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四点,马克思认为:“劳动客观条件与劳动本身的分离。”这里的分离是指对劳动来说,所有客观的生产条件作为他人财产,和劳动相对立,但同时这些客观条件作为价值是可以交换的。这样,具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就变为自由工人,劳动的一切客观条件则以价值的形式出现。因此,这一分离过程的结果,一方面是自由的工人,另一方面是资本。马克思说:“资本的发生,包含着这样的意思:资本是以货币,从而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财富为起点的。这里还包含着这样的意思:资本是从流通中来的,是作为流通的产物出现的。因此,资本的形成不是来自土地财产,也不是来自行会,而是来自商人的和高利贷的财富。可是,只有当自由劳动通过历史过程而与自己存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的时候,这种财富才有可能购买这些条件本身。”这些关系的解体,导致了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关系的产生。对于资本主义产权关系的产生,马克思同样把它归结为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马克思指出:“只要更仔细地考察,同样可以发现,所有这些关系的解体,只有在物质的(因而还有精神的)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时才有可能。”马克思在分析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解体,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关系产生的过程中,特别强调了货币财富的积累在这一过程中所起的加速作用。这是因为,货币财富加速了旧的生产关系的解体,并使土地所有者有可能拿出自己的谷物、牲畜等等去交换来自异乡的使用价值,从而在他心目中,货币财富把他的收入的交换价值的意义提高了。当然,货币财富的积累并不足以使它转化为资本,资本的形成所必需的条件之一是它要能够买到活劳动。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的原始形成只不过是这样发生的:作为货币财富而存在的价值,由于先前的生产方式解体的历史过程,一方面能买到劳动的客观条件,另一方面也能用货币从已经自由的工人那里换到活劳动本身。”当旧的生产关系解体了,劳动者成为自由的人,对自己的劳动力具有所有权,并且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这时,资本主义的私有产权关系就产生了。因此,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关系的特征是:资本的所有者占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并购买劳动力,在此基础上进行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力所有者由于丧失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为了生存下去,只能不断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因而出卖劳动力既成为劳动者维持生存的必要条件,也成为实现资本主义生产和再生产的必要条件。所以,资本主义的再生产不仅是物质资料的再生产,而且也是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关系的再生产。这就是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关系的本质。
二、企业制度
企业是现代经济中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经济单位,社会经济活动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的。企业作为社会生产的一种组织制度,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对经济活动效率的追求逐步形成的。企业这一生产的组织制度又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所以,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经济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包含了他关于企业制度的基本思想和理论。
1.企业制度的萌芽形态:简单协作劳动
企业作为一个生产单位,与个体生产者的显著区别是它集中了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进行生产活动,并且,是在相互协作的过程中进行的生产活动。因此,企业的产生是源于协作劳动。没有协作劳动,就没有企业。那么,为什么会产生协作劳动呢?马克思是从协作劳动会产生新的社会生产力出发,来揭示协作劳动和企业产生的客观性。
首先,较多的工人在一起进行协作劳动,会在劳动过程的物质条件上引起革命。这里劳动过程的物质条件上的革命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生产资料的使用效率提高了。具体表现为,许多人在一起使用生产资料,可以大大提高生产资料的利用率。这种生产资料利用率的提高,必然使生产资料转移到单位产品中的价值量下降。更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协作劳动使生产资料突破了单个人使用的局限,而取得了社会性质。
