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党的监督体系中,党员主体的监督既缺乏有效的保障,又没有足够的权威。从制度层面来看,在现行的党内监督机制的设计中,党员主体监督的基础地位及作用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第一,党员监督主体的监督渠道与监督空间狭窄。“在我国,群众的监督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群众的监督在现行制度下也有缺陷,比如,群众所能检举揭发的问题大多发生在既成事实、且造成一定危害之后,因而群众检举事实上具有滞后性,其防错功能小于纠错功能。究其原因,是因为群众对权力运作的过程和特点不甚了解,参与重大决策的渠道单一。”党员主体的监督与群众监督一样,虽然也有体制和制度某种程度的保障,但制度运行中的监督“边缘化”(远离决策过程和决策执行过程)却是客观事实,其监督渠道与监督空间狭窄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力、有效地解决。第二,党内监督体制设计中的权力监督与权利监督的严重失衡。这种失衡主要表现为,党内监督制度体系事实上存在着以上级监督为主的体制缺陷,使党员主体的监督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对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也就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规定的监督的“重点对象”,党员可以使用的监督手段,基本就是批评、检举、揭发和控告。这种监督形式,属于“以权利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范畴。虽然党员权利是党内权力的来源和基础,但从监督的功能和作用来说,“以权利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功效是有限的和微弱的。党员主体的“权利监督”,有时候借助媒体的舆论监督而对被监督者能够产生威慑力,则主要是由于引起有关权力机关的“权力介入”。因此,党员监督主体的“权利监督”的功效并不取决于它本身,而最终取决于党内有关权力机关的“权力介入”程度。
(三)党内监督主体监督效力弱化的主要原因
目前关于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障碍或者监督效力弱化的原因,理论界的观点众多。中国社科院发布的《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报告认为,十六大以来党员行使监督权的形式呈多样化,但总体状况不够理想,存在着五大障碍:领导干部有畏难情绪、权利和权力结构失衡、党务工作神秘化、监督缺乏机制保障、党员监督动力不足。也有学者认为,党员监督权落实情况不尽完善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既有外部影响,又有内部作用。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现行制度设计的掣肘,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党员领导干部素质的欠缺等。还有学者认为,包括党员主体的监督在内的党内监督属于“同体监督”,难以避免“同体监督”的局限性,即监督成效往往取决于政党自身是否重视或是否愿意接受监督,这种监督环节的不确定性是所有的同体监督的局限性。借鉴理论界已有研究成果,结合党内监督的运行实际,本人认为,可以从单体监督、整体监督、监督误区三个方面来认识党内监督效力弱化问题。
1.单体监督乏力
所谓单体监督,就是党内的各种监督主体依照各自可能采取的监督方式而行使监督权。前文提到过,党内的两类六种监督主体(党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形成了党内监督体系。从个人监督主体看,多以“权利监督”的形式出现,其主体是党员、党代表以及党委和纪委委员,其身份若为领导干部,则由于心理上顾虑其“既得利益”或“仕途升迁”而在维护党员监督权利上“行为犹豫而迟滞”;其身份若为普通党员或党代表,则会由于“人微言轻”、“害怕打击报复”等心理顾虑而出现“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去监督”。从组织监督主体看,多以“权力监督”的形式存在,其主体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其监督渠道有三条,即上级党委对下级有关“重点对象”的“全面监督”、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纪委对有关“重点对象”的“专门监督”、巡视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监督。这三者特别是前二者,是以比被监督对象的权力更高更强的权力的监督。因此,这样的监督是在现行体制下最强有力、最有权威性的监督。只有前两种权力(第三种权力最终只有通过前两种权力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对“重点对象”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读职、失职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具有双重功能和作用:不仅具有“在口头上加以责备”的功能和作用,而且具有“在行动上加以纠正”的功能和作用。也就是说,惟有前两种权力才能使被监督者的违规行为及时中止或改变,以至因此而受到惩处。但是,“权力监督”多是纠错与惩处,事前防范薄弱。从道理来讲,对“重点对象”最重要的监督主体是党委会本身,“上级”和“下级”都不能洞察入微,而“同级”则最为熟悉。问题的关键是,“在实际操作中,领导成员之间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蕴藏在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有好人主义等思想作风方面的因素,但更深刻的原因是实际上通行一种人所共知的操作规则,即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而权力没有限制,偏离了集体领导与群众路线的轨道。”
2.整体监督合力不足
党内的单体监督乏力是影响整体监督合力的重要因素,但是另一方面则更为重要,即党内监督主体间的有效“连接”缺乏,制约并降低了党内监督的合力。监督主体间的有效“连接”缺乏,既表现为“权利监督”主体的监督渠道狭窄,也表现为“权力监督”主体相互间的衔接不够。从“权力监督”形式看,当前党内建立的“巡视制度”是朝着这个方向改善的重要举措,但是还要向前推进一步,如在纪委实现“垂直领导体制下”加大派驻机构并实行统一领导,这样的监督效能肯定更好。
3.单体监督与整体监督中存在的监督误区
从“力”的因素分析监督的弱化是重要的,但不够,还要准确而深刻认识监督中的模糊或者错误的思想观念。因为,从思想与行为的关系看,这些“模糊或者错误的”思想观念是从“模糊或者错误”的监督行为中产生的,也必然会进一步助长“模糊或者错误”的监督行为。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这些是党的代表大会就政治体制改革、制约与监督机制完善等所作论述中的重要观点,是新时期认识和建立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指导。中央党校的王贵秀教授提出,应走出监督的八大误区:“无视分权而谈监督;离开权力授受关系谈监督;过分强调支持和配合,忽视监督的相对独立性;依赖于被监督者的‘自觉’,而忽视监督的强制性;把加强监督过多地寄希望于所谓‘一把手’;大多停留在口头上‘责备’而忽视从行动上‘纠正’;模糊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而忽视‘权利监督’以及‘权利监督’与‘权力监督’的配合和互动;模糊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性’的性质和功能。”不难看出,这“八种”监督误区,其核心或者说是关键都指向于“体制机制问题”。因此,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以理清党内权力授受关系为起点,以强化党员主体监督为关键,以加强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逐步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以推进权力运行和权力监督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四)强化党员监督主体监督效力的可行路径
