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宏-
中国加入WTO,势必要按WTO《农业协议》调整我国农业贸易政策,这将给我国农产品贸易带来有利的影响和不利的影响。本文试就此作一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应对策建议。
(一)WTO对我国农产品贸易政策调整的要求
根据19 95年1月1日生效的WTO《农业协议》,加入 WTO后我国农产品贸易政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调整。
1.在市场准入方面。WTO《农业协议》要求各国必须遵守WTO的市场准入规则,开放本国市场。具体地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实行非关税措施关税化,通过关税化要求一些发达国家将以前的非关税壁垒转变为关税,并将此关税水平作为约束性关税,以后不得超过这个关税水平。二是在非关税措施关税化的基础上实行关税减让,平均削减幅度为:发达国家 36%(1995~2000年),发展中国家24%(1995~2005年),对每一单项税目,发达国家削减幅度不得少于15%,发展中国家不得少于 10%。三是对一些原来用非关税措施保护的敏感产品实行配额,配额内实行 1%~3%的低关税,配额外实行高关税,配额量从开始时占国内消费量的3%逐步增加到5%。
2.在国内支持方面。WTO《农业协议》规定,各缔约国都要削减国内支持总量。发达国家在 6 年内要削减 20%,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要削减13.37%。但 WTO《农业协议》对国内支持措施作了区分:凡属“绿箱政策”的补贴是允许的,可不作削减;凡属“黄箱政策”的补贴则是不允许的,必须要作削减。“绿箱政策”是指那些既不会产生贸易扭曲,又能提高农业效率的政策,主要包括由公共基金或财政开支提供的一般性农业生产服务、为保障粮食安全而提供的贮存补贴、粮食援助补贴、自然灾害补贴、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性投资补贴、地区发展补贴等。“黄箱政策”是指那些容易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主要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补贴、某些有补贴的贷款等。
3.在出口补贴方面。WTO《农业协议》要求,各缔约国必须逐步削减出口补贴,包括削减对农产品出口的直接支付、出口奖励和为降低营销成本而提供的补贴等。规定发达国家在6年内将出口补贴的预算开支削减 36%,将有补贴的出口量削减 21%;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分别削减24%和14%。
4.在动植物检疫检验方面。WTO《农业协议》允许各个成员国采取正常的以保护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及其生长为目的卫生和检疫措施,但是这些卫生和检疫措施的标准必须是有科学依据,不应构成不公正的歧视,从而造成隐蔽性的对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限制。所采用的检验措施和依据原则应以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并在充分透明的情况下实施。
(二)我国产品贸易政策调整的利弊分析
按 WTO的要求对我国农产品贸易政策进行调整,可能在短期内给中国农产品贸易带来一些挑战和冲击,但长期还是有利的。
1.短期内的不利影响。
(1)WTO在市场准入上的要求,将造成短期内我国农产品(尤其是谷物)进口的增加。我国在 WTO谈判,对棉花进口、对奶制品进口、鱼类进口、谷物进口、肉类进口等方面做了具体承诺。这些承诺,将使我国种植业生产相对萎缩,粮食自给率下降。同时,随着农产品市场的逐步开放,使原本就存在的农产品“卖难”问题更加突出,农民增收更加困难,农业投入受到限制,这对农产品贸易结构的优化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2)WTO在出口补贴上的要求,将使我国部分农产品处于不利的地位。按照《农业协议》规定,中国加入 WTO以后就不对农产品出口进行补贴,这将使农产品特别是玉米、大米和棉花等因失去获得补贴的机会而处于不利地位,使其在第三方市场(即除美国、中国外的农产品市场)的竞争优势受削弱。
(3)WTO在国内支持上的要求,将使我国农业政策的扶持力度受限。一方面,国内农业发展的一些调控措施的实施,比如通过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来调节农产品的供需,就有可能受到规则的约束以及 WTO有关成员的指责,甚至会引起新的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另一方面,我国给予农业的“黄色”政策支持总体规模也将受到限制,根据我国达成的协议,我国用于“黄色”政策支持的最高水平为农业总产值的8.5%,用于具体农产品的最高水平为该农产品产值的8.5%,超过这一水平,即被要求削减。这一规则的约束力限制了我国反哺农业的力度,不利于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农产品出口竞争力的提高。
(4)在动植物检疫检验规定,可能引起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采用,将使我国农产品出口受阻。随着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和关税的进一步削减,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措施在日趋增多。在我国农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加工处理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往往授人以柄,借产品质量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如我国出口到欧洲的茶叶,就因农药残留量而遭拒绝。今后类似这样的事情会经常威胁我国的农产品出口。
2.长期的有利影响。
(1)有利于农业资源的配置和农产品出口结构的改善。就国内资源成本相对较高的农产品,如大米、小麦、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大豆和棉花等农作物,其播种面积和产量在农作物总播种面积和总产量(或总产值)中的比例逐渐减少,而国内资源成本相对较低的园艺作物(蔬菜、部分水果、花卉等)的比例将进一步提高,这将有利于农业资源比较优势的发挥,对优化农产品出口结构有积极意义。
