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产权制度中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以后,掌握收益权的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民(家庭)。这就使原来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分配主体的分配制度失去了产权制度的基础,以农民(家庭)为分配主体的分配制度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的特点在于,在集体经济中,财产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但收益权是属于个体——农民(家庭)的;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集体,但财产的收益权主体,进而收益的分配主体是农民(家庭)。这就形成了在集体经济中以个体——农民(家庭)为分配主体的新的分配制度,这一新的分配制度既是产权制度变革的结果,同时又是新的产权制度的实现。所以,集体经济新的分配制度是新的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与新的产权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国农村新的集体经济制度。
对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改革,以及在改革实践中形成的新的理论认识,有力地推动着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的发展。从现实的经济条件出发,以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为目标,更深入地研究集体经济的产权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公有产权理论发展的基本方向。3.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制度的探索和发展改革的实践证明,我国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的改革进展是比较顺利的,并在短时间内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因此,对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的发展也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理论。
相比之下,对全民所有制经济制度的改革和理论探索,其进展远没有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那样顺利,难度要大得多。从这一意义上说,我国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改革和探索,重点和难点是在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制度。经过20多年的改革探索,对全民所有制经济制度的认识和在理论上取得的成果也是非常显著的。
(1)关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制度的新认识。根据改革实践的发展,对全民所有制经济制度的理论发展主要反映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关于全民所有制经济两权分离的理论发展。传统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必须采取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的模式,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统一的。这两权的统一,导致了把国家经营看作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唯一的模式。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两权是可以分离的理论,即所有权归国家,经营权归企业。从理论上解决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不仅不会影响到全民所有制经济制度的性质,而且是现阶段全民所有制经济必然采取的基本形式。由此,国营经济的提法在理论上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国有经济这一概念,因为这一概念能够更准确地反映现阶段全民所有制经济制度的基本性质和特点。
全民所有制经济两权分离理论的提出,以及国有经济概念的确立,为国有企业成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奠定了理论基础。因而这一成果的取得是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发展。
第二,关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理论发展。传统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是单一的,即全民所有制经济必须采取国家独资的形式。因此,在现实中,国家独资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唯一存在形式。1997年中共十五大把对全民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探索作为国有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确立了国有经济实现形式多样化的理论。国有经济的基本性质体现在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归属上,坚持国有经济的性质,最根本的是坚持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国有经济在现实中是通过各种具体形式来实现的,实现形式是指国有经济采取怎样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问题。显然,国有经济的性质和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对国有经济的改革,其实质是要解决好坚持国有经济的性质和寻找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这两个基本问题。
国有经济实现形式多样化理论确立以后,国有经济改革的重点转向了探索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如何根据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要求,采取多样化的经营方式和资产组织形式,使国有经济在更大的范围里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就成为搞好国有经济的关键所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都可以作为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只要控制权掌握在国家手中,就能够有效地实现国有经济制度的性质。
国有经济实现形式多样化理论的提出,使人们对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制度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这不仅为难度最大的国有经济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而且也为国有经济制度改革取得新的突破奠定了基础。因而,这是对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发展。
第三,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发展。传统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只包含公有制经济成分,非公有制经济不能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构成内容。在这样的理论认识下,其结果是忽视了生产力发展水平对所有制形式的制约,在实践中不断地限制、取消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把公有制经济作为唯一能够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形式,最终形成了单一的公有制结构;同时,简单化地把非公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对立起来,没有切实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出发来研究所有制结构问题,在实践上以抽象的姓“社”、姓“资”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作为判断标准。
(2)关于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认识。1997年,中共十五大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了新的概括,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实现了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理论上的新发展。这一理论发展的依据是:
首先,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本质上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顺应了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只有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离开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区别。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支柱,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物质基础。没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失去了依靠力量。
其次,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是多层次、不平衡的。根据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状况的客观规律,多层次、不平衡的生产力水平要求有多种所有制经济与之相适应。不能不顾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客观实际,人为地实行单一的所有制经济。实践证明,无论用哪一种所有制经济去套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其结果只能是阻碍和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只有根据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实行多种不同的所有制,使所有制结构与生产力结构相适应,才能发挥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本身的发展是不完善、不成熟的,它不能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所有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我们不能把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看作是纯而又纯的,也不能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与社会主义根本对立的,而要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来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必要性。
再次,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和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服务。建立怎样的所有制结构,实行怎样的基本经济制度,根本在于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那种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主张,已被实践证明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
中共十五大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在理论上的发展,标志着我们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了新认识,即把非公有制经济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外移到了基本经济制度之内,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理论的重大发展,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经济理论的一个重要构成内容。
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以后,中共十六大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具体地说,要做到“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
一是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这是因为,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所有制性质决定着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观点。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根本体现。我国对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是以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前提的,发展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也是以不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条件的。坚持这一条不仅是坚持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要求,而且也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已经证明,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任何主张和观点,在理论上都是站不住的,在实践上也都是有害的。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就必须在改革过程中旗帜鲜明地反对“私有化”。在改革过程中,我们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并不是实行“私有化”,这一点必须要有明确的认识。我们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以以下两点为基本前提的:第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以不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为前提的,当然,这是就全国的总体情况来说的;第二,我们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同时,也要大力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同时都要得到发展。这就是说,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是要否定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是要否定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是要实行“私有化”。
二是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长期以来,人们在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理解上是有片面性的。
主要表现是:其一,忽视了生产力发展水平对所有制形式在根本上的制约性,没有切实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的实际出发来研究所有制结构和优化所有制结构。这就导致实践上不断地限制、取消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只是把公有制经济作为唯一能适应和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形式,最终形成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这种脱离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建立起来的所有制结构,其结果是阻碍和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其二,在认识上简单化地把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对立起来,没有切实地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出发来研究所有制结构和优化所有制结构。这就导致实践上习惯于以抽象的姓“社”、“资”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三个有利于”为判断标准。在这样的认识框架下,即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起来了,也总是被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外的经济因素。
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现阶段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所有制形式,也都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社会主义的这一本质要求在经济制度上的体现,就是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所有制经济都应该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内容。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这一标准出发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就应该把非公有制经济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之外纳入到制度之中来。深化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其实质就是要求我们不仅要从所有制的层面上来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而且要从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这一社会主义本质的层面上来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这也是我们党在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中总结出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的理论结论。
“一个统一”就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一定要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就是由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来共同推动的。因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并不是对立的,而是可以各自发挥自己的长处,成为统一的力量。必须确立这样的新的观念,即不能把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相互排斥的,而应该把两者看作是可以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的。为此,必须要营造能够使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的社会环境。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是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