既然党员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形式,也是党内监督最为薄弱和最为“虚化”的监督形式,那么,在整体推进党内民主监督制度建设的进程中,应突出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坚持党员主体地位、调动党员主体性动力为主要目的和主要内容,努力探寻强化党员监督主体、提升其监督效力的可行性途径。强化党员监督主体的监督效力,核心是保障党员监督权的实现,同时,也应保障党员批评权、检举权、罢免权等相关权利的实现,因为这些权利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党员监督权的实现程度、体现着党员监督主体的监督效力。
1.落实党员监督权的可行性做法
党员监督权是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也是影响甚至决定党员主体性动力强弱的关键权利。现实中,党员履行监督权呈现出的“心理顾虑”和“行为顾忌”,都落脚为监督权利行使之后的“打击报复”。导致这种状况,除了党员监督行为的某些不合程序之类的原因之外,最为要紧的就是监督保障制度“薄弱”或者“缺位”。因此,强化党员监督主体地位,提升党员监督效力,其可行性做法可以归结为两类:“加强教育”和“制度建设”。第一,加强思想教育,促进监督观念更新。党员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监督意愿、监督能力等,不能把科学、系统而又贴近现实的针对性教育排除在外。第二,完善党员监督保障制度,并强化制度运行中党员权益保障的规范性。如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很强的“征集党员意见的制度”、“党内听证会制度”、“党内对话制度”等,都可以系统地建立和运行起来,并强化运行中的程序性制度建设,以“细则”、“规定”、“意见”等形式再次予以“制度化”。
2.落实党员批评权的可行性做法
批评与自我批评是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同时也是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邓小平指出:“必须健全党的和国家的民主生活,使党的和政府的下级组织,有充分的便利和保证,可以及时地无所顾忌地批评上级机关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使党和国家的各种会议,特别是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充分反映群众意见、开展批评和争论的讲坛。”党内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这种“毫无顾忌”地批评权,同样地或者说更加地适合于普通党员。落实党员批评权的可行性做法,就是建立并真正落实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和党内批评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这一表述,明显涉及到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和党内批评制度问题,现在关键是如何将这一规定制度化并落到实处。如此,党员监督主体的批评权就会因为有了实现保障而由“行为的顾忌”转向“实现的可能”。
3.落实党员检举权的可行性做法
党员的检举权,是与监督权密切相关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党员监督主体履行监督职责和体现监督效能的重要监督形式。保障党员检举权,除了上述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之外,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信访处理制度和预防打击报复的保障制度。在党的十六大召开前夕,胡锦涛在全国学习贯彻《党政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加强群众监督,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认真对待举报线索,该立案的立案,该转办的转办。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举报尤其是实名举报或者署名信访,是党员诸多监督方式中最有力的形式,由于“实名”或“署名”,而招致“打击报复”(现实中多表现为“隐性打击报复”)的可能性也最大。因此,针对这一环节的制度创新则更为重要。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在举报的保密、奖惩和补偿等方面形成有效的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也可以考虑加大相关立法的力度,如《举报法》、《举报人风险保护法》等。
4.落实党员罢免权的可行性做法
“罢免要求权”,在无产阶级政党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思想中就是明确的。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也有明确的阐述:“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不称职的或者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进行撤换和罢免,既是党员监督主体监督效力的体现,也是进一步增强党员监督动力的关键。因此,建立健全党内弹劾罢免制度,就成为落实党员的罢免要求权的重要制度保障。2004年12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第十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对此作了专门的表述。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作出的这种专门“规定”,对于支持和实现党员的“罢免要求权”,毫无疑问具有积极意义。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尽快对此专门“规定”以“制度”形式予以体现,如“党内弹劾罢免制度”等。
党内民主监督是一个系统的监督,而党员主体监督是党内监督系统中的子系统。从党员主体监督来看,同样涉及到很多制度与机制建设问题。因此,应着眼于党内监督体系而突出党员监督主体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效力。总的目的,就是把纵向与横向监督、组织与个人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融为一体,创造全新的监督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