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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16)

第二款是关于交通信号的规定。交通信号是指挥车辆和行人前进、停止或者转弯,向车辆驾驶人和行人提供各种交通信息,对道路上的交通流量进行调节、控制和疏导的以光色信号、图形、文字或者手势表示的特定信号。交通信号既是车辆驾驶人和行人的安全保护神,又是交通警察纠正违章、处理交通事故的执法依据,同时通过交通信号对道路上交通流量的调节、控制和疏导,以达到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的安全畅通的目的。根据本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是指设置在道路交叉路口,用以指挥交叉路口交通通行的灯光设备。交通信号灯是对车辆和行人实行或停或行交替的继续式指挥疏导,把不同方向的交通参与者从时间和空间上隔开,先后通行,避免相互干扰,减少冲突点和交织点,使处在相互矛盾的交通环境中的车辆和行人有秩序地通过交叉路口,保障交通的安全畅通。交通信号灯主要包括:指挥信号灯、车道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交通标志”,是指用图形符号和文字,配之以特定的颜色,向车辆驾驶人及行人传递特定信息,用以管制、警告及引导交通的安全设施,是管理道路交通的重要设施之一,它在现代交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款是关于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1.饮酒。酒后驾驶,是当前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对行人、其他机动车等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也严重威胁着驾驶者本人的人身安全。统计数字表明,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占整个交通事故的很大比例。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严治酒后驾车作为减少交通事故的措施之一。这里所说的“饮酒”,包括饮用任何含酒精的饮料,包括白酒、果酒、啤酒等。机动车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具有酒精反应,在酒精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都属于饮酒后驾驶。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可以有效地组织交通流量,减少交通事故,预防交通拥堵,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主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等;辅助标志,是一种与主标志配合使用的特殊标志,附设在主标志的下方,对主标志起辅助说明作用,不能单独使用,可分为表示区域、距离、时间、车辆种类、警告禁令理由等。“交通标线”,是指以规定的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其他导向装置,施划于路面或其他设施上,用以管制和引导的交通安全设施,它可以和交通标志配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交通标线包括:指示标线、禁止标志、警告标线。“交通警察的指挥”,是指由交通警察通过手势、指挥棒进行指挥、引导和疏导交通的行为。交通警察手势信号主要包括:直行信号、直行辅助信号、左转弯信号、左转弯辅助信号、停止信号、停止辅助信号、右转弯信号、减速慢行信号、前车避让后车信号、示意违章车辆靠边停车信号。车辆和行人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时,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车辆、行人的通行和停止,怎么通行和怎么停止,都要以交通警察的指挥为准。

第三款是关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的规定。本款是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的技术要求、设置质量以及保证合理使用的角度上所作的规定。本款规定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的要求,根据道路宽度、交通流量以及交通安全的考虑,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设置的种类应当齐全,安装应当规范,配时应当合理,并符合技术要求。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标准、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等规定进行。设置和施划交通标志和标线,要结合道路线型、交通设施等情况,以确保行车安全和交通畅通为目的,设置不同种类的交通标志,以及施划不同的交通标线,并要做到科学规范、整洁美观、清晰醒目、齐全有效,满足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二是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是提供给车辆驾驶人和行人有关道路的交通信息,用以管理和引导交通的安全设施。因此,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要以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为目的,结合道路线型、交通设施等情况,总体考虑布局,避免出现内容互相矛盾、重复的现象,并且当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符合交通需求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使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引导下,能够顺利、快捷地抵达目的地。三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以后,应当随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只有足够清晰、醒目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才能被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准确地认读,从而指导其交通行为。要保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的地方应明显突出;(2)交通信号灯要有足够的亮度,交通标志应有适当的安装角度及照明,交通标线则要色彩鲜明、醒目;(3)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满足一定的视认距离;(4)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出现毁损、交通标线模糊不清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清洗、修理、更换和安装。

第四款是关于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定。本款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道路交通的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方法与手段,及时掌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后的使用效果,若发现设置存在问题或者出现新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研究,对于需要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重新施划交通标线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以避免由于交通信号不明,给车辆驾驶人或行人带来交通危险,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二是增设、调换、更换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实践中,常常发生由于某地增设、调换或者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如禁止左转或者直行,由于车辆驾驶人不了解情况,违反了交通法规,结果与交通警察发生争议的情形。本款是根据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所作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需要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应当在该交通信号实施前一段时间内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广泛进行宣传教育,让车辆驾驶人和行人了解和掌握增设、调换、更新的限制性道路交通信号的有关规定,以便于更好地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保障道路畅通有序,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交通信号灯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主要包括三种:一是指挥灯信号。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车辆须停在停止线以外,行人须在人行横道边等候放行。自行车左转弯不准推车从路口外边绕行;直行不准用右转弯方法绕行。右转弯的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红灯亮时,在不妨碍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二是车道灯信号。一般安装在需要单独指挥的车道上方,只对在该车道行驶的车辆起指挥作用,其他车道的车辆和行人仍按规定信号通行。三是人行横道灯信号。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绿灯表示准许通行。主要包括三种:一是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不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凡是面向绿灯信号的均可直行,也可以左、右转弯。在绿灯亮期间进入路口的车辆应该让已经在路口内的车辆和正在人行横道内的行人优先通行,绿灯亮时,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是车道灯信号。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绿色箭头灯是指绿灯中带有左转弯、直行、右转弯导向箭头的交通指挥信号灯。三是人行横道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黄灯表示警示。主要有两种:一是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右转弯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黄灯亮时,在不妨碍放行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绿灯之后的黄灯表示禁止超越信号;红灯之后的黄灯表示准备通行。二是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以及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的规定。

【本条释义】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铁路运输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了保障铁路和道路的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的交通事故,本条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是为了方便车辆和行人通行,在铁路与道路交叉处铺设的平面交叉。根据国家经委、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城建部、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布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道口。道口是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包括“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第二种是人行过道。人行过道是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第三种是平过道。平过道是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为了保证铁路道口的安全畅通,本条规定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根据《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在铁路道口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置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铁路道口标志应设在通向道口、距离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20米处的道路右侧,护桩设在道口附近。第二,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第三,有条件的可设置道口信号及自动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铁路主管部门在铁路道口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并且警示灯、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应当做到设施齐全,清晰醒目。

第二,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长期以来,铁路道口事故连年增加,人员伤亡惨重,国家财产损失巨大,加强对无人看守道口的管理是十分重要和迫切的。本条规定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这里所说设置的“警示标志”,是指在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一定距离的道路右侧,设置停车或止步、让行标志。设置警示标志的目的是提醒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在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应当先停车或止步瞭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再通行,这样,能够防止和减少无人看守道口的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道路运输畅通。为了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防止无人看守道口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铁道部等颁布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全面监护,设置专人对通过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实施监督和防护,以保障道口安全畅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以及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是道路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引车辆驾驶人和行人通行的信息标志,是保证行车安全,以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的重要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完整、醒目、清晰,是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重要保障。实际生活中,经常有些单位为了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或者通行方便,有些个人为了自己的方便,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本款就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所作出的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如果需要设置、更新或者移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置、更换、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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