(2)有利于畜产品和园艺作物产品的出口增长。入世后,我国猪肉年出口量在贸易自由化方案下将大幅度上升,禽肉将由净进口变为净出口,除牛奶及羊毛外,贸易自由化对畜产品的出口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贸易自由化提高了大部分畜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二是贸易自由化降低了饲料的国内市场价格,促进了畜牧业的发展。同时,贸易自由化对园艺作物的出口也将起到促进作用,只要提高其产品质量、贮运和保鲜等技术,园艺作物产品的出口增加数量将大幅度提高。
(3)有利于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主体多元化。WTO《农业协议》及中美关于《中国加入 WTO的协议》规定了保证私有贸易实体的贸易份额,旨在结束进口垄断,促使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主体的多元化,这将为中国农产品贸易体制的改革、运作提供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减少在现有农产品贸易体制下的“寻租”行为,保持农产品贸易体制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为农产品贸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稳定的市场环境。
(4)有利于中国农产品贸易服务业的发展。中国加入 WTO有一个三年的实施过渡期,在此期间内,中国将逐步批准外国企业参与进口农产品的分销业务,允许其提供与分销有关的一系列服务。这将为中国农产品贸易服务业发展提供一些可行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促进中国农产品贸易服务业的发展。
(三)促进农产品贸易的对策建议
1.用足“绿箱政策”,对农产品贸易进行科学合理的支持。WTO《农业协议》明确规定,对于不引起贸易扭曲的国内农业政策,即“绿箱政策”不加限制。在诸多“绿箱政策”中,加强一般性政府服务、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和环境规划支持对目前中国农业生产尤为有益。加强一般性政府服务有利于农业科研水平及农业抗害能力的提高;增加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给农产品生产者适度的生活保障,有利于保持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环境规划支持,有利于保护农业生产力的源泉。
2.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确保农产品贸易安全。农业生产周期长,自然风险大。为增强农业的风险承受能力,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维护生产者的利益。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在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已受广泛重视,成为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以美国为例,政府为所有参加保险的农作物提供30%的保险费补贴,投保农民的作物减产 35%以上,可以取得联邦保险公司很高的赔偿金额。这种通过对农作物保险的做法,既不违背 WTO规则,又能起到保护农业的作用,是值得中国借鉴的。
3.以市场为导向,根据比较优势,调整农产品生产结构。随着非关税措施的撤销,关税的大幅度下调,将使中国农产品市场受到进口农产品的很大冲击。为避免过渡的冲击,应根据比较优势,调整农产品生产结构。为此就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及时向农产品生产者提供国内外市场的需求信息,使生产者能在政府相关政策(如优惠贷款)的扶持、指导下进行农产品生产结构的灵活调整。除粮食外,其他农产品原则上都应按比较优势,根据市场需求生产,即适当让出部分产品的国内市场,把不具备竞争优势的产品的生产减少到最低安全水准;同时将用于这些产品生产的资源转向适销的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生产上来,充分利用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国内有限农业资源的最佳合理配置。
4.大力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生产力,优化农产品质量。提高农业技术运用水平,发展“高产、高效、高质”的“三高”农业,是解决我国农产品质量不高问题的根本途径。只有在农村普及教育、传播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农业技术才有根本保证;只有培育或引进动植物良种,发展“三高”农业才有的放矢。因而优化农产品质量,关键在于加大科技投入,大力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民素质和加快良种培育。
5.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实行土地相对集中的经营方式,实现农业产业化。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土地经营分散、小规模生产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和现代化,其市场交易效率低,信息成本高,最终造成农产品成本居高不下。因而,适当改变经营方式,降低成本,成为必然的要求。改变经营方式的途径可以考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在农业经营中实行土地资产化、股份化,使农民以土地的使用权投资入股,形成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或者“农业股份制公司”,实现农业土地的相对集中使用。在此规模经营的基础上,推进农业产业化,以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取得规模报酬,达到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目的。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