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山-
(一)农村改革:要素市场化滞后于商品市场化
市场化可分为商品市场化和要素市场化。(1)商品市场化与要素市场化是相辅相成的。只有要素市场化,没有商品市场化,经济行为主体只能追求产量剩余,而无法转化为财富积累,难以提供有效的激励。只有商品市场化,没有要素市场化,经济行为主体没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交易费用的巨大会导致生产领域和分配领域的效率损失。(2)要素市场是市场发育的高级形态。(3)要素市场化具有逐步性。
我国农村改革,一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二是推进农副产品市场化的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主要是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它重新奠定了农户家庭作为农业生产基本组织单位的地位,农户已成为事实上的经济行为主体。农副产品市场化改革主要是商品市场化,它为农户追求产量剩余向财产积累的转化提供了条件。农产品的“市场管制”在80年代中期开始被逐步取消。在经历农副产品价格的逐步放开过程后,到90年代初,90%以上的农副产品实现了市场交换。市场化程度不可能达到100%,农产品市场化程度应该是比较高的。尽管粮价仍待进一步理顺,但可认为,农业交换制度市场化改革已基本完成。
但放开农产品市场只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市场化的浅层表现,因为要素市场化是很不完善的。一是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不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土地产权制度的一种重新安排:集体拥有所有权和部分收益权,农户拥有一定程度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农民仅仅被赋予了承包权和生产经营权,而并没有将继承权、出让权、抵押权和入股权并入使用权中。这种不完善的使用权,一方面造成农民土地使用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对土地使用权缺乏长期预期影响农户的中长期投资。二是劳动力的非市场化。由于社区壁垒和城乡分割两个体制性障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尚未真正市场化。农民一般不举家迁移到城市主要是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的约束,难以做到“有恒产者有恒心”。三是农村金融市场仍处于被抑制状态。
总之,我国农村经济中,商品市场化程度较高,要素市场化程度较低。农业收入主要在商品市场实现。由于农产品供求格局的变化、农产品需求缺乏弹性和恩格尔效应,农业收入增长难以具有持续性。依靠增加农产品产量和提高农产品价格已经不能支持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在商品市场化不足以支撑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情况下,要素市场化就显得非常重要,而且非要走下去不可了。
(二)要素市场化的战略意义
1.要素市场化,有利于培育市场上层组织。布罗代尔的市场分层理论认为,市场经济具有分层结构,存在上层组织和下层组织。目前“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呼唤市场组织形态的创新———市场上层组织的发展。农村经济上层组织的产生和发展首先需要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为避免信息非对称,企业家需熟知农村各方面的信息,这样在农村成长的企业家便具有了比较优势。由于金融机构的非农偏好和发展中国家特有的金融抑制以及农户内源融资固有缺陷,土地使用权的广化和市场化,利于市场上层组织进行外源融资,扩大交易规模和范围。
2.要素市场化,有利于农业规模经营。衡量规模经营合理性的标准是成本收益率和劳动生产率,农地的经营规模主要取决于一国的资源禀赋、城市化水平和农业的物质装备水平等,与统一经营还是家庭经营无必然联系。在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条件下,不必人为地去推动土地规模经营,更不必由此去触动家庭承包经营这个根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自动引导和选择土地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同时土地规模经营利于农业的资本深化。
3.要素市场化,有利于解决“费改税”问题。以“费改税”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是中国第三次农业革命,要素市场化有利于降低农村税费收取过程中的交易成本。目前农村交纳税费主体主要是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征收成本较高,不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农业组织形式的创新,可以将税费交纳主体逐步由以农户为主的格局转变为农户、农业经营企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并存的格局。
4.要素市场化,有利于提高人力资本积累。农村居民的非永久性迁移,引起农村投资的非农化倾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资本深化,但由于大量素质较低、收入也很低的非永久性迁移的劳动者涌入城市,促使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又引起非农产业整体的“资本浅化”。农民是理性的,劳动力的真正市场化,能提供有效的激励,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农村剩余劳动力试图(最大化行为也会激励这样做)由边缘产业进入核心产业,由非农社会的边缘人群变为普通甚至核心人群,必须主动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一方面“干中学”,另一方面参加正规教育。成功者的示范效应会促进农村教育的发展,又会进一步促进劳动力市场化进程。
