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法治国家的政府职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总统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大政府”所具有的政府职能;另一种是议会制国家实行的“议行合一”体制下的“小政府”的政府职能。
“大政府”的政府职能,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大职能。这个层次上的政府职能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法定性。政府法定性包括职能、机构、编制和运行程序的法定。首先是职能法定。政府职能的法定性,主要是指政府的行为目标和行为方式必须有法律依据;政府做什么,不做什么,由法律授权;政府的行为方式即如何做,由法律规范;政府必须依法立法,依法执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没有超出法律规范以外的特殊权力。
二是有限性。这是和法定性相联系的特性。在宪政体制下,政府权力有限,职能有限,是有限政府。这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职能的基本特征,也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精髓。政府不可能是万能的,因而必须划定政府的边界。必须使政府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限范围内活动。
三是权威性。政府权威来自法律,也来自民众的信赖。政府只有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管自己应管的事,才能令行禁止,具有权威;如果超越法定权限,什么都管,沦为事务主义者,不能超脱,就没有权威。如果只有政府对社会的强制和命令,而没有社会对政府的信赖和诚服,同样是只有权能而没有权威的政府。
四是有效性。政府必须将它所具有的能力集中于它能够完成而且应该完成的任务上。政府职能的有效性表现为政府具有确定的控制力,表现为能够令行禁止。如果法律受到权力的藐视,如果行政决策不能执行,法院判决不能生效,则表明政府职能失效。
五是服务性。服务型政府是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最希望的政府,服务功能是政府职能所具有的基本功能。特别在公共管理领域,政府的职能主要是为市场、为社会、为公民个人提供各种有效服务。宏观调控,引导协调,提供信息,监察督导等,都是服务的不同形式。
六是公开性。职能公开、政务公开是信息社会民主国家政府过程的显著特征。公开性是一个原则,也是一种境界,它表现的是政府的自信和对民众的诚信。对一些关乎民众利益的公共决策,政府应当尽早地向民众公开;对决策的执行应当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
七是责任性。明确职能的责任性,是责任政府的重要特征。从道义上讲,政府的责任是无限的,但从法理上说,政府的责任是有限的。政府责任的有限性根源于政府职能的有限性。政府用有限的权力行使有限的职能同时负有限的责任,这就是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基本含义。
八是变革性。即职能的转换、变化、革新与发展。世界在变化,有关政府职能的要求也在变化。职责是静态的,而功能是动态的。
根据社会的发展和需求,政府的职责和功能都会发生变化和革新。
这是政治发展和政府发展的根本动因。
“小政府”的政府职能,即等同于行政职能。这个层面上的政府职能,除了也具备上述特点之外,还具有执行性、层次性、部门性和临时性等特性。
上述两类政府的职能及其特性说明,政府职能的含义具有多面性,政府职能是一个具有多重属性的概念,而小政府的职能比大政府更具有其复杂的属性。
二、政府的基本职能与具体职能
依据政府职能分类的标准,我们就可以对现实的政府职能进行逐层划分。按照学术界通行的方法,我们可以先确定政府的基本职能,然后再划分政府的具体职能。确定政府基本职能是依据政府的基本属性;而划分政府的具体职能则主要是依据政府与市场各自的特性及其相互关系,即以市场经济为前提。
1.政府的基本职能
政府的基本职能是对政府职能的一级划分。政府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广义的)两大基本职能是所有社会形态各种政体国家的政府所具有的职能,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因为两大基本职能是互相依存难以截然分开的。离开社会管理的政治统治和离开政治统治的社会管理事实上是不存在的。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陈述的一种事实:“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当然,政府的两大基本职能也是不容混淆的。政治统治是政府的初始职能,是自从国家产生以后政府存在的基本理由。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拓展的结果,是国家发展过程中政府不断走向成熟的标志。实施政治统治是国家强制力的显现,是除政府之外任何社会组织所无力承载的职能,因而是政府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统治机器的合法性所在。实施社会管理是政治民主化的标志,是政府以其超社会的力量介入公共事务管理从而弥补市场失灵和社会自治力之不足,进而与社会合作治理以减少社会交易费用的必然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社会公共事务日益增多,社会公益事业日益增进,社会管理的公共性日益凸现,民众对政府管理的社会性诉求日益增加;与此同时,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得到不断扩展与自然强化,而政治统治职能随之相对弱化,政府的两大基本职能的重心开始发生规律性定向位移;政府自身发展也沿着“统治型一管理型一服务型”的方向演进。
2.政府的具体职能
政府的具体职能是对政府基本职能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是对政府职能的二级划分。这种划分以市场经济为前提,以政府与市场的相互关系为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以市场的调节者和补充者的身份发挥其基本功能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客观性使得市场和政府互为存在的依据和条件;同时,追求效率与公平的社会价值关怀又使得市场和政府成为不可或缺的两种社会调节手段。政府的具体职能正是在它与市场的这种特殊而微妙的关系中生成、确立并发展的。对政府具体职能的划分,无非就是对其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两大基本职能的分析和梳理。从政府的政治统治职能中可以划分出国防与外交职能、专政与治安职能、政策制定与执行职能、政务管理职能等;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中可以划分出宏观调控职能、经济管理职能、文化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等。现择要分述如下:
第一,国防与外交职能
作为民族国家的代表,政府的首要职能是维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使民族的尊严、国家的利益和国民的权利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侵犯;在此基础上按照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以求国家发展和人民幸福。任何国家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不能有效行使其正当权力,不能保障国民的基本人权,而使民族的目标受到破坏、人民承受屈辱,则人民有权改变和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因此,政府通过行使其国防与外交职能,来有效地维护和保障民族的独立与尊严、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国民的权利与安宁,就是天经地义的事。国防与外交职能是一国政府代表民族国家行使的对外职能,因此,它是民族国家的中央政府所特有的政治职能。
第二,专政与治安职能
在阶级社会中,政府对内是统治阶级的代表,同时又是全民利益的维护者。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政府在政治统治中必须实行阶级专政;为了维护全民的利益,政府必须公正执法,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必须行使专政与治安职能,即必须用专政的手段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与破坏;用法制、法治以及教育的手段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以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专政与治安职能是一国政府对内行使政治统治职能的主要内容,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政治职能,因此,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统一行使的政治职能。
第三,政策制定与执行职能
