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是在我国境内道路上通行或者从事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活动的,都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享有特权。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依法批准使用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如果确有必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享有特别通行权。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这些专用车辆一定的特别通行权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生命健康的需要。这里的特别通行权是依法授予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不得滥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的机动车属于部队装备,主要用于执行军事任务,出于国防建设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军车的牌证、检验、驾驶人考核等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但是军车上道路行驶的,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等规定,服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的依法管理。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目标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两个,一是依法管理;二是方便群众。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目标,归根结底就是要通过依法管理,保证道路交通秩序井然,安全、畅通。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遵循依法管理的原则。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来自严格、科学的管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机动车数量和交通流量急剧增加。据有关部门预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机动车数量和交通流量仍将保持高速发展的势头,到本世纪末,我国的民用机动车总数将达到5400万辆。因此,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的压力很大。从目前道路交通秩序的实际情况看,形势比较严峻。一是交通违章现象严重,交通秩序混乱,许多机动车驾驶员随意行驶,车辆乱停乱放;三轮车、自行车抢行猛拐,路口闯灯越线;行人乱穿道路,攀越隔离设施。二是交通阻塞的路口、路段日益增多,堵塞时间不断延长,机动车平均时速逐年下降。三是交通事故不断上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惨重。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上讲,道路建设大大滞后于车辆和交通流量的发展,交通工具结构和路网结构不合理、不配套,交通设施严重不足等是重要原因。同时,一些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在日常管理上也存在不足之处:有的对日益严重的交通秩序混乱和交通堵塞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严格执法、严格管理、严肃处罚违章的有效机制尚未很好形成。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说明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管理水平还需要大力提高。提高管理水平只有通过依法管理才能得以实现。要通过道路交通安全立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法制,依法治理交通。把机动车管理、驾驶员管理、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处罚、事故预防和处理以及道路交通法制宣传等都纳入法制轨道。
依法管理一方面要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做好上述各项管理工作,不得懈怠职责;另一方面,要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管理,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极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违法行政,必然会给广大人民群众利益造成很大损害。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详细规定了道路交通管理机关的各项职权的范围,行使的条件和程序,而且专门规定了对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总而言之,依法管理就是要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有权有责。依法实施各项管理活动时,有法律作为强有力的后盾,保证各项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各项管理工作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要接受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方便群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直接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可以说是涉及面最广的一项行政管理工作,不论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不论是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还是行人,其出行、生活都离不开道路交通。一方面,作为道路交通活动的参与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对人,机动车上牌照、申请驾驶证、上道路通行等都要接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的管理;另一方面,作为人民群众,他们又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目的就是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创造一个安全、可靠、畅通、迅捷的交通秩序和环境。因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应当始终坚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自己整个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方便群众的原则贯穿于整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去。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本身就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而不是为了管理而管理。在采取具体管理措施时,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方便群众。比如,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要充分考虑群众的需要。在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单位门前设置过街设施或者施划人行横道,设信号灯、减速、慢行标志等。慎重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因管理需要不得不采取管制措施时,要尽量考虑对人民群众生活、出行影响最小的方案,并且提前向社会公告,等等。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注意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减少不必要的办事环节,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即使是在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也存在方便群众的问题。处罚并不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目的,因此,对于一些违法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人,在依法纠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使其知道违法性所在后予以放行即可。对于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在接受处理、缴纳罚款等程序上也可以尽量采取一些便民措施等。
方便群众与严格执法并不矛盾。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的形成,需要全体道路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人员严格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要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对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纠正,对违法行为人要依法进行教育,并给予必要的处罚,对严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人还要给以严厉的处罚。方便群众要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在依法管理中体现。不能为了所谓“方便群众”,而违反法律规定,随意省略法定的办事环节和程序。比如,对机动车进行登记时,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这是为了保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性能,杜绝“病车”上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在机动车登记工作中采取一些方便群众的具体措施,如具体的办事程序上实行“一站式办公”等,都是方便群众原则在工作中很好的体现。但是决不能为了“方便群众”而违反法律规定,任意简化、省略安全技术检验的内容。更不能以“方便群众”为名,为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大开方便之门。这样的“方便群众”不仅不符合依法管理原则的要求,而且事实上并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目标是保证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依法管理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基本工作方法。方便群众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基本作风。而有序、安全、畅通则是整个道路交通工作所要追求的目标,它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方向。道路交通井然有序,既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加强依法管理的目的,也是方便群众最根本的体现。安全、畅通,则是衡量道路交通秩序是否井然有序的两个最基本的指标。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在管理工作中坚持严格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就是为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的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努力追求的目标。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规定。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而道路交通运输是整个交通运输网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应当和道路交通运输一样,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道路交通运输的发展如果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就会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的顺利协调发展的瓶颈。同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如果不能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就会制约道路交通运输的发展,进而制约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应当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需要出发,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科学决策,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投入,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这里的各级人民政府既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即******,也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二款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规定。“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制定科学、合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目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比,相对滞后,不能充分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有的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已经成为严重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造成这种状况的客观原因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20余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一直保持着较高的速度,道路交通作为基础产业相对滞后。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也还存在许多问题,突出的表现就是,管理工作缺乏整体和长远规划,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处理发展经济与保障安全的关系、近期建设与长远需求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就是为了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交通枢纽、交通指挥中心、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公共停车场等的规划和建设的内容;(2)关于交通安全管理人才培养和储备的内容;(3)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研工作的内容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可以分为近期规划、中期规划和长远规划。
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是在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作的计划和安排。道路交通的发展,客观上需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必须以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与道路交通发展相适应为核心,不断满足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道路交通发展服务。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还必须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为依据。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直接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这是依法行政的当然要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不是孤立的,它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是紧密相连的。因此,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必须以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政策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中的各项内容,应当根据地方和国家的基本建设、城市建设等的需要和工作安排制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等,以保证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能够满足地方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