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县西铺村
“西铺”是“西四十里铺”的简称,位于遵化县城东,距县城约四十华里。
遵化位于河北省东北部,北倚长城,西顾京城,南邻津唐,东通辽沈,处在燕山南麓的低山丘陵区。遵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五代后唐建县,宋代更名滦川郡,清康熙十五年(1676年)因建清东陵而升为州,乾隆八年(1743年)升为直隶州,民国初年废州为县。新中国成立后为遵化县,1992年撤县建市。
解放前,西铺村农民生活极为困苦且贫富不均,有二十多户农民常年靠要饭生活。
据1947年初的统计,西铺村共有耕地2160亩,村民154户。
5户地主,有耕地1240亩,户数占全村户数的3%,耕地约占全村总面积的57.4%。
4户富农,有耕地175亩,户数不足2.6%,土地约占全村总面积的8.1%。
34户中农,有耕地420亩,户数约占22%,土地约占全村总面积的19.4%。
111户贫雇农,有耕地325亩,户数约占72%,耕地约占全村总面积的15.1%。
从生产工具看,全村111户贫雇农有7头毛驴,平均每户拥有0.06头,中农34户有毛驴1l头,牛6头;像骡马等大牲畜、铁轴大车等农具全部属于地主富农。
西铺是老解放区。解放以后,1947年5月至1948年3月,西铺村在共产党领导下搞了土地改革,每人分到了1.6亩土地。西铺的农民们欢天喜地,敲锣打鼓热烈庆贺。
贫困中的小农经济经不起自然灾害。解放初,政府时常救济西铺村粮食和衣服,但有些村民还是吃不饱穿不暖。
此后的西铺又出现两极分化。
有些富裕农民盖了新房,买了大牲畜和车辆,雇起了长工、短工,有的还放起了高利贷。
1949年7月,洪水冲毁了西铺的90多亩土地和14间房屋。贫农****在土改中分得的11亩地被冲毁了5亩,****的儿子被迫再去给富裕人家当长工。
土改期间,13岁的戴存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父母双亡,给他留下了4个小妹妹,最小的只有4岁。戴存没有生产能力,生活无着,只好把土地和房屋典当出去,把4个妹妹送人,他像土改前一样沿街乞讨。
1950年上半年,西铺村有11户农民出卖和典出土地79亩,有6户典卖房屋15间,60多户借了高利贷,有4户卖掉土地和房屋去讨饭。
附近村的富裕户议论说:“再过几年,把四十里铺(即西铺村)那些穷小子的炕头也都买过来!”
在这种情况下,分得土地的农民有组织起来的愿望,党和政府有引导翻身农民互助合作的责任。
按照党的政策引导,西铺村的贫困农民纷纷自由结组。仅几个月时间,到1952年春,全村建起了11个互助组,参加互助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60%,其中一部分是常年性的互助。当时西铺村农民管互助组叫“搭帮套”。
这种“搭帮套”,是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他们的劳动互助条件是“齐工找米”。具体办法是互助组各户之间,劳力与劳力或畜力与畜力,及劳力与畜力之间“换工”,到年底结算“找齐”。春天各农户的农力和畜力都作出价来,以小米计算,齐工时农户互助双方算出使用对方多少“人工”和“畜工”,差额部分按每个工3.8斤小米找齐。
这一年,西铺村搞了互助的农户,粮食获得了好收成,有60多户亩产达到了120多斤,没有入互助组的农户亩产不到100斤。村里严重缺粮户由74户降到36户,政府发放的救济粮由上一年的5万斤下降到2.5万斤。
互助组的优越性感召了大家。到1952年底,西铺村的农户纷纷加入互助组,加入互助组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80%。
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互助合作的理论,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即已提出。******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把合作社运动列为农民运动的一件大事。限于那时的实际条件,******还只说到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总结革命根据地群众创造的劳动互助社和耕田队的经验,指出了农业的生产合作社这种劳动互助组织在农业生产上的重大作用。
党领导的农民互助合作的实践,在夺取全国政权之前即已开始。井冈山时期是劳动互助社和耕田队,延安时期是变工队,在华北、华东和东北各地有互助组。
1943年,******在陕甘宁边区提出了组织个体农民的任务,边区的变工互助组织普遍发展起来。他把土地革命叫作陕甘宁的“第一个革命”,把用合作社方式将个体农民组织起来叫做“第二个革命”。******作了《论合作社》和《组织起来》两次著名讲话,号召各抗日根据地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广泛地组织这种集体互助的初级的生产团体。
1949年,作为共和国开国宪章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工作的每一步骤均应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相结合”。
建国之初,中国当时的基本国情还是农业立国。由于广大农村经历了长期的战乱,加上自然灾害,全国的农业产量一般较抗日战争爆发前下降了四分之一左右。
分到土地的个体农民,特别是在土地改革中新获得土地而缺少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下中农,为了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采用农业机械和其他新技术,确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随着国家工业化的发展,一方面对农产品的需要日益增大,另一方面对农业技术改造的支援日益增强,也促进了个体农业向合作化方向的发展。
1951年9月,****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2月,****中央发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央强调,这是在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区都要解释和实行的,要“当作一件大事去做”。
《决议(草案)》指出:“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党中央从来认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同时也就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销场,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
中央强调,过去的经验证明:在农业的互助合作运动上,强迫命令的领导方法是错误的,但放任自流也是错误的。强迫命令就是违反自愿和互利的原则,而且容易伤害联合中农的政策,即使运动能够暂时轰轰烈烈一阵,但是不能够巩固的。放任自流会使互助合作运动陷于消沉和解体,或使互助组和合作社内部滋长资本主义的倾向,因而增加贫苦农民在生产中的困难和出卖土地的情况,结果只有利于富农经济的发展而不利于贫雇农经济地位的上升,这当然是很有害的。
建国之初,农业生产战线上,有许多积极走合作化道路、努力发展生产的先进典型。比如山西省平顺县西沟村李顺达生产合作社、河北省饶阳县五公村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吉林省蛟河县保安村韩恩农业生产合作社、吉林省延吉县英成村金时龙农业生产合作社、山东省莒县吕家庄吕鸿宾农业生产合作社、山东省广饶县三柳树村李田英农业生产合作社、河南省鲁山县马楼乡苏殿选农业生产合作社、陕西省长安县王蟒村蒲忠智互助组。
1952年,****中央按照******的建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在过渡时期中,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对个体农业,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创造了从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
到1956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这项工作总体上是成功的,其中也有缺点和偏差。在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遗留了一些问题。但整个来说,在一个几亿人口的大国中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如此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