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以后,所登记的事项依法载入机动车登记档案之中,这些信息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相关活动时重要的参考资料。机动车登记以后,如果机动车产权发生转移或者受到重大限制的,或者登记资料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机动车报废的,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这样才能保证机动车登记资料的准确性。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新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依法享有各项权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定期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相应的权利义务也应当转移给新的机动车所有人。
新的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一方面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对其自身权利的保护。对机动车实施登记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机动车转让行为属于依法应登记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依法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力。新的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才能享有自己对机动车的所有权的法律保障。除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动以外,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上依法设立抵押的,也应当依法申请抵押登记。机动车抵押,是指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对机动车的占有的情况下,将机动车作为债权的担保。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机动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机动车的价款优先受偿。对机动车设立抵押,是对机动车所有权的重大限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机动车作抵押的,应当到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要求机动车抵押实行登记,是为了保证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安全。
机动车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如出现机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机动车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机动车需要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等情况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以保证登记资料与机动车实际状况相适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因此,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报废登记。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对报废的机动车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有利于防止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五款。第一款是关于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应当定期接受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不得随意附加条件的规定。机动车必须经过依法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机动车进行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审查的项目之一,就是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只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才准予登记上路。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尽可能地把事故隐患消灭在机动车登记环节。但是机动车投入使用后,其机械部件会随着使用而磨损,需要随时进行妥善保养和维修。在车辆进行登记时的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是无法保证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长期处于良好状态的。因此,对投入使用后的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很有必要的。然而,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次数如果过于频繁,则不仅会增加机动车所有人的负担,而且也给机动车管理部门带来不必要的工作负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确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期限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机动车种类繁多,用途各异,而且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和汽车制造工艺的不断进步,机动车的安全使用寿命也越来越长。在法律中直接对机动车定期检验的期限作出详尽的具体规定比较困难,因此有必要授权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的需要,确定具体的检验期限和检测项目。但是,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毕竟会对机动车所有人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不便。制定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制度既要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还要充分考虑机动车所有人的利益。同时考虑到,实践中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从局部利益和需要出发,随意规定、增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次数和项目的情况,有的甚至将此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群众意见很大。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定期检验制度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机动车接受其安全技术检验。其次,国家在制定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制度时,应当考虑机动车的用途、载客载货数量和使用年限等对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影响比较大的因素。
机动车的用途直接关系到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安全使用寿命。同样的机动车,用途不同,其使用的频度、相同使用年限内的行驶公里数等存在很大差异,相应的车况也就不同,对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期限和检测的项目就应当作出不同规定。比如从事营运的出租车和家用的机动车相比,一般来说,前者的使用频度大大高于后者,实际所跑的里程也要远远超过后者,因此在确定安全技术检验的期限时,出租车可以比家用车辆相对短一些,检验的次数和检测的项目要相对多一些。另外,车辆的用途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也存在直接联系。营运机动车涉及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其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比较长,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相对比较大。同时,有的营运机动车主,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让机动车带病上路,超负荷运转。因此营运机动车应当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在规定其安全技术检验的期限、次数和检测项目时,应当相对从严要求。
机动车载客载货数量也是制定定期检验制度时应当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机动车载客载货数量一方面直接关系到机动车机械和部件的磨损程度和使用寿命;另一方面载客载货数量多的车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也比较大。因此对载客载货数量较多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期限应相对较短,检测的项目和次数也应相对较多。如对于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应当严格要求,应将其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
机动车使用的年限是制定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制度时应当重点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机动车的使用年限与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之间存在直接联系。随着汽车制造工艺的不断进步,目前新出厂的机动车无故障运行的时间和里程越来越长。对于新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期限可以规定的长一些,次数少一些。机动车随着不断使用,机械和部件不断磨损,车况会越来越差,直至达到报废标准。使用年限较长的机动车,由于车况相对比较差,需要更多的维修和保养。对使用年限较长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次数要相对多一些,间隔的期限相对短一些,有利于促使机动车所有人注意对机动车及时进行保养和维修,使机动车保持良好的安全状况,减少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这样既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也有利于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款除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外,还规定了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需要提交的有关单证。对机动车强制性的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为了保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能够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从道路准入的环节就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但是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强制性,在检验时随意增加各种附加条件,搭车收费或者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履行一些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无关的义务。这既增加了群众负担,又影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立法机关在本条中专门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在接受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需要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并明确规定除这两项单证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增加其条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是为了确认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的身份,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所必需的。要求提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是因为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险种对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及时救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处理因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有重要作用。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是推广和落实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际需要,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并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发给检验合格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检验合格证书按照规定放置在机动车上,以备随时监督检查。通过核发检验合格证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实施严格的管理,保证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防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
第二款是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是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由专门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技术服务相分离的一种管理模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从性质上看,是一种纯粹技术性的工作。长期以来,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道路交通有了很大的发展,机动车一直保持着高速度增长的势头。随着情况的变化,传统的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的主要弊端是:第一,由于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工作量增长很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过多的精力投入到安全技术检验这种纯粹技术性事务中,影响了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职能的实现;第二,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对机动车的安全状况实行监督和管理,应当是一个相互制约的关系。
这样有利于保证安全技术检验的客观性和中立性。技术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均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混淆了两种工作的性质,容易产生检验和管理流于形式的弊端。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将技术检验工作交由专业技术部门负责,有利于减轻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负担,能够在制度上保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能够保证安全技术检验设施与社会需求相适应,有利于科学配置资源,防止资源浪费。同时,实行社会化还能够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行业内形成一个有益的竞争环境,促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断提高技术检验水平和服务的质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有利于机动车所有人根据需要随时对机动车进行检测、保养和维修,使机动车随时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纠正其将安全技术检验视作应付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手段的错误认识。
当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属于当前机动车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新的举措和尝试,推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如何平稳的推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保证实行社会化以后,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能够依法公正、严格的进行检验,防止产生新的腐败,是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虽然说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是机动车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但是实行社会化必须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条件稳步推行,不能采取一刀切式的简单做法。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