过严格的程序来规范。无论是所有者还是经营者,都不能随意地变动这一分配关系。所有者根据出资份额的多少,得到相应的利益。在这一点上,不管是作为国家的出资者,还是作为法人的出资者,或者是作为个人的出资者都享有同等的权利。
以上述两点为基本特征的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制度的确立,使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再是一种讨价还价的关系,而是一种以产权关系为依据的规范的分配关系。这样,就跳出了原来只是局限于利益分配改革的框框,通过构建新的产权制度来理顺和规范分配关系。这是从一种新的改革思路来建立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制度,而这一分配制度的建立,又是构成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84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出了这一观点。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85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54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44-545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16页。
⑦同上。
⑧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