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然而,这里所说的1988年的老协议,绝不是百分之百的老协议。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银监会已对现行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已经在许多方面借鉴了新协议的内容,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即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包括在内。比如,在计算信用风险时,该办法也同时摒弃以经合组织成员与否决定风险权重的不合理做法,在适当的程度上采用外部评级确定风险权重。该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银监会将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对资本不足的银行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并要求商业银行定期披露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有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当然,该办法暂时没有明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
毫无疑问,新资本协议正在给我国银行业带来崭新的面貌和机遇。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已经在很多方面积极借鉴了新资本协议的内容,将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包括在内。中国的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同时,还应该重视改善风险管理。考虑到其国内和海外经营的性质和规模,中国的大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与新资本协议一致的内部评级体系;而小银行应该尽可能多地引进信用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另外,各家银行应该开始着手收集客户和贷款的所有必要的信息,为今后采用定量分析方法监测、管理信用风险做好基础性工作。在一段时间之后,如银行条件具备,银监会将考虑使用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监管,并为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提供激励机制。
中国的银行都在以新协议为切入点,考虑如何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努力缩短与国际化大银行之间的差距。银监会也正在从我国实际出发,积极借鉴新协议,完善资本监管制度,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准,强化监管。
四、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新资本协议在很大程度上是世界各国不同利益群体博弈的结果。新协议征求意见的过程实际上是各群体讨价还价的过程,即使发达国家的各大银行之间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其中,美国银行的声音最积极,因为新协议就是根据美国银行的比较先进的运作和评估体系建立的。新协议越快推行,他们就越容易巩固本身的强势地位。在讨论过程中,欧洲银行也没有善罢甘休,新资本协议到2006年底才启用就是他们反对的结果。发展中国家的银行普遍希望新协议执行的速度放缓,但很难受到重视,其正当利益要求也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其实,在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执行中,美、英、日等发达国家的央行和监管机构就已根据本国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最大限度地争取了有利于本国银行业的规则,并制定出了相应对策。我们应认真研究发达国家应对《巴塞尔协议》采取的举措,充分考虑我国银行业自身特点,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规则。
1.结合具体国情,灵活运用新协议的规则。综观国际经验,灵活运用各项规则已成为各国实施《巴塞尔协议》的指导原则。巴塞尔委员会充分考虑了各国银行经营业务特点、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差别,对有关风险的衡量尽量避免整齐划一的方法,而是灵活处理,区别对待,为各国灵活运用各项规则提供了方便。我国作为转型经济国家,不能沿袭新协议设定的各种做法。应积极借鉴国外经验,认真研究我国银行的具体特点,针对这些具体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灵活度大的实施方案。
2.因时制宜制定相应措施提高资本充足率。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是新资本协议的基本要求。针对我国长期以来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偏低的现状,有关部门应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因时制宜制定相应措施尽快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可采取允许国有商业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券筹集附属资本、允许国有商业银行提取更多的准备金、加快核销呆坏账和处置不良资产以及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等相关措施。
3.对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可适当放宽。在8%的资本充足率问题上,国有商业银行与纯粹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商业银行并不具有可比性。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国有银行具有国家信用,在抵御市场风险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国际经验也表明,在资本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体风险加权资产所需最低资本充足率可以适当降低。因此,我们没必要为了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而过于匆忙向国有银行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的钱注进去,要有人切实地负起管理和使用的责任。
4.全面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水平。鉴于新资本协议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我国监管机构应切实从自身实际出发,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首先,应借鉴发达国家“三道防线”全方位监管体系的先进经验,特别是针对我国国有银行所有者缺位的缺陷,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自我约束机制。其次,设立金融监管局或银监会,分离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第三,积极顺应国际潮流,学习西方发达国家主要以风险监管为主的方式,改进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强化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另外,还可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市场预警体系和风险监测体系。
5.允许各银行运用内部评级确定权重。在风险权重方面,银行购买的国际债券、对国外商业银行的贷款等一般都有外部评级作为依据,但我国银行的主要资产是对国内企业的贷款,而目前国内信用评级业还很不成熟,评级的覆盖面不大,影响力也不强,银行借款客户大部分都没有取得任何外部评级。如果按照新协议中的计算方法,未评级主体的风险权重都是100%,那么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就会大为降低。此方面可借鉴日本的做法,日本监管机构在划定资产的风险权重时,在协议规定的上下幅度范围内,尽可能选择风险权数较低的风险权重,如对外国政府的贷款根据国别情况协议规定了0%、20%、50%三个标准,而日本一律定为0%,以提高其银行业的资产安全系数。考虑到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基本都实行了内部评级制度,应允许各银行运用内部评级来确定资产的风险权重。
6.大力发展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国际上比较活跃的评级公司,经常将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混合考虑,并偏向于以发达国家的标准为评级的准绳。目前我国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基本上由各商业银行进行,而各商业银行自身的评级是由国际上主要的评级公司进行的。因此,从国际经验来看,成立我国的评级机构并且使其国际化已非常必要。当然,一开始其权威性不一定能得到广泛认可,但我们要参照其他国家的模式,通过实际运作,逐步提高其国际影响和地位。同时,考虑到主权评级结果对银行、企业的信用等级具有决定性影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国际评级公司的接待工作,争取对我国最为有利的主权评级结果。
§§§第三节外国银行业国际化发展策略概述
随着生产力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今世界已在对外开放中逐步融为一体,经济全球化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潮流。加入WTO后,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中国银行业的国际化自然而然成为国际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可以预料,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将更加激烈。此时,回顾外国银行业国际化发展的道路,总结其他国家商业银行的国际化经验,对我们的中小商业银行来说,可以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典型国家银行业国际化发展的比较与启示
世界上任何一家国际化的商业银行都经历过从本土化到国际化的转型,我们仔细考察它们的发展历程,不难总结出一些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有益的启示。
(一)典型国家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过程
在银行国际化进程中,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国家充当跨国银行发展潮流的“领头羊”,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英国、美国和日本三国银行业的分别崛起。其整体发展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帝国主义殖民扩张至二战前,英国跨国银行占据重要地位;第二阶段从二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美国跨国银行活动频繁;第三阶段则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日本跨国银行异军突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