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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白话”人身保险(3)

一般来说,保险费率应遵循下列原则:

1.适当原则

适当原则是指保险费率所收取的保险费,必须足以抵偿各种赔付支出及其经营费用。也就是不高不低。否则,保险费不适当,入不敷出,可能造成保险人缺乏清偿能力,甚至破产或倒闭。保险费率是否适当,通常是将实际损失率与预计损失率加以比较。如果实际损失率高于预计损失率,则表明保险费率偏低。

2.公平原则

这是指保险人应当公平地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公平的意思并不是一刀切。相反,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表现在,对于相似的风险单位或危险等级相近的被保险人,适用相同的保险费率。而对于不同的风险单位或危险等级不同的被保险人,则应适用不同的保险费率。

3.不偏高原则

该原则是要求保险人确定的保险费率不能偏高,以便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吸引社会公众来投保。

专家支招

外出旅行买什么保险

其实,旅游出行时需要买的保险种类是旅游意外险。

旅游意外险是指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是:

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旅行社为国内旅游者在中国境内旅游办理保险时,每位旅游者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为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出境旅游的中国人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时每位旅游者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购买旅游意外险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条款,注意它的保障范围以及责任免除,不是每个产品都保。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吗

投保人不一定是受益人

常常有人以为“谁投保,谁受益”。实际上这是个误区,为了解开这个误解,我们先要了解什么是投保人和受益人。

投保人是申请保险的,也是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要求是成年人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做投保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死亡赔偿金的受领人,对人身保险都需要指定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死亡后,由受益人领取死亡赔偿金。

你投保,我受益

河北省一家工厂,2000年5月由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该厂工人王某于2001年3月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迅速做了给付保险金的决定。但该把钱给谁呢?保险公司犯了难,原来保险公司发现,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是该投保单位,但受益人王某未对此做书面认可。

厂方认为,王某虽未认可,但也没反对,应该算默认。并且按“谁投保,谁受益”的惯例看,赔偿金当然应该由厂方领取。那么真是这样的吗?

投保人不一定是受益人  这个故事涉及到的“谁投保,谁受益”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实际上,投保人承担缴纳保险的义务,但并不一定就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益权的获得是有一定条件的。《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由此可见,投保人可能是受益人,也可能不是。这要看被保险人是否同意。比如在上面的案子中,如果王某同意了单位的指定,那么投保人就是受益人。否则可能造成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如果没有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应该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在这个案子里,保险金就应该由死者王某的家属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领取。

投保人与受益人关系变化不影响保险金的发放

李先生为他的岳父崔先生投保了10年的简易人身保险15份,保额为4000元,受益人是他妻子。但是不久以后,夫妻两人也就是李先生和妻子(崔先生的女儿)离婚了,但是保险费仍从李先生的工资中按月扣除。夫妻离婚后,投保人与受益人原来的夫妻关系也已经解除了,那么保险公司能以夫妻关系解除的理由拒绝发放给崔女士保险金吗?日后,李先生的妻子还能领到她的保险金吗?

崔女士能领到这笔赔偿金。因为只要当时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也已经生效,那么即便日后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保险公司仍要按照原来指定的受益人发放保险金。这里也提醒我们,在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时,要及时变更受益人。但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且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保单上批注后,变更才有效。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明确了这个问题后,我们就不会被保险公司看似有道理的理由蒙蔽住,而可以牢牢捍卫自己的权利,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

专家提醒

人身保险中途能够变更受益人

保险的受益人是可以变动的,但是一定要注意两点:

1. 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一栏时,一定要注意写清楚具体姓名,不要用平时的称呼、外号之类。防止“妻子”、“丈夫”有变化。

2. 如果受益人真的有变化,一定要通知保险公司。切莫辜负了“眼前人”。

重复投医疗保险能获得双份保险吗

很多人在投保的时候都有这样的疑问,不知道能不能重复投,担心重复投了却不重复赔,那就白花了冤枉钱。重复投保根据你投的是财产还是人身而有所不同。人身保险中的小类别里又有不同。建议读者在投保之前要详细询问保险公司,做到心里有数。因篇幅原因,我们在这里只对大家最常见的医疗保险做一下介绍。

据了解,市场上的医疗保险有两种:一种是费用报销型的险种,一种是津贴型的险种。费用报销型险种按实际医疗费的支出理赔,遵循保险的补偿原则。也就是,当被保险人的医疗费已经在一个地方,比如别的保险公司、或是社保、或是单位报销,获得补偿之后,就不能再从保险公司获得超出实际支出的超额补偿。按比例赔付不适用于那些医疗津贴型的险种,津贴型险种则不必遵循补偿原则,它一般都是实保实赔。只要发生手术或是住院,就能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从多家公司得到理赔金,不管投保多少份都进行给付。除了津贴型保险可以买多份而无限制以外,人寿保险中的重大疾病险也不存在重复保险问题,保险金额是不封顶的,只要你愿意多付保险费,就可以买到更高额度的保险。

重复购买费用型医疗保险的理赔方式:

1.同时拥有社会医疗保险,根据社会保险优先于商业保险的原则,应该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保险公司对剩余部分医疗费进行理赔。

2.对于第三者责任,如交通事故、他人伤害等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由第三者支付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由受害人负医疗费(如交通事故判定书中确定受害人承担30%责任),按照保险条款进行理赔。

3.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的,个人投保时视为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团体投保的,可以由保险公司给予理赔。

4.如在其他保险公司同时投保医疗费用保险时,被保险人应出具在其他公司的保险资料,原则上按照保险金额进行比例分摊,承担保险责任。如在其他公司已经理赔者,申请时需要提供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或复印件(需由保存原始发票的保险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和支付医疗费的数目)。当然也可以在另一家保险公司先行理赔,根据被保险人声明,向其他公司提供相应证明、医疗费用发票或复印件,并且注明理赔金额。即使这家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也照样注明。

5.如在保险公司其他系列同时投保医疗费用保险时,原则上参照第四条执行。但也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在任何一个系列先予以理赔。

专家支招

人身保险中怎样分清合同生效日期和复效生效日期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日:由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只要缔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复效生效日:如果投保人因某种原因,如忘记缴纳保费、不愿再继续缴费,等等,而使保险合同中止。在中止保险合同后又开始后悔,又想恢复原有的保单,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中止2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与保险公司达成复效协议,但要补交失效期内的保费及利息;有的可能需要被保险人体检合格后方能办理复效,复效生效日,即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时为复效日。

如果保单产品已经停止销售,那么就无法复效了。另外,若超过2年未行使复效权利,保险合同永远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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