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息资本的出现,使资本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从分配领域来看,收入形式也多样化了。资本收入不再只是以利润的形式出现,而是与资本产权的不同内容相联系,以不同的收入形式出现。所有权资本的收入形式是利息,使用权资本的收入形式是企业利润。这就证实了产权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一般原理,产权关系越复杂,收入分配的形式也就越多样化。
(3)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地租与企业利润。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资料和从事经济活动的条件,这一点在农业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土地作为生产资料,与其他的生产要素具有不同的特点。其一,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生产资源,因而是稀缺的、有限的。这无论是对一个国家还是整个世界都是如此。其二,土地是不可移动的,因而具有固定性。任何一块土地都有固定的地理位置,这种位置是不能移动的,要解决经济活动中由于土地位置不同而造成的问题,要靠交通运输来解决。其三,土地是具有不同质量的,因而是有差异的。不同的土地有不同的质量差异、地域差异、气候差异,这些差异会造成土地不同的自然力。
土地资源具有的这些自然特性,形成了土地的不同自然力。当土地的这种自然力与劳动力结合时,就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由于这一生产力是与土地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因而是以土地的自然力为条件的劳动生产力,或者说,是劳动的自然生产力。因此,同样的劳动与不同的土地相结合,就会有不同的生产力。这是由土地的自然条件决定的生产力的差别,是任何社会条件下都存在的。
由土地的自然力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生产力,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又会使土地产品作为商品带来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在农业的劳动生产力低于工业的劳动生产力的条件下,等量资本所生产的农产品价值大于生产价格,从中可以得到一个超额利润;二是在农业内部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从中又可以得到一个超额利润。如果是在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一的情况下,这种超额利润就由土地的所有者占有,因而也就不会有地租的问题。地租的产生是与土地的两权分离为前提的。
土地私有制度是资本主义与其他私有制社会的共同点,但资本主义的土地制度不同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土地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土地的两权是分离的,即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而且,这一分离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大量的土地集中在大土地所有者手中,但他们自己又不经营农业,而是把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这就出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要在经济上实现对土地的所有权,就必须得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它是由农业资本家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给土地所有者的。所以,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资本主义地租的本质是农业中的超额利润。
农业资本家租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投资于农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并且,要能够得到大致相当于平均利润率的水平。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也由于土地级差生产力的原因,经营农业除了能够得到平均利润以外,还能够稳定地得到超额利润。正因为这部分超额利润是与土地的自然力相联系的,所以,应该归土地所有,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应该归土地的所有者所有。这样,土地的所有权得到的是地租,土地使用权得到的是企业利润。这就使农业资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到的全部利润,分为地租和企业利润两部分。所以,农业资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分为地租和企业利润两部分,是与土地的两权分离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资本主义土地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对农业利润的分配制度,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别属于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农业利润也就分别以地租和企业利润的形式属于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
在资本主义土地制度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从农业资本来说,有着与其他产业资本运动不同的经济关系。农业资本家首先是与土地所有者发生经济关系,即农业资本家向土地所有者租赁土地,以这种租赁关系为条件实现土地的两权分离。
因此,土地的两权分离反映的是土地所有者与农业资本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农业资本家得到土地使用权以后,投资于土地,并雇佣农业工人进行农业生产。这时,农业工人是与农业资本家发生关系,而不是与土地所有者发生关系。这一关系决定了农业工人与土地所有者之间既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也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土地所有者与农业的直接生产者彼此不发生直接的经济关系,由此形成了资本主义土地制度与封建土地制度的本质区别。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在现实中,地租又有不同的形式,即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地租之所以有不同的形式,原因不是在于土地所有权,而是与土地具有的特点相联系的。
