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由于斯大林从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上论证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存在的客观性,从而实现了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上对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理论发展。在这中间,不能不看到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两种公有制的思想在其中的重要贡献。
对于全民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之间的关系,斯大林的认识与列宁的思想是基本一致的。斯大林着重强调的是在国家存在的时候,国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经济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是具有必然性的。斯大林认为,在国家还存在的条件下,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也就是归国家所有,因为在这时候,国家是全民的代表。因此,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就是收归国有,可以把国家所有制看作是全民所有制的具体形式。但是,斯大林并不认为把生产资料收归国有是最好的国有化形式,而是原始的国有化形式。这是因为,“当国家还存在的时候,转归国家所有,无疑的是最容易理解的原始的国有化形式。但国家并不是永世长存的。随着社会主义的活动范围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的扩大,国家将日渐消亡,因而把个别人的财产和个别集团的财产转归国家所有的问题当然也就会消失。国家一定消亡,而社会是一定留存下来的。因此,作为全民财产的继承者的,已经不是将要消亡的国家,而是以中央经济领导机构为代表的社会本身”。
2.关于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思想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两种基本形式,但是,斯大林又认为,这只是现阶段的情况,把集体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水平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的方向。斯大林指出:“在我国现今条件下,要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这将是实际的和有决定意义的办法。”从斯大林的这一思想来看,他对集体所有制这一公有制形式的认识在理论上是存在着矛盾的。一方面他认为集体所有制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在社会主义的现实条件下不可能实行单一的全民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并以此为依据来分析和论证社会主义经济具有的其他特征。实践证明,这些看法和思想是正确的。另一方面,他又认为,集体所有制这一公有制的形式,只是一种过渡性的公有制形式,它本身与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是不一致的,因此,只有把集体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方向。这一思想是导致在实践中总是急于要实现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一个重要理论根源。实践证明,这一思想是不正确的,因为它把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应该具有的条件看得过于简单,认为只要国家采取措施,只要靠主观上的努力就可以实现的。这是在经济制度层面上对社会主义经济特征认识不足的表现。
在集体所有制如何提高到全民所有制水平的问题上,斯大林的思想也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他批判了那种主张把集体农庄的财产收归国有的观点,斯大林说道:“有些同志以为,应该依照从前处理资本主义财产的例子,干脆把集体农庄财产收归国有,宣布它是全民的财产。这个建议是完全不正确的,是绝对不能采纳的。”斯大林认为,把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财产转归国家所有,这并不是唯一的或最好的国有化形式,而是原始的国有化形式。特别是对集体农庄的财产,绝对不能采用这种方式来实现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发展。
另一方面,斯大林也不主张把拖拉机站这样的机器设备和土地等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出售给集体农庄。斯大林在对萨宁娜和文热尔两位同志建议把机器拖拉机站出售给集体农庄归其所有的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那么要求把机器拖拉机站出售给集体农庄归其所有,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使集体农庄遭受巨大损失,使集体农庄破产,破坏农业的机械化,减低集体农庄生产的速度。由此可得出结论说,萨宁娜和文热尔两同志建议把机器拖拉机站出售给集体农庄归其所有,就是向落后方面倒退一步,就是企图把历史的车轮拉向后转。”斯大林这一思想的实质是,他认为不应该让集体农庄拥有自己的大型生产资料,如土地、机器拖拉机之类的生产资料。因为一旦集体农庄拥有了这些基本的生产资料,就会产生许多不符合社会主义的结果。对此,斯大林指出:“第一,结果就会是集体农庄成了基本生产工具的所有者,换句话说,它们就会处于我国无论哪一个企业都没有的特殊地位,因为大家知道,在我国,甚至国有化的企业也不是生产工具的所有者。……第二,结果就会是扩大商品流通的活动范围,因为巨量的农业生产工具会投进商品流通的范围。……商品流通范围的扩大能不能使我们向共产主义推进呢?说它只会阻碍我们向共产主义前进,岂不是更正确些吗?”
