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社团是现代政治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具有历史的客观必然性:经济的发展、利益的分化、特殊利益群体的形成是政治社团产生的经济前提和社会基础。它是基于一定的利益诉求而联合起来,为实现特定群体的利益而影响政府政策的人们的集合体。它已成为社会政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政治生活和政府政策的制定、执行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政治社团围绕共同的利益,在日常的活动中体现出不同于一般社团的特点,它具有明确的利益要求、能够参与和影响政府的政策、还有自己的组织规则和组织机构;同时,随着利益的多元化,各种政治社团在政治生活中的功能也出现了多样化,它具有政治表达、政治沟通、政治动员和政治社会化等多种功能。
一、政治社团的含义
政治社团是现代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政治现象,是现代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政党一样是现代社会政府与公民大众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但在政治学研究中,对政治社团这一概念的内涵却很少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有些国家,人们将利益集团、压力集团、院外集团均视为政治社团的同义词,而在有些国家则将之称为政治团体,用以指称那些试图介入政治过程的人们的集团等等。
对政治社团相关知识的理论研究,肇始于美国学者阿瑟·本特利。1908年他发表了《政府过程》(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一书,认为政治过程实际上是集团问题相互作用的过程,立法、司法、行政部门是集团作用于政府的中介,公共政策是政府试图协调各种集团利益诉求的结果。政党为集团利益的有效表达提供了输入通道,政府的功能则在于体察集团所代表的民众利益,并将这些利益纳入政府的决策过程。为此,本特利指出,排除了集团便无所谓政治,“充分叙述了团体,也就叙述了一切。当我说一切时,我指的就是一切,在对社会现象的研究中,完全的描述意味着完全的科学”本特利对“团体”概念的界定非常宽泛,其中不仅包括那些有正式建制的组织,而且包括没有正式的成员资格却有着相当程度的群体认同的无形“团体”。
在本特利之后,1951年戴维·杜鲁门出版了《政治过程》一书,在其中,杜鲁门认为利益集团是美国民主过程中的基本的和积极的成分。
随着现代社会和利益的分化,个人更多地受到社会各个部门或集团的影响,“集团的经验及其与个人的联系是基本的通过集团,他们去了解存在于其中的社会,并对社会做出反应。”集团是基于人们的共同利益考量和面临共同的挑战的情况下形成的,它是集团成员协调彼此之间以及与其他集团之间关系的有效手段,集团的冲突是政治领域各种力量分化组合的重要动力,也是公共利益形成的基础。政府决策正是有着一定政治目标的利益集团作用于政治过程的结果。对普通的民众而言,利益集团为他们提供了参加政治过程的有效工具,民主政治在集团政治活动中得到了体现。在本特利和杜鲁门所开创的集团政治理论的基础上,以厄尔·莱瑟姆、罗伯特·达尔等人为代表的多元主义政治理论家,进一步拓展了对于集团在现代政治生活中角色功能的研究。莱瑟姆认为,在现代社会,个人的主要价值只有通过集团才能得到实现,利益集团是政府得以运转的齿轮,政府仲裁集团之间的利益角逐,实现他们之间的权力平衡,保证所有利益集团都能够参与政治过程。
罗伯特·达尔在《谁统治?》一书中认为,利益集团的复杂性使决策权分散在不同的人群手中,政治生活充满了不同集团人们的讨价还价,集团保证了民众的广泛参与。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界对集团政治的研究仍持之以恒。如美国的杰里尔·A·罗塞蒂就是其中一位。罗塞蒂认为,利益集团是特别关心政治过程和决策后果的组织,它的出现不是偶然的,也不是经常性的,而是在特定的时期形成的,是对重大事件的反应。他举例说,30年代的利益集团是大萧条时期的产物,40年代、50年代初的利益集团是二战和冷战的产物,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则是越战等重大事件的结果。
罗塞蒂认为,这些组织形成以后,它们通过游说政府,影响选举和其他形式的国内政治,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为政府的充实提供来源,从事国际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对外政策的制定。在中国,人们则是以界定范围的方式来规定社团的。1989年10月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将社团组织的范围规定为各行各业的“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商会等”。但《条例》却没有把典型的社团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列入社团管理的范围。同时该文件又规定社团是一种“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的“群众团体”,强调社团的非盈利性和民间性。
结合以上学者的分析和现代政治生活,我们可以把政治社团定义为,在政治生活中,具有基本相同政治要求和利益的社会成员为实现特定的政治目标,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结构而组成的社会组织,它们通过介入政治过程表达本集团的利益诉求,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执行过程,从而达到促进集团内共同利益的目标。
