癯猿著《红楼佚话》全文近人多谓红楼梦一书、为记清相明珠家事而作、至於书中人物、各有所指、则又言人人殊、大抵纳兰容若为全书主人翁贾宝玉者近是、顷见某氏笔记一则、其说乃至可异 、略日、曹雪芹馆明珠家、珠有寡嫂、绝色也、偶与雪芹逅於园中、夜即遣婢招之、雪芹逾垣往、忽闻空中语日、状元骑墙人、悚然而退、然终情不自禁、复往、神语如初、雪芹弗顾日、状元三年一个 、美人千载难得也、遂与欢狎、旋以事败见逐、故作红楼梦以泄忿、书中妇女之清白者、惟李富裁一人、即指其所欢也、按、此说似未经人道、存之以备参考、又有一说、谓是书为雪芹写恨而作、雪 芹有中表妹、名红红、能诗工琴、即书中之黛玉也、与雪芹誓为伉俪、未果、赍恨以殁、雪芹引为奇痛、因作是书以记之、书名日红楼、宝玉所居日怡红院、皆隐女名也、雪芹居南京时、尝筑一小楼名 悼红轩、后归燕京、辟一小园、园中有楼、亦名悼红轩、在内城东、今已荒废、而楼中悼红轩匾额犹存、雪芹手笔也、书作隶体、笔力颇健、左方有印章二、一阳文、雪芹二字、一阴文、已模糊不可辨 、仿佛一为曹字、余一字、左偏从火、右旁则多方辨认、终莫能识、按、今红楼梦刊本、皆有悼红轩原本字样、玩悼红两字之意、此说或不为无因也。
雪芹为汉军旗人、其父练亭、尝官江宁织造、雪芹幼时、有僧见之、许为异器、少长好挥霍、千金一掷无所吝、父怪之甚、一日、以二千金畀雪芹、日、若能以一餐之费尽吾金、则为奇慧人矣、雪 芹日、此易易耳、乃呼仆至、以二千金尽买鹦鹉、割其舌而灸之、举箸立尽、父乃叹日、真吾家异器也、以祖传玉章一方赐之、嘉庆间林清教案作、曹勋以贫故人教、牵连被戮、覆其宗、勋即雪芹之孙 也、或谓雪芹撰红楼梦以诲淫、宜有是报、然欤否欤。
红楼梦八十回以后、皆经后人窜易、世多知之、某笔记言、有人曾见旧时真本、后数十回文字、皆与今本绝异、荣宁籍没以后、备极萧条、宝钗已早卒、宝玉无以为家、至沦为击柝之役、史湘云则 为乞丐、后乃与宝玉为婚、又据璞君某言、其祖少时居京师、曾亲见书中所谓焙茗者、时年已八十许、白须满颊、与人谈旧日兴废事、犹泣下如雨、且谓书中诸女子、最美者为探春、钗黛皆莫能及、次 则秦可卿、亦甚艳、而最陋者为袭人、宝玉乃特眷之、殊不可解、又有人谓秦可卿之死、实以与贾珍私通、为二婢窥破、故羞愤自缢、书中言可卿死后、一婢殉之、一婢披麻作孝女、即此二婢也、又言 鸳鸯死时、见可卿作缢鬼状、亦其一证、凡此种种之佚话、皆足以资红学家之谈助也。附2:重庆《新民报(晚刊)》1946年11月24日载:
朱衣著《秦可卿淫上天香楼》全文红楼梦一书,尽人皆知前八十回为曹雪芹所作,后四十回为高锷所作。而坊间所刊百二十回之红楼梦,其前八十回,究竟是否曹雪芹原著,则少有知者。
余家有祖遗八十回之抄本红楼梦,其中与现行本多有未合者。惜此本于抗战初首都沦陷时,匆忙出走,不及携带,寄存友家,现已不知归于何人,无从追求。惟忆其中与现行本显有不同者,为秦可 卿之死。
