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信用制度的不断发达,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逐渐成为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一个基础条件。马克思从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信用制度发展这两个层面深刻地论述了资本两权分离的根本原因和关键性因素,从而建立了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完整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资本两权分离这一制度对资本主义经济运行和经济关系带来的深刻影响,进而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
(2)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意义。马克思认为,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使资本运行的方式与资本的两权统一时相比较有了新的特点。在资本两权统一时,资本的所有者同时也是资本的实际使用者,因而资本所有权的利益与使用权的利益是统一的。但同时,资本的使用者所能够支配的也只是局限于他自己的资本,从而生产规模的扩大首先受到的是自己资本规模的限制。在资本两权分离的条件下,资本的所有者与资本的实际使用者不是同一个主体,这在客观上就会产生所有权利益与使用权利益不一致的关系。但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资本的使用者所能够支配的资本已经不再局限于他的自有资本,而是可以支配不属于他的别人的资本,这就使生产规模能够突破自有资本的局限。
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也使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在自身的范围内发生了新的变化,并最终遵循着自身的规律向前发展。对此,马克思是这样论述的:
“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同时,这种由政府经营的企业,成了公司的企业。
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
“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
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
“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首先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方式的单纯过渡点。它作为这样的矛盾在现象上也会表现出来。”
“在这里,成功和失败同时导致资本的集中,从而导致最大规模的剥夺。在这里,剥夺已经从直接生产者扩展到中小资本家自身。这种剥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发点;实行这种剥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目的,而且最后是要剥夺一切个人的生产资料。这些生产资料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已不再是私人生产的资料和私人生产的产品,它们只有在联合起来的生产者手中还能是生产资料,因而还能是他们的社会财产,正如它们是他们的社会产品一样。但是,这种剥夺在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内,以对立的形态表现出来,即社会财产为少数人所占有;而信用使这少数人越来越具有冒险家的性质。……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
“如果说信用制度表现为生产过剩和商业过度投机的主要杠杆,那只是因为按性质来说可以伸缩的再生产过程,在这里被强化到了极限。它所以会被强化,是因为很大一部分社会资本为社会资本的非所有者所使用,这种人办起事来和那种亲自执行职能、小心谨慎地权衡其私人资本的界限的所有者完全不同。这不过表明: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对立性质基础上的资本增殖,只容许现实的自由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限度,因而,它事实上为生产造成了一种内在的但不断被信用制度打破的束缚和限制。因此,信用制度加速了生产力的物质上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使这二者作为新生产形式的物质基础发展到一定的高度,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使命。同时,信用加速了这种矛盾的暴力的爆发,即危机,因而加强了旧生产方式解体的各种要素。”
从马克思的上述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信用制度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资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对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马克思是从两个层面上来进行分析的。
首先,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使资本主义的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这是因为,在资本两权合一的情况下,资本的使用者必须是资本的所有者,他如果不是资本的所有者,就不能得到资本的使用权。因此,对资本使用权的大小,即能够实际使用资本的多少,直接受到资本所有权大小的限制。这样,对资本使用规模的大小始终受到自己所具有的资本规模大小的制约。由于对资本的使用不能突破自有资本的局限,当然在资本使用上也就难以适应现代生产发展的要求。从社会的角度看,这实际上就是资本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正是突破了资本所有权对使用权的限制,使实际掌握的资本使用权可以不受所有权的局限,即资本的使用权并非一定要由资本的所有者来行使。这一突破使资本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的要求,生产规模的扩大不再受自有资本量的限制,从而有力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
并且,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而导致的非资本所有者掌握资本的使用权,又使资本主义企业的发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职业经理和企业家掌握资本的使用权和对资本的实际运用,彻底改变了私人资本所有者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使企业能够在一种全新的现代模式下运行,从而推动着传统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变。
其次,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在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又使资本主义经济固有的矛盾在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一方面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所表现出的资本的社会化,是与私人资本相对立,从而也与私人企业相对立,实现了作为私人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的扬弃;另一方面,正是因为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生产方式内在的矛盾,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方式与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在新的条件下相对立,使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成为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的过渡点,即由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替代旧的生产方式的过渡点。
3.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就已经出现了。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封建地租就是封建经济关系下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体现。但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下体现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地租有着与封建地租不同的特点。因此,有必要对地租的发展历史作一个简要的回顾。