其次,协作劳动能够创造一种新的生产力——集体力。许多人在一起进行协作劳动所产生的生产力,并不等于所有的单个人具有的生产力的总和,而是要大于这个总和。马克思认为:“一个骑兵连的进攻力量或一个步兵团的抵抗力量,与单个骑兵分散展开的进攻力量的总和或单个步兵分散展开的抵抗力量的总和有本质的差别,同样,单个劳动者的力量的机械总和,与许多人手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例如举重、转绞车、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等)所发挥的社会力量有本质的差别。在这里,结合劳动的效果要么是个人劳动根本不可能达到的,要么只能在长得多的时间内,或者只能在很小的规模上达到。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再次,协作劳动能够提高每个人的个人工作效率。协作劳动为劳动者的社会接触创造了条件,而这种社会接触会激发劳动者的竞争心,从而提高个人的工作效率。这是因为,人是社会的人,因而人在社会接触和社会活动中使其作为社会人的潜能得到充分地发挥。马克思指出:“在大多数生产劳动中,单是社会接触就会引起竞争心和特有的精力振奋,从而提高每个人的个人工作效率。这是因为人无论如何也天生是社会动物。”总之,协作劳动“和同样数量的单干的个人工作日的总和比较起来,结合工作日可以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因而可以减少生产一定效用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结合工作日的特殊生产力都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或社会劳动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是由协作本身产生的。劳动者在有计划地同别人共同工作中,摆脱了他的个人局限,并发挥出他的种属能力”。正是由于协作劳动表现出的这种社会生产力,所以协作劳动的发展是必然的。而要实现这种协作劳动,把协作劳动更好地组织起来,就需要建立一种生产的组织制度或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制度就是企业。
当然,就协作劳动本身来看,当它处在简单协作的发展阶段,还不能说就是一种企业制度,只能说是处在企业的萌芽形态。协作劳动的发展推动企业制度演变的第二阶段是工场手工业制度。
2.企业制度的简单形态:工场手工业制度
随着协作劳动的发展,把劳动组织起来的制度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到16世纪中叶至18世纪末,工场手工业制度成为协作劳动的典型形态。
工场手工业制度是以两种方式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把不同种独立的手工业者联合在一个工场内,他们在那里共同协作进行劳动;另一种方式是把许多从事同一个或同一类工作的手工业者,同时在同一个工场里进行劳动。马克思对此进行分析时指出:“一方面,它以不同种的独立手工业的结合为出发点,这些手工业非独立化和片面化到了这种程度,以致它们在同一个商品的生产过程中成为只是互相补充的局部操作。另一方面,工场手工业以同种手工业者的协作为出发点,它把这种个人手工业分成各种不同的特殊操作,使之孤立,并且独立化到这种程度,以致每一种操作成为特殊工人的专门职能。”工场手工业制度的这两种存在方式,反映了社会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的现象,即分工与合作。工场手工业制度的出现,一方面进一步发展了分工,把分工直接引进到了生产过程,使许多不同的手工业者共同完成一个产品的生产。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手工业者只是完成一个产品的局部操作,这时,作为单个生产者来说已不能完成整个产品的生产,产品的生产必须由许多手工业者共同来完成。另一方面,工场手工业制度又把同种手工业者结合在工场内部进行合作,使他们操作专业化,彼此独立,整个生产过程表现为一种从事特殊操作的专门职能。
其实,这两方面反映的是同一个问题,即工场手工业制度提高了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因此,在工场手工业这一生产组织形式下,产品的生产已突破了单个生产者生产的局限,即产品不再表现为是单个生产者的生产成果,而是许多生产者共同生产的成果。正如马克思所说:“工场手工业分工的特点是什么呢?那就是局部工人不生产商品。变成商品的只是局部工人的共同产品。”生产发展到这一阶段,工场手工业制度开始取代单个生产者,成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
因此,由于工场手工业制度既发展了不同种生产者之间的分工,又发展了同种生产者之间的合作,使生产过程中的分工与合作通过工场手工业这种形式在社会范围内得到了发展。由此,极大地促进了生产社会化的发展。
