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艳 刘海波-
(一)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以人力资本为条件
从1978年开始,我国对国营企业依次实行了利润留成制、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等放权让利的改革措施,以调动国有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并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但是伴随着对企业的放权,却发生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我们都知道,转让权由两种有效的权利构成:出售或转换权利的权利和通过交换获得收益的权利,而我国产权制度的改革并没有使所有者获得收益,相反权益却受到了极大的侵蚀,说明转让权的运行并没有产生效率。
转让权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复杂而产生的,尽管经营管理者不会完全达到物力资本所有者的资本增殖动机,但由于是专业管理,其经营效果会大于资本家自己管理的水平。F。A。哈耶克在《知识在社会中的利用》中最早指出,依靠权利的分散化可以解决知识在社会中的分工问题,从而使决策权威和有关这种决策的重要知识相匹配,保证组织产生绩效。但遗憾的是,哈耶克从未讨论过这是如何发生的。
米切尔· C ·詹森(Micheel。C。Jensen)和威廉· H ·麦克林(William。H。Mec kling)通过对知识的局限性以及转换成本问题的分析,解释了权利分散的必要性。知识的局限性,是对每一特定个人而言由其生理的有限性引起的,玛奇(March)和西蒙(Simon,1958)称之为“有限理性”(参见西蒙,1955、1957)。人具有有限智力,我们单个人禀赋的计算和认识系统,是一种具有有限的储存和处理能力的稀缺资源,包括有限的输入和输出通道。人类智力和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意味着,储存、处理、传输和获得知识,是成本较高的行动。越是专门知识,知识转换的成本越高。这是因为:转换涉及人的大脑的储存和处理能力,以及输入和输出的能力。而且,知识的转换不是瞬间发生的,它需要人们花费时间去吸收信息。这个过程是很高的,对于某些决策来说,这类成本很高,甚至包括机会的完全损失;通常可用时间造成的机会套利或对利用时间开发来使用的资源,时间是很重要的,所以,拖延行动的成本很高。由有价值的特定专有知识引起的不确定性,以其微妙的方式增加了转换成本。与此相对比,对一项决策至关重要的一类专门知识,通常以较低的成本被转换(例如,组织、个人、法律规则或习俗的特定的无法意料的变化)。当转移知识的成本高于转移决策权的成本时,知识的所有者将对决策权的评价较高,并将购买它们。因此,在经济活动中,单个人的最优化行为,引起决策权的分配。在现代社会里,决策权的安排更主要地是一个法律问题。不过一旦做出安排,权利便通过契约、购买和出售以及企业内部的管理安排,被有规则地重新组合。这就是转让权的真谛。
而专门知识来源于专用性投资,进行专用性投资之后的专用性人才,由于它的价值用于其他方面的价值比其原定的特殊用途小得多,这样,专用性人才就会被紧紧地“捆绑”在企业上,专用性越强,“捆绑”效应就越强,退出的损失也就越大。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由于经营不善,所带来的声誉损失会极大地降低专用性人才的使用价值,使得自己占有可占用专用性准租的比例降低。在人力资产专用性强的交易或契约关系中,契约双方都关心交易关系的长期维持,以保持共同利益。我国的转让权之所以失去效率,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政企没有分开,及其所造成的人力资本的浪费。使决策权的转移与专门知识不相匹配,一方面经理会产生“敲竹杠”行为;另一方面,会导致专门知识的浪费和控制无力,从而使转让权失去效率。
(二)转让权缺乏效率的制度分析
受国外政治和经济的影响,我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了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独立的经济体制,即企业,而且由于这种制度与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和国民理性状况存在着较大距离,所以极易产生内生的机会主义倾向,表现在企业的领导为追求个人目标最大化,引起资源的被过度使用、浪费和损害。作为制度积淀的结果,再加上官本位的深刻影响,使得人们非常重视政治资本的培养。因为在一定条件下,政治资本与财产权之间有替换关系,如资源垄断、销售渠道垄断等。个人依靠政治资本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如经济资本的形式,政治寻租给企业家带来诱惑。在此基础上,政治资本的拥有状况就决定着企业家的不成长性。
在改革开放20年后,我国依然延续着计划经济时期的人事制度,由上级主管任命的比例是:总体比例为 85.5%,其中国有企业为86%,集体企业为 58.4%。在这种制度下,就会滋长这样的现象产生:一方面,竞争者并不主要是依靠专门知识的多少而是以这种或那种方式选择超过使用自由竞争市场成本的决定输赢的准则,因为这能给竞争者带来约束最小化。所以企业的经营者为了获得权利,就得依靠政治资本;另一方面,随着改革的深入,人们的收益更多地取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和对市场机会的把握,这就需要依靠人力资本。这样,要想成为企业的经营者,就必须具备双重资本。而由于不可避免的摩擦,使得依靠政治资本的企业家的收益情况,构成了生产型企业家的威胁,客观上增加了企业家队伍寻租的可能性。同时,在双重资本的作用下,信号显示和信息甄别(如教育和个人财富)在市场上的有效性大打折扣,使得中国的经理市场上出现了逆向选择,逆向选择的结果是国有企业在经理市场上难以选择有能力的经营者。
