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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行政部分(9)

2013年1月8日,李某某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现申诉人找到了新的证人证言,均证明1982年土地到户时,申诉人承包自留山时是村组干部笔误,将承包山东面的边界误写为"东至垭口",实际上是包括"垭口"在内的,请求上级法院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和镇政府《处理决定》,由镇政府重新对争议的林地权属重新确权。

上级法院认为,李某某与他人的林地权属争议,原二审法院于2009年12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李某某于12月19日收到终审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3条第1款的规定,李某某申请再审的期限为2年,自收到终审裁判文书之日起算,即从收到判决书的2009年12月19日起,至迟在2011年12月19日之前提出申诉,但李某某却在2013年1月8日才申请再审,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驳回了申诉人李某某的申请再审。

【专家评析】

本案系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期限超出了规定的二年,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虽然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是无限的,应该有所限制。如果没有时限的限制,就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利随时可以行使,判决、裁定生效多年甚至是生效二十年、三十年后都可以申请再审,既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判决。无论是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还是对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均规定在二年之内,自人民法院送达文书之日起算,否则,超出二年期限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以通知书的方式驳回。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日 法释〔2000〕8号)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10.怎样写行政再审申诉书

【宣讲要点】

关于行政再审申请书应该怎样写,目前为止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规范性文件尚无统一的格式要求。我们认为,只要当事人能写明为什么不服原生效的裁判文书、自己认为原生效裁判错在哪里、申诉的理由是什么、有没有新的证据等表述清楚就行了。本书中以下格式及范本仅供参考。

行政再审申请书(样式)

申诉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号  ,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某某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复印件一份

申诉人:

年  月  日

【典型案例】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委托代理人:徐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11)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1)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主要是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原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06年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154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15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

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专家评析】

应当说,这份行政再审申请书是写得比较规范的,特别是在阐述申请再审理由时,从事实和证据的角度,提出了六个方面的理由,是较为翔实和充分的。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日 法释〔2000〕8号)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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