现行本回目为“秦可卿死封龙禁(原缺‘尉’字)”,而抄本回目则为“秦可卿淫上(原为‘上’)天香楼”。书中大意,谓贾珍与秦可卿,在天香楼幽会,嘱一小丫头看守楼门,若有人至,即声张知 会。乃小丫头竞因瞌睡打盹,致为尤氏到楼撞见,秦可卿羞愤自缢于天香楼中。事出之后,小丫头以此事由己不忠于职所至,遂撞阶而死。考之现行本,秦氏死后,荣府上下人等闻之,皆不胜纳罕叹 息,有诧怪怜悯之意,一也。开吊之日,以宁府之大,而必设蘸(应为‘醮’)于天香楼者,出事之地,二也。尤氏称病不出,贾蓉嬉笑无事,而贾珍则哭的如泪人一般,并谓“我当尽其所有”。各人态 度如此,可想而知,三也。太虚幻境,金陵十二钗画册,有二(原为‘二’)佳人在一楼中悬梁自缢,四也。鸳鸯死时,见秦二(原为‘二’)奶奶颈中缠绕白巾,五也。凡此种种,皆系后人将曹雪芹原本 窜改后,又恐失真,故以疑笔在各处点醒之耳。
(文见:北京国家图书馆)第1章《论秦可卿之死》辨之二
谈俞平伯先生错拟瑞珠、宝珠之归宿我的《<论秦可卿之死>辨》一文中,着重论述了俞平伯、胡适错判贾珍一案,尝试着为贾珍讨回公道。本文将进一步研讨俞平伯先生所著《红楼梦研究》一书中 的《论秦可卿之死》一文里,有关“秦可卿淫丧天香楼”的另外一个问题:即“秦可卿的两个婢女和秦可卿之死,究竟有什么样关系?是否同俞平伯先生所作出的论断一样”。《红楼梦》第十三回写到 秦可卿自缢之后,其原文是:
忽又听见秦氏之丫鬟名唤瑞珠的,见秦氏死了,也触柱而亡。此事更为可罕,合族都称叹;贾珍遂以孙女之礼殡殓之。又有小丫鬟名宝珠的,因秦氏无出,乃愿为义女。
曹雪芹在这里,对这两个丫鬟作出了一个“触柱而亡”,一个“愿为义女”的安排。不过曹雪芹只说明了这两个婢女的“结果”,并没有说明“原因”。这“原因”自然是被曹雪芹和“秦可卿淫丧 天香楼”全部情事一齐删掉了。
不过,俞平伯先生在《论秦可卿之死》一文中,写给顾颉刚的信里,却说明了对两个小丫鬟如此处理的“原因”。他是这样说的:
《红楼佚话》上说:‘秦可卿与贾珍私通,被婢碰见,羞愤自缢死的。’此话甚确。何以确?由本书证之。所谓婢者,即是宝珠和瑞珠两个人。瑞珠之死想因是闯了大祸,恐不得了,故触柱而亡。且 原文云“也触柱而亡”,似上文若有人曾触柱而亡者然,此真怪事。其实悬梁触柱皆不得其死,故日“也”也。宝珠似亦是闯祸之人,特她没死,故愿为可卿义女,以明其心迹,以取媚求容于贾珍……俞平伯先生上段文章的设想是正确的吗?俞平伯先生依据《红楼佚话》中的那段原文是这样的:又有人谓:‘秦可卿之死,实以与贾珍私通,为二婢窥破,故羞愤自缢。书中言可卿死后,一婢殉之, 一婢批麻作孝女,即此二婢也……”
从《红楼佚话》中这一段话里,琢磨不出如俞平伯先生所设想的“闯了大祸,恐不得了”那种情节、内容。再者,俞平伯先生所依据的《红楼佚话》的说法:“被婢碰见(为二婢窥破),羞愤自缢(故 羞愤自缢)死的”,也是无稽之谈。
为了弄清秦可卿之死,是否是“被两婢窥破”,首先应该弄清楚的是秦可卿和两婢的关系。从上述《红楼梦》第十三回中的原文中看来,瑞珠是秦氏之丫鬟,而宝珠则是“小”丫鬟。详细区分起 来,二者的等级、名分是不同的。这就如同紫鹃是黛玉的丫鬟,莺儿是宝钗的丫鬟,这都是大丫鬟。她们不仅和她所侍奉小姐关系极为密切,她们大多原是已婚主人的“陪嫁”,几乎形同姊妹,有时甚 至可以干预小姐的行止。小丫鬟则不然,她们仅只如怡红院中的小红、四儿、五儿等等,只是干些粗活。在《红楼梦》中,她们之间的职务分工、和主子接触的程度等等,都是分得很清楚的。书中对 这些关系的描述很多,现仅对小丫鬟者流,举一例以说明:在第七十七回,晴雯、四儿等被从怡红院逐出之后,宝玉和袭人谈及被逐原因。