从某种意义上讲,政治社团并非是在现代政治中才出现的政治现象,从近代社会的行会、会社到现代社会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非政府组织以及政治社团等都可以包括在内。不过在传统政治体制下,整个政治系统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国家权力压倒一切,没有时空限制,可以扩张到社会的一切领域,不存在独立的、不受政治权力干预的市民生活领域,”人们是不可能获得结社参政权利的。因为,人们如果获得了这样的合法权利,组成政治社团,就会整合各个群体的力量,威胁专制的官僚政治体系。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分工日趋专业化,与之伴随的是社会力量的不断增长和多元化,以种族、宗教、地域、专业、阶层等为基础的人们的群体意识也随之出现并得到强化,他们纷纷要求在政治系统中发挥影响,从而维护本集团的利益诉求,拓展生存空间。同时,在民主政治体系中,一方面人民是形式上或事实上的国家主人,有结社和参与政治的权利;另一方面国家的政治体系是开放的,它认可、允许乃至鼓励和积极引导民众组织起来参与政治,所以民主政治必然成为政治社团产生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可以说,政治社团已成为现代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构成现代政治生活演进的重要推动力,对政治活动以及政府政策的制定、执行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总之,这种状况的发生和发展,是和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利益多样化,政治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和作用的增强以及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分不开的。
首先,经济的发展,利益的分化和多元化是产生政治社团的根本原因。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产的发展,是“整个社会生活以及整个现实历史的基础”。生产每前进一步,人类政治——社会——文化必将随之进步。同时,经济发展也会在一个国家内引起利益的分化。因经济利益的对立,阶级之间的利益分野构成了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利益分化,在此基础上,人们的利益还呈现出多层次、多领域的分化。利益的分化过程也是一个利益的聚合过程。这个聚合过程便是各种利益集团的形成。詹姆斯·麦迪逊曾说:“造成党争的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有产者和无产者在社会上总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有同样的区别。土地占有者集团、制造业集团、商人集团、金融集团和许多小集团,在文明的国家里必然会形成,从而使它们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受到不同情感和见解的支配。”
显然,政治社团的产生首源于经济根源。我国一部分学者在总结80年代社团在社会主义中国崛起的原因时也指出:“社会分化的结果导致了组织的分化,党与政府、政府与企业之间责、权、利的重新调整,功能的重新配置成为80年代中国组织变迁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新型社会组织的发育,突破了旧有组织体系自我发展的不足,作为与改革后新的经济社会条件相吻合的组织形式,成为组织分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说,社会利益多元化是政治社团形成的根本原因。
其次,民主政治制度的确立是政治社团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条件和背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民主政治普遍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虽然各国的分权制衡程度不一样,但立法、司法和行政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分立与制约关系。这种权力相对分散的制度为政治社团的活动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政治环境。政治社团可以向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分别施加影响,即使在一个部门受挫,仍可能在另一个部门成功。
“利益集团是靠着政府体制的分散性这个特点兴旺起来的。”不仅如此,西方主要国家的议会也是一个权力分散的机构,议会内的各专门委员会享有很大的立法权和决定权,议员需要信息、政治支持和金钱支援,政治社团都可以提供,议员对社团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性。因此,政府与社团的这种相互需求为政治社团的产生提供了可能。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政治本质上意味着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意味着人民利益得到充分实现,就反映人民利益要求、有利于政府形成服务于人民利益的政策、并帮助这些政策实施来说,社会主义政治社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社会主义政治社团不仅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条件下产生的,而且它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