斯大林所主张的是通过缩小商品流通的范围,把集体农庄的基本财产、集体农庄的产品纳入到全民计划的总系统中,用这样的办法来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斯大林认为:“问题在于,这种产品的大部分,即集体农庄生产的剩余品,进入市场,从而列入商品流通系统。正是这种情况现在阻碍着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所以正应该从这一方面展开工作,来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为了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必须将集体农庄生产的剩余品从商品流通系统中排除出去,把它纳入国家工业和集体农庄之间的产品交换系统。问题的实质就在这里。……这样的制度既缩小着商品流通的活动范围,就使社会主义易于过渡到共产主义。此外,它使我们有可能把集体农庄的基本财产即集体农庄生产的产品纳入全民计划的总系统中。”从中可以看出,斯大林是想通过不断缩小和限制集体农庄拥有的财产,包括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产的产品,来实现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也可以说,是想通过不断缩小和限制商品活动的范围,把集体农庄的经济活动纳入到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系统中去。斯大林在这一问题上反映的在认识上的二重性,是与他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特征问题上认识的不彻底性相联系的,也是与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认识的不彻底性相联系的。所有这些思想的综合,反映了斯大林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既有重要的发展和贡献,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斯大林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把全民所有制等同于国家所有制,把集体所有制看作是要不断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一种公有制形式。这些观点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实践的指导理论,对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作用,这些思想和理论也被人们称之为斯大林的“所有制教条”。
四、中国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探索和发展
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以后,一直到70年代末改革开放之前,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问题,在理论上基本是受斯大林的观点支配的。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观点在我国的实践中得到了较充分的体现。主要表现在:
第一,把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看作是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两种基本形式,城市工业和经济实行的是全民所有制,农业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并把它作为一种固定的模式肯定下来。
第二,把国家所有制看作是全民所有制唯一的实行形式,同时也把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和国家经营看作是全民所有制的唯一经营方式。
第三,把集体所有制看作是公有化程度比较低的一种公有制,并把不断提高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化程度和最终向全民所有制过渡作为集体所有制的发展方向。
尽管在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基本理论和框架上主要是受斯大林观点的影响,但在实践中,毛泽东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中国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问题也提出了不少符合实际的新的思想。
1.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思想
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走怎样的道路,通过怎样的方式来建立财产公有制度,这没有现成的答案,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毛泽东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在实践中提出了以下的思想。
第一,毛泽东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可以用和平赎买的方式来建立社会主义的财产公有制度。以毛泽东这一思想为指导,中国是通过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一方式来建立财产公有制度的。毛泽东指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我们所以必须这样做,是因为只有完成了由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过渡,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向前发展。……我们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所用的方法是和平的方法。对于这种方法,过去在共产党内和共产党外,都有许多人表示怀疑。但是从去年夏季以来,由于农村中合作化运动的高潮和最近几个月以来城市中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他们的疑问已经大体解决了。在我国的条件下,用和平的方法,即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不但可以改变个体的所有制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而且可以改变资本主义所有制为社会主义所有制。过去几个月来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大大超过了人民的意料。过去有些人怕社会主义这一关难过,现在看来,这一关也还是容易过的。”毛泽东的这一思想和对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成功实践,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建立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道路。
第二,毛泽东虽然也认为,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但在怎样过渡的问题上,毛泽东更符合实际。毛泽东特别批评了那些急于搞过渡的想法和做法,尤其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以后,毛泽东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更具有现实性。毛泽东指出:“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要不要有一个发展过程?是不是公社一成立,马上就有了完全的公社所有制,马上就可以消灭生产队的所有制呢?我这里说的生产队,有些地方是生产大队即管理区,总之大体上相当于原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现在有许多人还不认识公社所有制必须有一个发展过程,在公社内,由队的小集体所有制到社的大集体所有制,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要有几年时间才能完成。他们误认人民公社一成立,各生产队的生产资料、人力、产品,就都可以由公社领导机关直接支配。他们误认社会主义为共产主义,误认按劳分配为按需分配,误认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他们在许多地方否认价值法则,否认等价交换。……这就是我们目前同农民关系中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毛泽东的这些看法,是在总结“大跃进”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得出的,实际上已经反映了他对这些问题在认识上的转变,这对于怎样更加符合实际地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的财产公有制度是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应当看作是毛泽东在这一问题上的一个发展。
第三,毛泽东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财产公有制度并不是唯一的,要看到资本主义的两面性,要从社会主义的实际出发来对待资本主义。对此,毛泽东说道:“现在我国的自由市场,基本性质仍然是资本主义的,虽然已经没有资本家。它与国家市场成双成对。上海的地下工厂同合营企业也是对立物。因为社会有需要,就发展起来。要使成为地上,合法化,可以雇工。……这叫新经济政策。我怀疑俄国新经济政策结束得早了,只搞了两年退却就转为进攻,但现在社会物资还不充足。我们保留了私营工商业职工二百五十万人(工业一百六十万,商业九十万),俄国只保留了八九万人。还可以考虑,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可以开私营大厂,订个协议,十年、二十年不没收。……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当然要看条件,只要有原料,有销路,就可以搞。现在国营、合营企业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如果有原料,国家投资又有困难,社会有需要,私人可以开厂。”这实际上毛泽东已经提出了在社会主义的现实条件下,财产公有制度和财产私有制度是可以共存的,社会主义要消灭资本主义,但又可以搞资本主义。这看起来是矛盾的,但从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这一点来看,又是统一的。
总之,对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思想可以做出这样的一个基本评价:从基本理论观点和框架上来看,基本上没有跳出斯大林的理论观点和思想。但是,在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建立的途径上,在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以及如何认识集体所有制经济本身发展的问题上,在对待资本主义的问题上,毛泽东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提出了许多新的思想。对中国在这一段时间里成功的进行社会主义实践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要发展。同样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在基本理论观点上没有根本的突破,斯大林的理论观点还基本上起着指导作用,因而尽管在实践中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发展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但整个公有制度的基本框架在几十年中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特别是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方面,始终被认为是一个不容怀疑的领域,而没有积极地探索新的形式。
20世纪70年代末,在中国大地上全面推开的经济体制改革,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开始对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进行全面的反思。当然,也必然涉及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传统理论。中国对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的理论探索以此为新的起点,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对财产公有制度理论的探索和发展是和改革的实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并随着改革实践的深入,理论也不断地向深入发展。按照改革和发展的顺序,中国对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度理论的探索和发展也清晰地呈现以下的脉络。
2.对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的探索和发展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以农村经济改革为突破口的,而农村的经济改革实质上是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的改革。所以,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的改革也就成为我们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探索的先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