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的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除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为了核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的投入资本,应设置“实收资本”科目。对公司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成本,应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对返回所有者的投资的资本,应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该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公司实际收到投资者的资本总额。该科目应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在收到投资者的出资时,一般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对于收到货币的出资额,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对于收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在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但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该项非货币财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资产科目,按投入资本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投入资本的核算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初建有限责任公司时,各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或公司章程投入企业的成本,应全部记入“实收资本”科目,企业的实收资本应等于企业的注册资本。在企业增资扩股时,如有新投资者介入,新介入的投资者缴纳的出资额大于其按约定比例计算的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部分,不记入“实收资本”科目,而作为资本公积,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2)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公司在组建和追加投资时,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它不会为维持一定的投资比例而产生资本公积。
第三节资本公积
一、资本公积的含义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是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形成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原因主要有:溢价发行股票、投资者超额缴入资本。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如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按应享有份额而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
二、资本公积的特点
资本公积通常是投资者或者其他人投入到企业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金,其所有权属于投资者,与实收资本和盈余公积有很大的区别。
1.资本公积与实收资本的区别
实收资本明确了投资的主体,是投资者对企业实施控制和盈余分配的基础,实收资本总量和结构的增减变化,涉及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方针和资本市场的变化,其增加或减少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资本公积是所有者共同的权益,它在未转成实收资本前,并未明确具体的投资主体,不能参与企业的控制和盈余分配。资本公积伴随着投资产生,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主要由溢价收入形成,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价格普遍提高,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了大量的资金,真正属于自己的权益只是按面值计算的部分,大量的溢价收入形成资本公积。
2.资本公积与盈余公积的区别
资本公积主要伴随着投资产生,反映了企业的规模,是投资者对企业的贡献。盈余公积是从企业的利润转化而来的,它是企业经营活动积累的结果,为了防止企业超额分配,有关法律法规对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作了规定。盈余公积通常是和企业的盈利能力联系在一起的,对股东和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反映了股东投入资本增值的能力,反映了企业经营活动的质量,是管理者对企业和股东的贡献。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是转增资本,但要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
三、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
为了反映和监督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情况,应设置“资本公积”总分类科目,用以核算企业取得和使用的资本公积。该科目属所有者权益类的科目,贷方登记资本公积的增加额,借方登记资本公积的减少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公积数额。该科目应当分别“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批准,可将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企业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时,并不引起所有者权益总量的增加,只是引起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变化。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时,应按照各投资人的原出资比例,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第四节盈余公积
一、盈余公积的含义和分类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它来源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积累,属于具有特定用途的留存收益。企业实现的盈利首先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盈余公积,然后才能在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这是公司制企业区别于非公司制企业的一个显着特征。因为作为对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而言,只规定最低限度的出资额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对盈利的分配作出限制,迫使企业在向出资人支付利润之前,提取一定数额的盈余公积,以便为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提供积累资金,并为维护债权人权益和应付企业经营风险提供资金的保证。
公司制企业的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1)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公司法规定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并留在企业的积累资金。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当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但当法定盈余公积积累资金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2)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任意盈余公积是公司自愿提取的留存收益的一部分,是留存收益中已确定用途的积累资金,其数额应视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其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而非法律强制。
二、盈余公积的用途
公司制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有三项用途:
(1)弥补亏损。企业发生的亏损,应由企业自行弥补。企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期间为五年),对企业经过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亏损,则必须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用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转增资本。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然后按规定办理增资手续后,可将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转作实收资本或股本。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扩大企业生产经营。企业盈余公积的结存数,实际上表现为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一个组成部分,表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一个来源。提取盈余公积并不是单独将这部分资金从企业资金周转过程中抽出,它同企业的其他来源所形成的资金一样进行循环周转,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三、盈余公积的账务处理
为了反映和监督盈余公积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企业应设置“盈余公积”总分类科目。它属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该科目贷方反映盈余公积提取的情况,借方反映提取盈余公积的使用情况;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尚未使用的盈余公积结存数。该科目应当分别“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分别“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进行明细核算。
1.提取盈余公积的会计处理
由于提取盈余公积的过程属于净利润的分配过程,所以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时,应按各自计算出的提取数额,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科目、“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利润分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储备基金”、“盈余公积——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2.使用盈余公积的会计处理
由于盈余公积有着不同的用途,因此其会计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
(1)弥补亏损。企业发生的亏损,在由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以后,可用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进行弥补。由于企业未弥补的亏损表现为“利润分配”科目借方余额,因此,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将用于弥补亏损的盈余公积金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应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科目、“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2)转增股本。企业经股东大会决议,办理增资手续后,可以将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转为资本或股本。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实际转增的数额,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时,应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
第五节未分配利润
一、未分配利润的含义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净利润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即净利润中尚未指定用途的部分。它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二、未分配利润的账务处理
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讲,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分配有较大的自主权。从数量上来说,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税后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利润后的余额。该数额是一个累计结存数,它反映的是截止到本年度累计的未分配利润的数额。这一数额表现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余额,若该科目为借方余额,则为历年累计的未弥补亏损的数额。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