激励不足和激励错位扭曲了企业家的培养机制。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真正的财产所有者,生产企业是由国家统一提供生产要素组合而成的行政附属物。在这种体制下,其分配制度是经营者和一般的职工一样,是拿工资,而没有参与资产收入分配,很显然激励是不足的。不仅如此激励还发生了错位,表现在: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是政治升迁,对代理人渎职最强硬的惩处往往是开除党籍和公职;对企业家的激励手段与企业本身生存与发展缺乏相关。在这样的分配制度和激励制度下,一方面,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过程中,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是缺乏资产约束的,与所负责任是不对称的;另一方面,当非生产性活动的收益大于生产性活动的收益时,经营者的寻租活动也就开始了,导致经营者的创新精神不足,不愿意承担风险,不敢冒风险。很显然,社会对经营者生产性活动的报酬是引导经营者沿着生产性方向努力的重要因素。
(三)建立以人力资本为条件的转让权的制度保证
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在谈论制度功能时认为,如果说支配人类活动的自我利益是“蒸汽能源”的话,那么引导动力的,便是制度这台发动机。要想建立以人力资本为条件的转让权,依靠政府和市场是无法解决的,制度因素的作用在这方面就显得非常突出和重要,因为,制度环境和制度变迁强烈影响和改造人们的经济行为和态度。制度的精髓就在于它是一种约束,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于形成一种合理组织,使人们有序地在其中活动;在于形成一种选择集,使人们的经济活动选择符合社会对效率和增长的要求。
制度创新研究的前提是政企分开,因为国有企业的建立,剥夺了个人获得货币资本的权利,消灭了资本和个人的所有关系,但是,却强化了资本的行政色彩,表现在:制定政策的政府官员把企业家当作政府官员对待,同时政府官员把自己当作企业家来行使职能。结果,一方面使两者的人力资本价值标准混淆,对企业家的激励不足;另一方面,使得企业家的行为只对政府负责,而使企业的行为发生扭曲。在此基础上,制度创新如下:
首先,明晰的财产制度。知识经济条件下的投资,是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的共同投资,并且在资本的运动中,人力资本是占有支配地位的,资本决定论到了当今时代开始受到严峻的挑战,这样,投入知识的人,虽然是一种虚拟资本的投入,但理应拥有一定的产权,并且这种产权的数量随风险的增大而增大。在这种制度下,一方面,经营者受内部成本约束,使得他追逐利益的行为能够规范化和带有理性;另一方面,承认人力资本的存在,有利于经理劳动市场的完善。明晰的财产制度是制定激励机制的前提。
其次,建立资本选择企业家制度。这个制度的建立就意味着要取消政府的行政委派,取消经营者的行政级别,建立辞职制,建立公开招聘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允许经营者人力资本的产权交易,如企业家跨区流动、国外企业家入场等。而出资者及代表出资者利益的专家是选择经营者的主体,同时也是激励机制的决定者。
再次,改革现行法律制度。《公司法》第149条规定,除了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进行合并时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另外,我国的证券法规还规定,个人持股不能超过公司总发行股份的 0.5%。在我国,很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额外津贴,如车子、房子、通讯等,因此,企业经营者的实际收入远大于其账面收入,所以如此低的持股比例很难产生激励作用。从根本上看,经营者的持股比例不宜低于5%。给经营者以期权激励的同时,还应该在法律上约束经营者的道德规范,使其行为更加理性化,如对经营者的自利行为,应该制定相应的职务侵权和商业受贿罪等。
另外,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中,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力保护中小股东。中国证券市场也应该从为大股东服务转到为全体股东服务,从保护一部分市场参与者的特殊利益到特别保护处于弱势的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真正地实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是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惟一正确的道路,也是国家和社会的最大利益所在。
(作者单位:东北师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