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所有者权益的概述
一、所有者权益的含义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股东权益。它是企业所有者对资产的剩余索取权,是企业资产中扣除债权人权益后应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
在我国的现行会计核算中,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在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个部分。
二、所有者权益的特征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拥有权。与负债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所有者权益在企业经营期内可供企业长期、持续地使用,企业不必向投资人返还本金。而负债则须按期返还给债权人,是企业的负担。
(2)企业所有者凭其对企业投入的资本,享受分配税后利润的权利。所有者权益是企业分配税后净利润的主要依据,而债权人除按规定取得股息外,无权分配企业的盈利。
(3)企业所有者有权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或者授权管理人员行使经营管理权。但债权人并没有经营管理权。
(4)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的债务和亏损负有无限的责任或有限的责任。而债权人对企业的其他债务不发生关系,一般也不承担企业的亏损。
(5)债权人的权益优先于所有者权益。从法律角度看,负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优先于所有者权益,这是因为所有者权益所拥有的只能是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的剩余权益。因此,当企业进行清算时,变现后的资产首先用于偿还负债,剩余资产才在投资人之间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节实收资本
一、实收资本的含义
实收资本(股本),是指投资者(股东)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数额。它是投资者或股东对企业筹集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也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实收资本或股本既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占有和使用的最基本的经营资金,同时还是企业据以对投资者或股东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依据。
二、实收资本的入账
投资者以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
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方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再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作为股本,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记入资本公积。涉及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的账务处理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所有要发行的全部股份;二是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股份,剩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在采用发起方式设立时,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本的核算,即股本的核算,在会计上应设置“股本”科目。
“股本”科目是为了反映和监督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的增减变动情况而开设的总分类科目,该科目主要用于核算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投入企业的股本,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的科目。该科目贷方登记股东投入和增加企业资本的有关情况,借方登记企业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情况,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股本数额。该科目应按股票的种类(普通股、优先股)及股东单位和姓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此外,企业还应设置股本备查簿,记载企业发行股票时涉及的股本总额、股份总数、每股面值以及已认股本等有关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设立,都应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公司设立发行的股票在收到货币资金等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如为溢价发行,按实际收到的资产的价值与股本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1.投入股本的核算
(1)接受投资。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2)分配股票股利。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3)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票。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转为股票时,应按“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利息调整)”科目余额,借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利息调整)”科目,按“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中属于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益成分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实际用现金支付的不可转换为股票的部分,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企业将重组债务转为资本的,应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本企业股份的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相应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4)股份支付。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在行权日,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应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2.股本增减变动的核算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实收资本(或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一是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时,可登记入账;二是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可登记入账;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公司股票时,可登记入账,但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当公司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增减变动情况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1)实收资本(或股本)增加的会计处理。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增加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①追加投资。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可以向企业追加投资,在企业按规定接受投资者追加投资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或其他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增加的实收资本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②增发新股。按照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增发新股。在增发新股时,应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面值计算的股票总额增加股本,贷记“股本”科目,按两者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③公积金转增资本(或股本)。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可将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在转增资本(或股本)时,应按投资者的出资额(或股东所持股份)同比例增加各投资者(或股东)的资本(或股本)。
④发放股票股利。股票股利是指采用增发普通股的方式向股东分派股利。目前我国发放股票股利多以配股(送股)方式进行。发放股票股利应根据股东所持有的股数,按应发股利的等值比例折算后发放给股东。若股东分得的股利不足1股,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处理。其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将不足1股的股票股利按股票的市价折算为现金股利,用现金发放;二是股东之间相互转售,集为整股。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将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影响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⑤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行权。股份支付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按照股份支付的方式和工具类型,主要可划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两大类。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实收资本(或股本)减少的会计处理。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的资本(或股本)在通常情况下不能随意减少,投资者(或股东)在企业存续期间内,不能抽回资本(或股本)。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企业发生缩小经营规模、资本过剩、严重亏损等特殊情况时,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减少注册资本。
企业因经营规模缩小、资本过剩引起的资本(或股本)减少,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用发还投资的方式减资,即在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时,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减资,即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公司组织除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外,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