宝玉笑遭“……四几是我误了他:还是那年我和你拌嘴的那日起,叫上来做细活的。众人见我待他好,未免夺了地位,也是有的,故有今日。……”所以,小丫鬟和大丫鬟是两个级别。从 历史上来看,诸多的小说、戏曲中,描述女主人有“外遇”时,贴身的大丫鬟总是积极地给予配合的。《水浒》中石秀的嫂子和她的丫鬟迎儿,《莺莺传》中的莺莺和红娘等,比比皆是。因此,秦可卿 之“不肖”,瑞珠不知道,是不可能的。不可以设想,秦可卿在和别人“幽会”时,会亲自出面“预约”,而不找人“通风报信”;要“通报”,这时的瑞珠,则是秦可卿的最恰当的人选。因此,秦可 卿和别人“幽会”,瑞珠应早已知晓,焉有“窥破”之理。至于小丫鬟,在主人有不轨行为时,常令其作“望风”“报信”的角色,如第四十四回中,贾琏和鲍二家的私通,让小丫鬟望风,就是这样 ,她们对于主人的行为,只要不远离现场,也应是事先已经知道的。所以,秦可卿与他人“幽会”,也不会有被宝珠“窥破”的事情发生。
因此,秦可卿与别人私通,“为二婢窥破,故羞愤自缢。”这一说法,是不符合当时的常规的。另外,这一结论,在《红楼梦》书中,也是找不出依据的。
熟读《红楼梦》的人都清楚:曹雪芹每写一事,如不好明写,则他必在另外的章节中,用别的情节给予点明。这是曹雪芹著作的一大特点。
《红楼梦》中没有写到过任何一个主人和他人“私通”时,有“被婢窥破”的情节。相反的是,贾琏和鲍二家的“不轨”,却事先派小丫鬟“望风”,就是明证。
因此,总的看来,秦可卿“被婢窥破”的说法,在那个年代是不成立的。
俞平伯先生说秦可卿之死,是“羞愤”自缢,我认为也未必是恰当的。
首先,在清代,上层统治阶级家庭内部的淫荡情事,风靡深广。在《红楼梦》第六十六回里,优伶柳湘莲说的话:“你们东府里,除了那两个石头狮子干净罢了。”就很说明问题。另在第四十四回 里,贾琏和鲍二家的“幽会”,正被凤姐撞上。贾母的看法是:“什么要紧的事!小孩子们年轻,馋嘴猫儿似的,那里保得住呢?从小儿人人都打这么过。”道出了他们那种家族中的常态,是不足为奇的 。何况还有个顺治皇帝和董鄂妃故事,乾隆皇帝和其弟妇的故事,给他的奴才们作榜样呢。所以,“羞愤”在那个年代,在那个社会阶层中,就不可能产生。“私通”对于他们并非大事,也是不至于 “自缢”的。再者,曹雪芹在《红楼梦》中,写出秦可卿这个人物。她暂短的一生,在曹雪芹笔下,书中整体文字的描述,情节上应该是完整且互相关联的。秦可卿的死,应是由她和宝玉的“不肖” 、得病、看病以及凤姐和宝玉的探视相延续联系。对秦可卿来说,“被婢窥破,羞愤自缢”和她的得病、看病、凤姐和宝玉的探视等等,都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曹雪芹怎么会这样处理呢?《红楼梦 》第五回内《金陵十二钗正册》中对秦可卿的“判词”里,所表达出来的隐意内,人们只能体验出秦可卿的“情痴、主淫与怨意”,在《好事终》这首“曲辞”里,其总旨也只是指出:“画梁春尽落香 尘宿孽总因情”应该是秦可卿之死总的无可置疑的原因。在这些曹雪芹所写的原文里,绝没有丝毫“窥破、羞愤”而自缢的踪迹。总之,俞平伯先生依据《红楼佚话》的错误说法,演绎出秦可卿之死 ,以及她的两个丫鬟在她死后的命运因果,结论却是没有依据、而又作出违反常规的假设,实在是不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