再次,群体共同利益意识的孕育成熟,是政治社团产生的内在根据。各种特殊利益群体的出现,是由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益分化和相关政治因素造成的。但它们能否组成利益集团,关键取决于他们是否形成了自己的群体共同利益意识,即群体中的人们是否认识到了群体的共同利益和实现共同利益的途径。这是利益集团和政治社团形成与兴起的内在根据。因为,任何一个利益群体中的人们,起初并没有自觉的群体共同利益意识,因而缺乏聚合起来的粘合力,其存在形态只能是自在的松散群体。他们一旦真切地意识到自己的个体利益寓于群体共同利益之中,只有聚合起来形成整体力量,才能实现其利益要求时,才会在共同利益意识的指导下,自觉地组织起来,形成为利益集团或社会团体。
最后,近现代以来,政治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大扩展和加强,政府的政策对于社会生活各方面具有深远和巨大的影响,这为政治社团的存在提供了动力基础。在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之后,垄断集团与国家权力直接结合,政府直接大规模干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使得政府对于社会生活的作用范围大大扩展,作用程度大大提高,从而使得各社会阶层、集团、行业、区域等把实现自己利益的目光较大程度地投向政治权力和政府的公共政策,从而组织起特定社团,影响公共政策。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代表着全体人民的利益,政府的决策联系着全体人民的利益,这就使得人民要求以特定的社团组织方式向政府表达自己的特定的利益和要求,进而通过政府实现人民的利益。
二、政治社团的特征
既然政治社团是基于共同的利益诉求而联合起来的,为实现这一群体利益而影响政府政策的人们的集团,那么共同的利益或要求则成为任何政治社团赖以存在的基础,也就是说“每一个集团成员因他们在具体政策上的共同选择而团结在一起,这些选择在他们的活动或者在实现这一政策的行为中表现出来。”它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组织,既不同于统治阶级独有的国家组织,也不同于现代各阶级都有的政党组织。这些不同显现了政治社团的多层面特点:
1.共同的利益和要求是政治社团最基本的特征。
共同利益要求是政治社团形成的前提,也是它最基本的特征。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人们除了在生产资料占有基础上形成的阶级关系外,还根据不同的社会特征和需求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特征包括年龄、性别、职业、收入、居住区域、特定的社会经历和身份资格等,而形形色色的政治社团的共同利益就是在这些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即正如本特利所说的“没有集团利益,就没有集团,这里所用利益这一术语就是集团的等价物”。这实际上是所有政治性组织所共有的特性,因为任何政治组织的产生、发展和活动都离不开利益基础。但是同其他政治组织如国家和政党相比,政治社团的利益和目标较为单一、具体,政党的旗帜和目标是为全社会服务,以社会上各种各样利益的代表出现,而政治社团则将自己对于某个社会政治问题的要求和看法,以及单一、具体的利益和要求公之于众,目的是通过一定的影响而实现本社团利益的最大化,这是政治社团的一个最基本特征。
2.政治社团都有着各自的组织规则和组织结构。
任何组织都需要对本组织的运作目标、原则、宗旨以及成员资格和行为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可以说,一套切实可行的组织规则是任何试图在政治领域中有所作为的政治社团所必需的。一般来说,政治团体内部组织结构的严密程度往往与该集团的政治影响力密切相关。组织愈严密,其掌握的政治资源就愈丰富,其在政治过程中愈可能产生更大的政治影响,更有可能受到政治权威的重视,更有利于获得本集团的利益。
3.政治社团参与、影响政府的政策过程。
在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和社会团体具有实现自己利益的各种途径和方式,比如,他们可以通过市场交换、双方谈判、民间协商等途径和方式来争取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与这些通过非政治手段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的社会团体不同,参与并影响政府决策、法规的制定过程构成了政治社团的主要内容,因为政府决策、法规的方向与该集团利益或要求能否实现或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直接相关。正如罗塞蒂在总结美国的集团政治现象时所指出的那样:“利益集团和社会运动以许多方式影响着国内的政治环境和政府的决策过程。首先,集团通常在决策过程中游说制定者,其手段是提供信息和金钱,动员追随者提供支持或制造麻烦,其次,以同样的手段来影响政治议程、大众的信念和行为及选举。”
4.政治社团还具有群众性和多样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