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十九年,山西代州(今代县)的地方百姓因为驿站征收号草之事闹得群情激奋,一场地方“群体性事件”眼看就要爆发。这时候正赶上山西巡抚申启贤到雁北一带视察工作,就在他路过代州地界时,当地一些村长和绅耆就拦住轿子告状,向省领导反映征收号草中的问题。
清朝的驿站相当于今天的邮政局,而号草则是驿站马匹食用的草料。按照清朝制度规定,号草必须由政府向民间购买,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是一文钱一斤,如果折算成今天的货币和度量单位,相当于两毛多钱一千克。当地每年收号草10多万斤,财政拨款将近两万元。这些草料由本县百姓分摊,定期交纳。也就是说这笔钱到不了老百姓手里不说,老百姓无偿给驿站交号草还要遇到盘剥。
那些老人和村长控诉说,驿站收号草有两条不公平:一是秤不准,经常七八十斤号草上秤而秤不起花;二是必须向收号草的驿书(县邮政局领导)和家人(县领导私人亲信)交纳使费,不然他们就不肯收。这些人知道老百姓不交号草,极有可能被抓到衙门里打板子、站枷号,所以他们有恃无恐。
山西巡抚申启贤当时正在生病期间,心情烦躁,就下令掌责――打了那些拉轿老头一顿耳光。可是打完他就后悔了,内心感到不安。用他的话说,那些挨打的老头“俱白发飘萧”,他害怕这顿耳光会打出人命来。于是要求道台(相当地委一把手)张集馨亲自处理这件事。经过一番调查,张集馨弄清了事情真相,他做出两个决定:一是调来驿站收草的大秤,经检验,果然是老百姓所控诉的那种黑秤。张集馨决定另造官秤。二是宣布按照每斤一文的官价支付草价,不许驿书和家丁“干没”。
张集馨在处理号草这件事上,表面上看似公道,实质上对地方官员的偏向是非常明显的。第一,老百姓无偿交了那么多号草,没有拿到一分钱的报酬。既然官府以前是拨了有关经费的,现在理应补发给老百姓,不补发就是对老百姓合法权利的侵犯。张集馨没有责令当地官员补发。第二,代州驿站所用号草一直采取向老百姓硬性摊派的做法,官拨的号草购买费从来就没有使用过。那么拨付的那些经费都用到什么地方了?也应该深查,就算没有查出贪污案,因为某些地方官员的行为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治他们一个渎职罪绝不为过。张集馨也没有去查。
对代州地方官员盘剥百姓的行为,张集馨的查处只是走走过场,并没有触及到问题的实质。究其原因,无外乎两点。一是,比起上级官员与一般老百姓的关系,上级官员与下级官员的关系要亲近、密切得多。这种感情上的近距离,必然造成查处时的“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二是,他可能也难免于清代官场流行“陋规”的熏染,“吃了人家的嘴短”。
张集馨是个有才干、有操守,外圆内方之人,此前的政声还不错。可就是这么一个相对还算清廉的官员,却难以摆脱“陋规”的束缚。道光二十六年,陕西发生重大灾荒,地方税收大幅减少,导致国家的军粮都停征了,然而“陋规”的致送却不能停止。这时候已经转任陕西粮道的张集馨在他的官场日记《道咸宦海见闻录》中说这一年“督抚将军陋规如常支送”,其中的“抚”就是陕西巡抚林则徐。那么林这一年所得“陋规”多少呢,张集馨说,计“每季白银一千三百两”,另有“三节两寿”的“表礼、水礼、门包”和杂费,“年逾万”。
不管多大的天灾人祸,林则徐的“陋规”都会旱涝保收。我们很难想像林则徐会为了一己之私不顾百姓死活。这一事例只能解释成,离开了这笔“陋规”,林则徐个人生活以及巡抚衙门的日常运转就无法继续。
清朝时期,省级财政是由布政使司(也叫藩司,是主管一省民政与财务的地方机构)在督抚(省长)统辖下主管。可实际情况却并不是这样,布政使司不过是户部(中央财政主管部门)设在地方上的一个办事机构,地方藩库也不过是户部银库的分库。
布政使司对地方财政并没有多少干涉权,更没有实际的支配权,它的作用就是在户部统一调配下,干些催征、起运、留储田赋杂税的事。
因为实在没有在全国建立起细致而有效的财政体系,皇帝也无计可施。在这种情况下,他唯一能够寄托的就是官员们的自觉性和他们的道德情操,而自觉性这种东西又是最不靠谱的。所以官员的道德软硬度,往往决定他在收取陋规过程中所变现出来的“度”。通常来说,官员收多少陋规并不能说明一切,衡量官员的优劣程度,主要是看他把收到的这些钱都用到了哪些地方。如果都花到公用开支和必要的生活开支中,那么他们就不被指摘。稍有所取,使自己日子过得更滋润一些,也很容易被上上下下所理解。这在康熙皇帝对近侍所说的话中表现得很清楚:“身为大臣,寻常日用岂能一无所费?若必分毫取给于家中,势亦有所不能。但要操守廉洁,念念从爱百姓起见,便为良吏。” 连皇帝都承认,陋规不可免,如果能够在拿走自己应得那部分的同时,念及民生,就是一个好官。
皇帝对待陋规的温柔态度,在一定程度上算是给官员们的良心松绑。问题是,良心不可依恃,贪婪吞噬了人的本性。“陋规”给贪腐带来了极大方便。而腐败犹如拦河的堤坝,只需要一个小小的管涌,就可能会导致洪水决堤。我们在史料中看到康熙年间和雍正初年的陋规数目,一般都十分惊人。
如前所述,康熙末年,江西巡抚衙门的陋规数达七万四千四百两。而据雍正初年山东巡抚黄炳奏报,当地巡抚衙门每年接受的规礼达十一万余两。而河南巡抚则奏报:“一年所有各项陋例,不下二十万两。”
相对于上面估计的雍正年间一位巡抚的实际年支出是八千到二万两,我们可以看到,在权力制度的默许之下,官员们超越“合理”的限度会渐行渐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