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习性,应理解为一种喜好倾向(习惯性欲望,声色欲望)的可能性的主观根源,从一般意义上来看人,就后者而言是偶然的。它可以通过这样一个事实与能力区分开来,那就是尽管习性是与生俱有的,它没有必要被想象是如此,但可以被视为后天学得的(当它是善的),或者(当它是恶的)是被人自己加到身上的。然而,在此我们所谈论的只是所谓真正的,即道德上恶的习性,因为它有可能只作为自由选择意志的决定因素,并且这只能通过它的行为准则被判断为是善的或是恶的,它一定存在于偏离开道德法则的行为准则的可能性的主观依据里,并且如果这种习性被假定为普遍适用于人(进而属于人类的特点),则它将被称作是人向恶的自然习性。我们可以进一步把能选择意志出于自然习性是否把道德法则纳入它的行为准则的能力或无能,称作一个善的心灵或恶的心灵。
我们可以就此构想三个明显不同的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一般地在遵循既定行为准则时存在于人类心灵中的弱点,或者是人性的脆弱一面;第二个层次是,把非道德的动机与道德的动机混淆的习性(即使有时是出于善的目的和按善的行为准则去做事),就是不纯洁;第三个层次是,采用恶的行为准则的习性,那是人性或人的心灵的堕落。
首先,人性的脆弱一面甚至被一个基督教传道者抱怨地表述为:“意志与我同在,但我不知如何利用它”;也就是说,我已把善(法则)纳入了我的能选择意志的准则之中;但是,这个客观存在于它的理想概念中的是一个不可抗拒的动力源,可是当开始实施这个准则时,这个动力就会在主观上变得比倾向还要软弱无力。
其次,人类心灵的不纯洁乃是在于:尽管在它的目标中准则是善的(意欲遵守法则),并且也可能有足够的力量去实践,然而它不是纯粹道德的,不是按照它应该的样子,单独把法则作为它足够的动力源,而是经常(可能总是)需要包括它在内的其它的动力源,来按照责任所要求的来决定能选择意志。它尽责的行为不是纯粹出于责任。
最后,人类心灵的堕落,如果可以的话,可称之为腐败,是能选择意志遵从于行为准则的习性,它欣赏其他(不是道德的)动力源胜过那些源于道德法则的动力源。它也可以被称作是人类心灵的背理,因为就一个自由选择意志的动力源而言。它颠倒了道德的顺序;尽管合法的善良行为可以与它保持一致,道德天性却因此在它的根源处腐烂,所以这个人被称为恶人。
有人甚至会讲人之向恶的习性归于最善(行动中的最善)。如果我们可以证明人类的向恶习性是普遍存在的话,情况一定是如此。这里表明了同样一件事,即向恶习性与人的本性交织在一起。
然而,一个具有良好道德的人和一个道德良好的人,就他们的行为与法则保持一致来看,他们是没有区别的(或至少不该有区别);只有当一个人并不是总是把法则作为他们行动的惟一和最高动力源,而另一个人却能始终如一时,两个人才有区别。前者只是从字面意义上遵守法则,而后者则从精神上遵从法则。出于这种信念而不去做的任何事情都是罪恶(在思想倾向中)。如果除了法则自身以外还有其它的动力源,在决定能选择意志采取服从法则的行为时是必要的(例如,仰慕的欲望,一般意义上的爱己,或者是出于善良天性的本能,像同情),那么这些动力源也只是偶然地与法则一致,因为它们可能同时敦促人去违反法则。于是,这个衡量人的所有道德价值的善的准则,在这种情况下就会背离法则,尽管人的行为都是好的,然而他这个人却是恶的。
为了确定习性这一概念,我们有必要对习性做进一步的解释。每种习性可以是物欲的,即属于作为一个肉体人的意志;也可以是道德的,即属于作为一个道德人的能选择意志。在第一种意义上,不存在趋向道德恶的习性,因为道德恶习一定发源于自由;一种意在对自由的任何特定使用的物欲的习性(建立在感官冲动之上),不管是由于善或者是恶,它都是一个矛盾。向恶的习性只能作为一个道德能力才依附于能选择意志。因此,没有什么别的事情是道德上恶的(即能被归罪),恶只是我们自己的行动。另一方面,所谓习性这一概念,我们指的是先于任何行动的、决定能选择意志的主观基础,而它自身不是一个行动。因此,仅仅是在向恶的习性中就会出现一个矛盾,除非“行为”一词能真正地从两个不同的意义上进行理解,并且这两种理解都与自由概念一致。现在“行为”一词一般地适用于对自由权的使用,而最高准则正是通过这种使用进入了一个人的能选择意志(同法则一致或相背),同时它还适用于那些行为本身(有关它们的内容,即选择意志的目标)依照法则所进行的情况。向恶的习性是在第一种意义上的行为,并同时是第二种意义上的每一个行为的正式来源,它在内容上触犯了法则,被称作是罪恶;尽管第二种情况经常可以避免(出于动机而并非法则本身),但第一种错误仍会存在。前者是一种只有凭借道理才可察觉的触摸不到的行为,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后者则是在特定时间里可感知的、经验的。与第二种意义相比,前者才专门被称作习性;或称作与生俱来的,由于它不可能被消灭(既然这要求最高准则须是善的,而那种习性从本质上讲却是恶的);尤其是因为,我们不能继续为它指定任何理由,也不能为我们的本质特性指定任何理由,尽管我们最高行为准则的腐败是由我们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在本章开头我们所讲的将会向我们展示,我们已找到道德的恶的三个来源,其原因只是为了弄清借助自由法则,哪些东西会影响我们接受或服从这个或那个准则的基本依据,而不在于搞清是什么影响了感受力(作为接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