地租作为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收益,它的存在需要有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有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的存在,没有生产的剩余,就不存在地租。第二,必须是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土地的两权没有分离的情况下,不存在土地的使用者向土地的所有者缴纳地租的问题。从地租存在的这两个条件来看,第一个条件是地租存在的生产力基础,即社会生产力必须发展到有生产剩余以后才会产生地租;第二个条件是地租存在的经济关系的基础,即地租是在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以后才出现的。我们下面重点分析的是地租存在的经济关系方面问题。
在原始社会中,一方面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还没有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另一方面,由于还没有形成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因此,在这两个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当然也就不存在地租。
在奴隶社会,从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看,已经出现了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但仍然不存在地租关系。这是因为,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还没有分离,这两权是直接归奴隶主占有的,奴隶在奴隶主的土地上进行劳动,所获得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直接被奴隶主占有,奴隶没有归自己私有的剩余产品,也就没有支付地租的问题。因此,在奴隶社会中也是不存在地租的。地租是从封建社会开始的。
在封建社会,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开始分离,地主是土地的所有者,地主把土地租给佃农使用,佃农直接以全部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作为地租交给地主。因此,在地主和佃农的关系中,地主掌握的是土地的所有权,佃农掌握的是土地的使用权,佃农把全部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都交给地主,地租也就成为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的唯一形式。封建地租所反映的这一经济关系,是地主与佃农两者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关系。由于地主掌握着土地的所有权,而佃农的生产活动是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为前提的,因此,佃农对土地的这种依赖关系,形成了佃农对地主的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正是以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条件的封建经济关系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一经济关系,使佃农必须把全部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都作为地租交给地主。
随着商品经济和货币流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货币化,地租也从劳役地租、产品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货币地租是封建地租的最后形式,也是它的解体形式。货币地租不仅瓦解了自然经济,而且也瓦解了封建主义生产方式。货币地租使地主与佃农的传统关系转化为单纯的货币关系。这样,直接生产者就在性质上变成了单纯的租地农民,从而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某些租地农民自己又雇工剥削,成为佃富农,并进一步发展为农业资本家。另一方面,为取得货币而被雇佣的劳动者阶级也随之形成。这就促使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封建地租也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地租。
在资本主义社会,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也是分离的,但它有着与封建土地关系不同的特点。
首先,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是和发达的商品经济结合在一起的,因而这种分离已经成为一种单纯的货币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不存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地者对土地所有者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就是说,他们之间不存在封建地租中所包含的超经济关系,而是一种纯粹的经济关系。
其次,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者不是和雇佣劳动者发生直接的关系,而是和租地资本家发生直接的关系。先由租地资本家向土地所有者租借土地,再由租地资本家去雇佣劳动者。因此,这时的地租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地租已经不再是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的唯一形式,而是变为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因为租地资本家之所以要租借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目的是为了得到利润。这样,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不是地租,而是利润,因而地租本身的实体也是一种利润(超额利润)。所以,资本主义地租反映的经济关系是土地所有者、租地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雇佣工人不再依附于土地,从而也不再依附于土地所有者,他们和租地资本家之间是自由的雇佣关系。租地资本家与土地所有者之间是按照商品经济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纯经济的关系。
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使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取得固定的收益,如何经营土地已经不是土地所有者的事情。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占有土地这一自然资源成为其得到收益的源泉。租地资本家为取得利润而向土地所有者租借土地,并以土地为基本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他以一个商品生产者从对土地的经营中取得利润。雇佣劳动者为取得工资而把劳动力出卖给租地资本家,并通过租地资本家来实现与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结合,进行现实的生产活动,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价值和剩余价值。由于生产的产品是归租地资本家所有的,因而包含在产品中的利润也就归租地资本家所有,租地资本家再把利润中的一部分以地租的形式交给土地所有者。这就形成了土地所有者和租地资本家以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为条件,共同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
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又使资本主义的农业生产形式和制度发生了新的变化,资本主义的农场制度取代了封建地主与佃农的生产方式,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资本主义农场制度的确立,是以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彻底分离为前提的。这种所有权与使用权彻底分离所表现出来的特点是,土地所有者只是单纯地掌握土地的所有权,农业资本家以取得土地实际使用权为条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通过雇佣农业工人进行具体的农业生产。正是由于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这一特点,使资本主义农业生产体现为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农业工人三大阶级的关系。这三大阶级具体是通过农场制度来发生彼此之间的联系的。这一制度使资本主义农业生产跨入了企业化的轨道。农场是一个生产实体,是一个企业,经营这一企业的是农业资本家。因此,农业资本家在农业生产中处于中心的地位。一方面他通过与土地所有者发生关系,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另一方面,他与雇佣工人发生关系,取得了劳动力的使用权,取得了这两种生产要素的使用权,再加上他自己拥有的资本要素,就能够以企业的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农场制度由此而确立。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到,资本主义的经济运行就是建立在生产要素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基础上的。具体表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