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的理论探索和发展,重点是在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实现方式上。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理论认为,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是集体所有制的唯一实现形式,也是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最好方式。因而农村生产队集体经营和以生产队为基本的核算单位就成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固定模式。
把生产队集体经营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作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唯一的实现形式的观念,在改革的实践发展中开始发生了变化。其实,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看法以及在实践中的探索,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了,而这一探索之所以中断,其主要原因是指导思想上的问题。因此,到了70年代后期,当“左”的指导思想得到了纠正,中国农民就以极大的勇气和创新精神,创造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
(1)改革后集体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把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在坚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农业生产经营权基本上交给农户家庭,这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改革的基本思路。按照这一改革思路,在实践中采取的具体形式是大包干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集体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这一改革的实质在于使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出现了三个新的特征:
一是经营权主体发生了变化。掌握经营权的主体由原来的生产队转到了农户家庭,即从集体转到了个体。经营主体的分散化,也就是经营权的分散化,经营权的分散化,意味着统一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经营权是由不同的个体来掌握的。这种所有权的统一性和经营权的分散性,就成为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
二是分配主体发生了变化。掌握分配权的主体由原来的生产队转到了农户家庭,即从生产队分配转到了家庭分配。分配主体的变化,意味着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基本经济关系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生产队为分配主体的情况下,农户的收入多少主要取决于生产队集体经营成果的好坏,而在家庭为分配主体的情况下,农户的收入多少主要取决于自身劳动成果的好坏。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个体的收入主要是与自身的劳动成果挂钩,就成为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又一基本特征。
三是决策主体发生了变化。掌握决策权的主体由原来的生产队转到了农户家庭,即从生产队决策转到了家庭决策。决策主体的变化,使集体所有制经济作为一个整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下降,而作为集体中的个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上升。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由个体来决策,而不是由集体来决策,就成为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第三个基本特征。
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采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实现形式以后出现的上述三大基本特征,使我们对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的看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变化反映在理论认识上,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首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的性质是由基本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决定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不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唯一实现形式,集体所有、个体(家庭)经营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基本形式。
其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应该是多样化的,不存在一个固定的模式。应根据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和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实践中出现的承包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都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再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有存在的现实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因而不能把不断向全民所有制经济过渡作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集体所有制经济将长期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
对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改革,以及在改革实践中形成的新认识,使公有产权理论的发展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这一发展具体表现为对公有产权制度的认识不再停留于原来的思维模式,只是抽象地研究它的性质,不考虑它在现实中的运行问题,而是重点从存在商品经济和多元经济利益的现实条件出发,研究它的实际运行问题,从而大大提高了对公有产权理论研究的深度,实现了公有产权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2)集体所有制经济存在着多种产权关系。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运行模式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把集体所有制经济看作是一种非常单纯的产权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是唯一的产权主体,其他的主体并不涉及产权关系,农民和家庭基本上是被排除在产权关系之外的。因此,集体经济中的财产权利,即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使用权、处分权都集中在集体经济组织一个主体的手中。对集体经济产权关系的这一认识,就成为在现实中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这一模式的理论依据。
但是,对集体经济产权关系的这一理论认识,以及在这一认识下形成的集体经济运行模式在实践中被证明是不能实现经济的高效率。因此,要提高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效率,就必须对集体经济产权制度进行改革,而这一改革所遵循的制度经济学理论基础是在于以下几方面的认识。
第一,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产权关系不是单一的,而是存在着多种产权关系。这是因为,集体经济作为一个组织,是由众多的农民(家庭)组成的,他们是进行农业生产的主体,因而也是一个利益主体。同时,集体所有制的财产本身就是由这一组织中的成员共同所有的,所以,农民(家庭)无论从所有者角度看,还是从生产者的角度看,与集体经济组织都存在着客观上的产权关系。农民(家庭)作为集体经济中的一个利益主体,但却被排除在产权关系之外,这就使集体经济中的产权关系被扭曲了。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对集体经济产权关系的改革,实质是要理顺农民(家庭)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关系。