政治决定是政府政治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政府的政治决定主要是以政策制定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按照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史蒂文·凯尔曼教授的说法,“政治决定是意见有分歧的人们的集体选择;在这些决定背后,存在着政府的强制性权力。”就是说,以政治决定为本质的政府公共政策制定职能也是一种带有政治强制力的职能,而这种强制力是公众的合意性选择。
政策执行职能是对政治决定的贯彻。它同样具有强制力。传统的公共行政被定义为对政令的推行,其实就是把政策执行看作是政府的主要职能。执行过程同样是一种选择的过程,是体现政府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方面;政策制定与执行职能也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共有职能。
第四,政务管理职能
所谓政务管理,即对国家政治事务的管理。广义的政务管理包括国防和外交,由于它是中央政府的专有职能而另立一项;因此,这里所谓政务管理,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行使的对国家政治事务的管理职能,即管理内政事务的职能。具体包括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政治法律事务管理、司法行政管理、民族与宗教事务管理以及政府自身管理等项职能。
政务管理的突出特点是人本管理。人本管理中以人为本的思想,包含被管理者和管理者两个方面,即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关于“民为邦本”,“政之所兴在顺民心”的民本思想和“为政之本,惟在得人”,“为政之要,惟在用人”的人才思想两个方面的结合。因此,政府的政务管理职能,必须把对管理者的管理放在首位。
第五,宏观调控职能
“调控是指政府插手和改变开放市场的自然程序以达到所期望的某种目的。政府调控的主要任务是,当市场没有或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时就改善之或取代之。”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包括对经济的调控和对社会全面发展的调控两个方面。由于政府的社会调控隐含在其他具体的社会管理职能中,因此,这里所谓宏观调控,主要是指政府对经济运行和各种经济关系的调控。相对于开放市场自身机制的自然调节,政府调控的特点是出于政治目标和政治价值的经济引导,其实质是政治对经济的引导和控制。因而,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规律又被称之为政治经济学或政府经济学。
政府机构中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都可看作是广义的宏观调控部门。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不断增设标志着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日益强化。各国政府对宏观调控部门的设置尽管千差万别,但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基本都集中在以下方面:对市场的调控;对企业的调控;对劳资关系的调控;对职业安全和劳工保健的调控;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调控;对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控等。
第六,经济管理职能
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往往呈现出规制性和服务性两种特性。这两种特性分别在市场监管和经济协调中得到充分地体现。
市场监管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特指政府部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政府行为。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涉及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各个方面,包括对市场秩序、市场行为、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执法监督。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说到底是对非公平竞争行为的监督和对公平正义原则的守护。而这种职能的行使带有明显的强制色彩和刚性约束。
经济协调是指政府通过统筹规划、政策引导、信息服务、利益协调等服务性手段,为市场竞争和经济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的中观与微观管理活动。这种管理活动的突出特点是回应和服务市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管理的有效性在于改变传统的单一行政手段,而采取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综合管理手段。
第七,文化管理职能
文化本身是最难以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求得生存和发展的东西。
因此,通过非市场化的手段保护和管理文化,不但是政府的一项基本社会职能,而且是需要政府大力投入并采取特殊政策才能有效管理的一项社会事业。文化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作为政府管理职能的文化管理,指的是除物质文化之外的全部精神文化领域。
政府的文化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对教育、科学技术、新闻出版、文物考古、文学艺术、广播影视、网络信息以及精神文明等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领域的管理。作为精神生产的文化领域,是服务大众和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新兴产业,但很多文化部门是不能按产业化道路来发展的,而需要政府按公益性事业管理的方式来予以扶持。譬如基础教育、基础研究、博物展览、语言文字、文学艺术等。
政府的文化管理也是一种资源管理,譬如政府对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立法、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先进的技术处理来实现。文化分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政府的职能是办好文化事业,即提供一种扶持性和保护性的服务。
第八,公共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
这里所谓公共事务管理,是指除国家政务管理、经济管理和文化管理之外的其他带有公共性的各种社会事务的管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狭义概念的社会管理或公共管理。这里所谓公共服务职能,则是对公共管理中侧重于服务性的管理职能的概括性描述。在强调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国家,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是相互渗透难以分割的,在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下,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其实是同一职能的不同表述。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集中于市场机制尚未有效发挥作用或市场未能顾及的社会公共事务上。这类公共事务管理与服务包括:人口与生育管理,政府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自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道路与交通管理,民政与社会保障,卫生与体育事业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社会危机管理与紧急事件处理,城乡建设规划与管理,社区服务与管理,以及旅游、休闲娱乐等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管理等等。
三、中国政府职能体系分析
作为从计划经济体制脱胎而出的后发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具有自己的特殊国情和独特发展道路;中国政府的职能体系具有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完全不同的特点。分析中国政府的现实职能体系和未来走向,对于正确认识和评价中国政府治理和政府过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合理推进中国行政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1.中国政府职能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