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在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政府被赋予主导者和组织者的身份和使命,它们也是现代化的计划者和组织者,担负着促进增长、社会动员、公平分配、国家整合、维持秩序等繁重的任务。政府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家长式”角色,使其常因“超负荷”运作而导致其灵活性和能力的下降,不能使政治系统及时采取合理的方式来应付来自系统外的“输入”压力,从而使系统的转换及输出能力受挫,进一步影响到公众对政府的认同和支持。同时,发展中国家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存在着亨廷顿所说的“政绩困境”,统治者的合法性通常依赖于他们满足民众期望的程度。但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那些在职的统治者不可避免会做不出政绩,于是,他们在职的合法性就会受到威胁,有时甚至会失去政权。
再次,社会转型中,公共权力运行失衡所导致的政治腐败也与合法性危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公共权力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必要保证,但权力作为一种可支配的资源“使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发展中国家在社会转型中,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价值观念等方面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当旧的体制逐渐失去约束力,而新的体制尚未形成时,制度的缺失造成了权力约束的真空。从经验上来看,这种约束的弱化使腐败呈迅速膨胀、广泛蔓延的态势,当腐败的恶性发展到了国家无力遏制时,导致的是广大社会成员的离心离德和强烈的不满及怀疑,一旦有摩擦,政权会迅速面临危机。正如拉杰尔德·E·蔡登在国际政治学会第14届大会交流论文中所言,“所有的腐败都是一种为小利而牺牲公共利益的欺骗,一种谎言。它不仅给社会指出错误的方向,而且使政府的合法性丧失殆尽。”
最后,社会转型中产生的新兴阶层和失利阶级或阶层在一定条件下聚成了具有反抗力量的政治势力,他们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消解着政权的合法性。
合法性产生于公众普遍的遵从与认同,但并不抹煞社会不同阶级、阶层的利益和价值观念差异对合法性的重大影响。哈贝马斯曾指出,阶级冲突是各种合法性解体现象的基础。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转型过程,其实只是一个利益分化和聚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势必会给原有的利益主体造成一定的冲击,同时也为新兴的阶层提供了实现自身利益和要求的机遇,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他们向现有政权施加压力和提出要求的借口。如果政治系统不能够满足这些新兴的或失利的阶层或阶级的利益,那么他们势必会给政治系统制造压力,动摇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由此可见,合法性危机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普遍性问题,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都难以逃脱合法性危机的困扰。但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异,在解决合法性危机、维持政治秩序和促进发展的进程中,应采取不同的对策和方法。
三、政治权力的作用
政治权力作为一种支配和控制力量,既是政治的核心又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对政治关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
1.政治权力具有社会纽带和整合的作用。
一方面,人们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在一种有序的状态下进行,另一方面,由于政治行为体利益的多元性,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若干相互矛盾的社会集团。所以,在阶级社会里,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利益的排他性,势必会引起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对立,造成社会的无序。这首先会影响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同时,持续下去,也影响人们的生产和发展。因此,就需要有一种力量,使利益对立和利益冲突的社会集团粘合在一起,维持一种能够接受的秩序,使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在阶级社会里,政治权力就具有这种社会整合的功能。
政治权力的这种社会整合功能具体指的是其能够凭借掌握的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制定各种政策和规范,调节各阶级、各社会集团、各阶层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缓和它们之间的矛盾、规范它们的行为,使它们的要求和行为能够纳入统治阶级允许的秩序中。同时,政治权力还能通过各种媒体,向人们推行统治阶级的价值观,使人们认为遵守现行政策和行为规范是应该的,从而会忠诚于这些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自觉地维护社会秩序。此外,政治权力还以军队、警察、监狱等手段,对那些破坏现行社会秩序的集团或个人,予以惩罚,平息社会冲突,使社会处在秩序之中。政治权力还运用奖励手段,诱导人们不发生不正常的行为。总之,正是政治权力的这种社会纽带和整合的作用,使社会的不同利益者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序的社会,避免社会体系因冲突而崩溃。
2.政治权力具有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和实现政治主体政治权利的作用。
政治权力以国家的名义,以政策和法律的形式,规定自然资源的归属,对自然资源进行分配;规定基本的经济制度,对社会产品和社会收益进行分配;确定政治制度,对社会的政治资源(主要有政治地位、政治职位、政治荣誉、政治权利、政治利益等)和其它非经济利益进行分配;规定思想文化制度,对文化资源(主要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成果、文化遗产和文艺作品等)进行分配;还通过规定国际外交政策和外交行为,参与国际资源的分配。一方面,政治权力的形成是政治主体获得政治权利的政治前提,另一方面,政治权利的实现也必须以政治权力作为力量后盾。正是在政治权力的保障下,社会才能保证一定的政治秩序,使政治权利的实现获得稳定的环境;正是在特定的政治权力保障下,占有统治地位的社会成员才能保持自己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资格;正是在政治权力的作用下,社会政治生活才能按照特定的法律规范、制度规范和程序规范进行,从而保证政治权利按照这些规范予以实现。因此,政治权力又是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3.政治权力对经济具有巨大的反作用。
政治权力作为上层建筑,它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是作为上层建筑核心的政治权力,它不仅影响着其它上层建筑,而且对经济基础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关于政治权力的这种能动性和自主性,恩格斯曾经作过概括:“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以有三种:
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像现在每个大民族的情况那样,它经过一定的时期都要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止经济发展沿着既定的方向走,而给它规定另外的方向——这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害,并造成人力和物力的大量浪费。”
4.政治权力还具有管理社会的作用。
政治权力对社会的管理表现为多方面,最重要的是对经济的调节和管理,除此之外,这种管理作用还表现在它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节(如保护生态环境等),对人的调节(如计划生育、对老年人、儿童的保护等),等等。
一、政治权利的含义
在中西文化发展中,“权利”与“权力”一样都具有悠久的历史。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77页。
中国的古代,人们都把所具有的财富和拥有的实力作为“权利”来看待,而在古代西方,“权利”一开始就具备近代以来权利所包含的意义,即某种资格以及某件事物(包括行为)所具有的正当性。文艺复兴以来人们从神权的束缚下逐渐解放出来,开始用“人”的眼光来看待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人权”逐渐成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发展到近代,资产阶级便利用人权打起了反对封建统治、维护自身利益的大旗,因而,这一时期西方对于权利问题的研究逐步深入扩展,权利所包含的内容也逐渐多元化,形成了诸如:天赋人权说、权利自由说、权利利益说、权利平等说等等。可以说,这些权利学说为我们倡导的公民权利做出了有益的贡献。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批判各种权利学说的基础上,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出发,阐述了科学定义权利的基本原则:
首先,权利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关系决定的。马克思认为,权利“是社会产物,是社会的产儿,而不是自然的个人的产物”。
其次,权利是一个历史范畴。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同其它政治现象一样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即它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等到阶级和国家消亡之后,现有意义上的权利随之失去存在的意义。同时,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也是具体的,它有其具体的社会历史内容,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即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权利是历史性和具体性相统一的范畴。
再次,权利是由政治权力的性质决定的。马克思在谈到资产阶级争取政治统治时指出:使这种政治统治在宪法和法律中表现出来。针对这种按出身区分的各种旧的等级,它应当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权利。这就说明,权利是政治统治和政治权力的法律转化。
最后,权利和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马克思在批判剥削阶级社会中权利与义务相分离时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因此,在历史上就“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即确定权利的含义必须考虑它和义务的统一性。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权利就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由社会公共权力确定的社会成员获取自身利益的特定资格,这种资格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分配关系。而政治权利,不过是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政治资格。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