第二,理顺农民(家庭)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关系,核心是理顺集体产权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收益权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认为,现代私有制经济运行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从理论上对这一运行特征进行了深入地分析。但是,对于公有制经济是否也是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运行这一问题,原有的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和论述。中国集体所有制经济运行的经验和教训,以及对集体经济改革的实践已经使我们认识到,在现代经济和具有多个利益主体的条件下,集体经济的运行也必然会涉及多种财产权利关系,其中最基本的产权关系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处理好这一关系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实际使用财产的主体——农民(家庭)具有怎样的财产权利。使实际使用财产的主体——农民(家庭)也具有相应的财产权利,就一定要涉及集体经济中所有权与经营权、收益权的分离。能够体现这种分离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产权关系的基本形式,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经济的财产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营权和收益权由实际使用财产的农民(家庭)掌握。这就是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产权关系的基本模式。
(3)集体经济的财产权利主要由农民(家庭)掌握。集体经济产权关系改革的实质是使所有权与经营权、收益权相分离,这一分离不仅使农民(家庭)从不具有财产权利到拥有财产权利,而且掌握了主要的财产权利。因此,集体经济产权关系变革的实质是强化农民(家庭)的财产权利。按照弱化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利,强化农民(家庭)的财产权利这一基本思路进行的产权关系改革,是对原有公有产权理论的突破和发展。其突破点是:在公有产权制度中,主要的财产权利并不一定要由公有经济组织掌握,它可以由实际使用财产的个体来掌握。以这一理论认识为指导的集体经济产权改革,就形成了集体经济中产权关系的全新格局。
在集体经济的各种财产权利中,最重要的是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和收益权相分离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者就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单纯地拥有所有权,不再具有经营权和收益权。集体经济组织的这种单纯的所有权最重要是表现为一种受益权,即通过合同形式从农民(家庭)的生产经营成果中获得一部分利益,也就是农民(家庭)上缴集体的部分。除此之外,其他的财产权利已基本上不能支配和控制。集体经济组织从原来掌握全部的财产权利变为一个单纯的所有者。对于集体经济的财产权利来说,其中最重要的经营权和收益权主要由农民(家庭)掌握。而且,这样的产权关系格局又从法规和政策上得到了确认,成为一种固化的产权关系。因为无论是中央的文件,还是有关的法规都明确地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的这种产权关系长期不变(30年不变)。显然,产权关系的这一改革,弱化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利,强化了农民(家庭)的财产权利。
公有的财产权利(这里是指集体经济的财产权利)主要的可以由个体(这里是指农民或家庭)拥有和掌握,这是对公有产权制度的一种全新认识。为什么要把公有的财产权利主要落实在农民(家庭)手中,其依据在于以下两点。
其一,农民(家庭)是集体财产的实际使用者即生产者,又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这就决定了作为生产者和利益主体的农民(家庭)在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他们的积极性如何,是否具有充分的动力,对于集体经济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已有的集体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集体经济的发展之所以缺乏高效率,根本原因是农民(家庭)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动力不充分。而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在于农民(家庭)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没有处理好。这种利益关系之所以没有处理好,制度因素是原有的集体经济产权关系没有理顺,即农民(家庭)不拥有产权。所以,从这一点来说,农民(家庭)作为生产者和利益主体,必须要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利。因此,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改革,就是从制度上保证了农民(家庭)拥有了一定的财产权利,而这种财产权利又保证了农民(家庭)能够得到与这种财产权利相联系的经济利益,农民(家庭)能够得到的经济利益又是他们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保持充分动力的源泉。这是从农民(家庭)作为生产者和利益主体的角度说明为什么要掌握主要的财产权利。
其二,农民(家庭)是集体经济生产经营的主要决策者。由于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农业生产的可分性,即农业生产的分散进行并不会对生产的整体产生不利的影响。相反,在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这种生产的分散进行反而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与此相联系,经营决策权也应该是分散的。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的这一特点,要求农民(家庭)拥有经营决策权,成为决策的主体,使生产和经营统一于一个主体。在原有的集体经济经营模式中,经营决策权是高度集中于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家庭)作为生产的主体却没有相应的经营决策权。这种生产与经营决策权的分离,一方面使决策者不直接承担决策的后果,另一方面又使生产者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决策。其结果只能是导致生产经营的低效率。从这一意义上说,要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效率,变集中决策为分散决策是一个关键。要使农民(家庭)具有经营决策权,就必须保证农民(家庭)拥有财产权利,主要是经营权。有了经营权,农民(家庭)就能够成为生产经营的决策者,有了决策权,就能够从切身经济利益出发,提高决策效率,从而使整个经济效率得到有效的提高。这是从农民(家庭)作为生产经营决策者的角度说明为什么要掌握主要的财产权利。
(4)集体经济产权关系的变革形成了一种全新的分配制度。产权制度是决定利益分配制度的,一种产权制度的建立,一定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利益分配制度,或者说,一定会形成一种分配制度来实现这一产权制度。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从利益分配来看,最重要的一个变化是使农民(家庭)成为分配的主体。
在财产权利中,收益权是一种重要的权利,谁拥有收益权,谁就能够直接拥有对生产成果的初始占有权利,进而也就能够成为利益分配的主体。在原有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中,收益权是与所有权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所有权主体也就是收益权主体,并由所有者作为分配的主体,决定利益分配的基本格局。这种所有权与收益权统一于一个主体最主要弊端,是把直接的生产者排除在收益权之外,当然也不具有对利益的分配权。从经济利益是经济活动的动力这一点来说,这样的产权制度失去的是直接生产者的生产动力。所以,要革除这一弊端,必须改革原有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形成一种新的产权关系,使直接生产者拥有收益权,成为利益分配的主体。
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所有权主体与分配权主体分离,这虽然在私有产权制度中已经是普遍现象,并已经形成一种规范的制度。但是,在公有产权制度中却是一个创新。因为在这以前,无论是在全民所有制经济还是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都没有出现过这种分离。但是,在公有产权制度中存在着多个经济主体,并具有多元利益关系的条件下,高度集中的产权关系是与之不相适应的。所以,从现实的经济条件出发,公有产权制度变革的趋势也是财产权利中各项权利的分离。这种财产权利的分离,不会改变公有产权制度的性质,而是公有产权制度采取的实现形式。在以后的分析中我们还会看到,公有经济中财产权利相分离这一原理,不仅适用于集体经济产权制度,而且也适用于国有经济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