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善实现于世界是“通过道德法则而为可决定的”的意志的必然对象。但是在这样的意志中,“心灵与道德法则完全的符合”是圆善的最高条件。因此,“心灵之完全的符合于道德法则”必须是可能的,恰如其对象之为可能的,因为“心灵的完全符合于道德法则”是包含在“促进此对象(圆善)”的命令中。现在,“意志完全的符合于道德法则”就是神圣性,神圣性这一种圆满,没有感触世界中的理性存有能够在其存在的任何时候具有的。因为它被要求为“实践地必然的”,所以它只能被发现于一无限的进程中,而依据纯粹实践理性的原则,去认定这样一种实践的进程以为我们的意志的一真实的对象(目标),这是必然的。
这种无止的进程只有在“存在的无止的延续以及这同一理性存有的人格性”假设上才是可能的;“存在的无止的延续以及这同一理性存有的人格性”即叫做是灵魂不灭。圆善,实践地说来,是只有在“灵魂不灭”的假设上才是可能的;由于其不可分离地与道德法则相联系,所以它是纯粹实践理性的一个悬设。所谓纯粹实践理性的一个悬设,指的是一知解的(理论的)命题,此命题为一知解命题,它不是可证明的,但是它却是“一无条件的先验实践法则”的不可分离的结果。
关于我们的本性的道德分定(道德使命)的原则,即是说,只有在一无底止的进程中,我们才能达到“完全的符合于道德法则”,这个道德分定的原则(或信条),是有很大的用处的,不只是在“补充思辨理性的无能”这现在的目的上有很大的用处,即就宗教说,也有很大的用处。要是没有这样的原则,或者道德法则完全从它的神圣性被贬抑下来,通过由于成为放纵而且屈从于我们的方便的原因,而减低它的神圣性,或者人们滥用他们的天职的观念以及滥用他们的期望,期望于一不可达到的目标,希望去获得意志的完整的神圣性,这样,他们便迷失于他们自己于幻想的接神论的梦想中,此则完全与自我意识相矛盾。在这两种情形中,不停止的努力,努力于去严格地而且彻底地服从一个严格的、不可屈挠的理性的命令,这种不停止的努力,显然只是被阻碍了的。因为就一个理性的但却是有限的存有来说,那惟一可能的事便是一个无止的进程,即“从道德圆满的较低级进到其较高级”这个无止的进程。无限的存有,他在此从较低级到较高级的进程中,看见一全部的合顺——符合于道德法则;而神圣性,即“他的命令坚决地要求之”的那神圣性,则是见之于独主的智的直觉中,即对于“理性存有的全部存在”之独一的智的直觉中。就德性与幸福的希望说,一切所能期望于被造物者是他的试验过的(确实可靠的)品格的意识,通过这试验过的品格,依据他从往至今所已作成的“从较坏到道德地较好”的进程以及那“因此前进的进程而被知于他”的那企图(意向)的不变性,也可以希望这同样进程的进一步的不间断的连续,不管他的生存可以维持多久,他总可以如此希望,甚至超出今生以外,他又可以希望成为圆满地适合于他的意志,而没有任何放纵或原谅,他的希望成为圆满地适合于他的意志,实在说来,不是在这里(在眼前)希望的,也不是在其将来的存在的任何可想像的(可预见的)点位上希望的,只是在他的久压(延续)的无底止中希望的,其无底止的久历只有上帝能通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