5.要素市场化,有利于乡镇企业发展。乡镇企业由于社区壁垒和城乡分割两个体制性障碍,面临“城镇排斥”现象。乡镇企业高度分散的布局是生产要素不能充分流动和优化组合的结果与表现,它对乡镇企业自身的结构、效率、就业及环境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已造成巨大的显性与隐性损失。要素市场化,不仅可以实现非农产业的资本深化,还会促使乡镇企业达到适度规模,更为重要的是乡镇企业的治理结构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而促使乡镇企业的第二次腾飞。
6.要素市场化,有利于农业风险化解。目前农户家庭是生产的基本组织和市场交换的基本单位,承受着所有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要素市场化,有利于市场组织形态创新,如上层组织发展,有利于化解农业风险。组织变革的本质在于通过引入新的组织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农户之间的风险共济,或引入新的经济主体分担风险。市场上层组织可以通过产权联结和契约联结与农户风险共济,同时,作为新的风险分担主体,通过判断、识别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从源头化解风险。
(三)要素市场化的若干难点及政策含义
首先碰到的是观念问题,需要澄清若干认识误区。
误区之一:市场化等于私有化。市场化主要从资源配置方式角度界定,私有化主要从(狭义的)所有制角度界定,二者并不相同。作为渐进式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中国的市场化一开始选择的不是私有化,而是创造竞争性市场的道路。土地使用权市场化,并没有改变所有权。市场化并不等于私有化。
误区之二:要素市场化会使政府管理农村职能弱化。这种观点认为,要素市场化尤其是土地使用权市场化后,农民的行为不再为此受到约束,农户之间的合作会因利益冲突而无效。其实,把农民固化在土地上是一种计划经济思维,民工潮等事实已证明这种思维是行不通的。经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必然的,但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合约加以解决。至于农户合作效率,由于农户之间的博弈是动态博弈,甚至可能是无限期重复博弈,结果将是合作均衡。我们没有理由只相信政府不相信市场,市场能解决的,还是由市场解决。
误区之三:要素市场化不利于社会公平。这种观点认为,要素市场化会导致农民分化为雇主与雇员,部分农民会因失业而失去保障。农民因其面临的约束条件不同产生的分化,是经济系统的一种内生性分工,同时可能会形成一种利益均沾机制。如果雇员被社会保险制度覆盖,保障问题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误区之四:要素市场化危及粮食安全。这种观点认为,由于资源驱利性和农业弱质性,要素市场化会使投入农业生产的资源减少,影响粮食产量。根据蛛网模型,农业波动主要受供求调节,市场会对产量作出引导。国际通行的农业补贴制度会提供有效的激励使产量维持在适当的水平。其实,农民不愿意多生产市场效率低的农产品,恰恰表明我国农业部分在体制上的先进性。目前,我国粮食的结构性过剩非常严重,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技术落后,由于技术和投资的不可分割性,要素市场化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农业生产的现实能力是可以支持国家经济体制转型的。而中国农业生产的中长期提高,则依赖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持续激励。
观念问题的另一重要方面是歧视农民。经济政策的“城市偏好”是传统体制和传统经济发展战略的产物,对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一国两策”、两种待遇,在这两大利益集团的讨价还价中,农民总是处于劣势地位,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其次是法律问题。土地使用权市场化,需要法律明确土地承包权的长期稳定性(甚至永久性),需要法律明确界定土地使用权的含义,需要法律明确界定市场交易规则。劳动力市场化,需要取消城乡二元分治和随之而来的“身份制”,由户籍制转变为人口登记管理制,这需要相关法律的出台。
在澄清观念和法律不断建立健全的同时,推进要素市场化,需要采取多管齐下的综合措施,整体推进。
一是将进城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实施国民待遇。将其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可以使流动稳定有序。原则上,只要劳动者在城市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都应当视为当地城市居民,在子女入学、税收、购买住房等方面予以城市居民同等待遇。这有利于解放农民企业家,实行专业化分工。
二是尽快在农村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尽管土地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但我国土地的人口承载力有限。这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迫切要求。只有建立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替代机制,才能有利于土地使用权市场化。
三是提高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水平。林毅夫主张实施以农村基本设施建设为重点的新农村运动是个好思路,不仅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内需不足问题,还可通过“以工代赈”的组织方式为农民创造“劳动力换资本”的机会来增加农民收入,更重要的是它提高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水平,为要素市场化创造了条件。
四是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在拓展土地使用权法律内涵的基础上,赋予农民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将土地承包权与户籍脱钩,完善土地流转制度,规范流转市场。这样,农民企业家通过土地使用权交易可以进行外源融资。
五是为中小企业和农户经济创造融资条件。进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积极改善中小企业和农民的融资环境,以便于农民企业家进行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经济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