①土地级差生产力——级差地租。级差地租是与土地的级差生产力相联系的,它的实体是投在优等土地上的资本相对于投到劣等土地上具有的级差超额利润。土地所有权又把这种级差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
级差地租形成的条件是由于土地本身具有的地理位置和自然丰度存在的差别,这两个条件与农业资本无关,而是直接与土地的级差生产力相联系的。从土地的地理位置来看,距离市场越近,投入于运输方面的劳动就越少,单位产品所耗费的劳动量也就相应减少,从而产品的个别价值就低于市场价值,在此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就能够得到超额利润。所以,对土地的开发总是从距离较近的地方向较远的地方推进。从土地的丰度来看,土壤肥沃程度较好的土地在投入同样劳动的情况下,其产量要比土壤肥沃程度较差的土地高,这样,单位产品中所耗费的劳动量也就相对较少,其个别价值同样低于市场价值。因此,在自然丰度较高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也能够得到超额利润。
超额利润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一个经济范畴,农业中的超额利润与一般的超额利润一样,都是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的结果,表现为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结果。而个别价值或个别生产价格之所以较低,是因为生产者具有较高的劳动生产力,从而使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形成了一个差额。
但是,农业中的超额利润与一般的超额利润又有区别:其一,农业中的超额利润是由于生产者占有较优的土地自然生产力,一般的超额利润是由于生产者具有较高的社会生产力。其二,农业中土地产品的社会价值是由当时最劣等级的土地产品的个别价值决定的,一般产品的社会价值是由当时不同生产力生产产品的不同个别价值的平均数来决定的。农业中的超额利润与一般超额利润的这些区别,是与土地这一生产要素具有的特殊性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生产者只要占有了优等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对这种超额利润也就具有了垄断性。并且,由于土地的有限性,这种源于土地自然力的超额利润又具有长期的稳定性。
由土地的自然力形成的超额利润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它的产生与土地所有权没有关系,因而土地所有权并不是产生超额利润的原因,不管是否有土地所有权,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农业中的超额利润也就存在。但是,土地所有权的存在却使这部分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这是因为,如果这部分超额利润不转化为地租,实际上也就是否定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就无法实现。现在土地所有者要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就必须要求农业资本家支付地租,而农业资本家把这部分超额利润以地租的形式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以后,他仍然可以得到相当于平均利润的收入,从而使他继续把资本留在农业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支付地租为前提,继续得到土地的使用权。
②土地私有权——绝对地租。级差地租是由土地的自然生产力产生的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它是经营除劣等土地以外的土地才缴纳的地租。但是,在存在着土地私有权的条件下,取得任何土地(包括劣等土地)的使用权都必须缴纳地租,这一性质的地租就是绝对地租。绝对地租与土地的自然生产力产生的超额利润无关,它产生的原因是土地私有权的垄断。因为在存在土地私有权的情况下,如果资本使用土地不提供绝对地租,就不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或者说,如果不提供地租就能够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实际上就是对土地私有权的否定。
形成绝对地租的实体也是超额利润,但这一超额利润与形成级差地租的超额利润不同,它是由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其他产业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因而农产品价值大于其他产业部门的产品价值,由此使农产品价值中包含的剩余价值大于平均利润,这个超过平均利润的剩余价值,就是作为绝对地租实体的超额利润。
无论是级差地租还是绝对地租,尽管它们形成的实体不同,但都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产物。土地所有者要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是要能够在经济上得到回报,即要能够取得地租。土地的使用者要能够得到土地的使用权,其条件是必须要向土地的所有者付出一定的代价,即要支付地租。因此,土地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性的生产要素,它的两权分离使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也相应地分为地租和企业利润两部分。土地的所有权者取得地租,土地的使用权者得到企业利润。
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产权制度决定了与此相联系的利益分配制度,而正是这一分配制度,即农业中的剩余价值分为地租和企业利润这两部分,才使资本主义的土地产权制度能够在现实中顺利运行。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1页。
②同上书,472页。
③同上书,第472-473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91页。
⑤同上。
⑥同上书,第492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39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94页。
⑨同上书,4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