工场手工业制度在推动分工和合作发展的过程中,使劳动的专业化程度大大提高了,而这又为劳动工具的简单化和专业化创造了条件。与此相联系,劳动的专业化同时也创造了使用机器的物质条件,因为,机器生产就是以生产劳动的专业化为前提的。因此,工场手工业制度发展的结果是产生了机器大生产,而和机器大生产相联系的是工厂制度。马克思在论述了工场手工业制度下分工发展的同时,又进一步论述了这种工场手工业内部分工与社会分工的关系。马克思认为,社会生产的分工可以分为社会一般的分工和个别的分工。一般的分工是指在社会内的分工,个别的分工是指在工场内部的分工。这两种分工是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的。马克思说:“工场手工业的分工要求社会内部的分工已经达到一定的发展程度。相反地,工场手工业分工又会发生反作用,发展并增加社会分工。”但是,工场内部的分工与社会内部的分工在本质上又是不同的。所以,马克思在分析了两种分工的内在联系以后,接着就分析了两者的区别。马克思说:“社会内部的分工和工场内部的分工,尽管有许多相似点和联系,但二者不仅有程度上的差别,而且有本质的区别。”这种本质的区别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社会内部的分工以不同劳动部门的产品的买卖为媒介,工场手工业内部的分工不是以产品的买卖为媒介,它是以不同的生产者在同一个工场内的结合为媒介。社会分工是以生产资料分散在许多互不依赖的商品生产者中间为前提,而工场手工业分工则是以生产资料集中在一个所有者手中为前提。
第二,社会内部的分工和工场内部的分工是由不同的规律起作用的。前者是由市场经济规律来支配的,在这一规律支配下,人们承认的只是竞争的权威;而后者是由计划规律起作用的,生产者服从的是人为制定的规则的权威。对此,马克思指出:“在工场内部的分工中预先地、有计划地起作用的规则,在社会内部的分工中只是在事后作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自然必然性起着作用,这种自然必然性可以在市场价格的晴雨表的变动中觉察出来,并克服着商品生产者的无规则的任意行动。工场手工业分工以资本家对人绝对权威为前提,人只是资本家所占有的总机构的部分;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马克思在这里对工场手工业制度的分析中,已经涉及了这一制度的产生对整个社会生产所带来影响,即这一制度的产生为计划规律发挥作用创造了客观条件。尽管这一条件还只是存在于工场的范围中,但它已经包含向社会范围扩展的发展趋势。因此,可以认为,企业制度的发展变化,将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机制产生直接的影响。在社会范围内,对经济运行起作用的机制不再只是市场机制,而且还有计划机制。
工场手工业制度的产生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又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并表现为一种新的生产力。当然,马克思把这种新的生产力看作是资本的生产力。但是,如果在这里撇开资本的性质,就工场手工业制度本身来说,它创造的生产力就是社会生产力。这种新的社会生产力具体表现为分工的发展、劳动工具的专门化、劳动者劳动的专业化,以及创立了社会劳动的新的组织形式。所以,马克思特别指出了这一点。他说:“工场手工业分工通过手工业活动的分解,劳动工具的专门化,局部工人的形成以及局部工人在一个总机构中的分组和结合,造成了社会生产过程的质的划分和量的比例,从而创立了社会劳动的一定组织,这样就同时发展了新的、社会的劳动生产力。”“因此,它表现为社会经济形成过程中的历史进步和必要的发展因素。”
3.企业制度的典型形态:工厂制度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企业制度也从工场手工业制度发展到工厂制度这一典型形态。工场手工业制度下的分工是以手工技术为基础的,因此它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还没有跳出手工分工的局限。但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生产力却使这种工场手工业制度本身发生了矛盾,这一矛盾直接导致了工场手工业制度的解体和工厂制度的出现。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工场手工业生产了机器,而大工业借助于机器,在它首先占领的那些生产领域排除了手工业生产和工场手工业生产。因此,机器生产是在与它不相适应的物质基础上自然兴起的。力求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必定建立起与它自身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新基础。”工厂制度作为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它的基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工厂制度是以机器生产为起点,而不是以手工工具为起点。在工厂中,运用工具的手工劳动已经被机器生产所取代。
因此,工厂制度的生产力基础与工场手工业制度的生产力基础已经发生了质的区别。
第二,工厂制度下的分工与协作与工场手工业制度中的分工与协作也有着质的区别。在工场手工业制度中,分工是按照主观的原则来进行的,在工厂制度下,由于运用了机器生产,分工是按照整个过程的客观性质来进行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工场手工业生产和机器生产之间一开始就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在工场手工业中,单个的或成组的工人,必须用自己的手工工具来完成每一个特殊的局部过程。在机器生产中,这个主观的分工原则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