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范围内的商品交换。因为其商品两因素、劳动二重性、价值创造和价值交换等基本原理和分析方法,完全可以扩展至服务交换和世界范围。我们不必自我束缚,受当时分析范围和分析对象的限制,再形成一个片面的思维定式。
五是,认为物化劳动或劳动的土地生产力创造价值,合乎劳动价值论的核心论点和方法。事实上,主张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只是生产资料创造价值的同义语;主张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或者说劳动的土地生产力和资本生产力也创造价值,不过是用马克思的语言来表达19世纪西方庸俗经济学的“生产要素价值论”。劳动价值论应当不断发展,但不能否定活劳动创造商品价值这一核心论点。
六是,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不包括科技劳动和企业管理劳动。在马克思的原创学说中,不仅科技劳动明白无误地算作创造价值,而且视其科技含量的大小而算作程度不同的复杂劳动;不仅生产物质商品的企业高级职员和经理创造价值,而且这类企业的资本家若担任经理即直接从事经营管理,除了具有剥削的一面,其经营管理的活动也创造一部分价值。只是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没有确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这一科学原意。
(二)怎样准确地推进和发展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
马克思沿袭当时西方经济学家的普遍方法,将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基本范围定位在社会物质生产领域,因而其劳动价值论的分析层面也局限于物质生产。这在非物质生产极不发达的19世纪,是无可非议的,因为理论的重点同实践的需要分不开。可是,当今世界,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重日渐增大,非物质生产部门在社会总部门中所占的比重日渐增大,智力劳动在个人劳动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也日渐增大。在一些发达国家,物质生产所占的比重已不到一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及时拓展政治经济学和劳动价值论的出发点与研究范围,把马克思和西方学者当时没有重点分析的非物质生产领域纳入进来探讨,那么,劳动价值论将会因得不到发展而变得苍白无力。马克思主义没有穷尽真理,也不是教条。它作为一种科学方法和原理,必须不断推进和完善。
依据马克思关于活劳动创造为市场交换而生产的商品价值,以及纯粹为商品价值形态转换服务的流通不创造价值的科学精神,我认为,凡是直接为市场交换而生产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以及直接为劳动力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服务的劳动,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实体的内部管理劳动和科技劳动,都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或生产劳动。这一“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论”,不仅没有否定马克思的核心思想和方法,而且恰恰是遵循了马克思研究物质生产领域价值创造的思路,并把它扩展到一切社会经济部门后所形成的必然结论。具体来说:
第一,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如为市场提供物质商品的农业、工业、建筑业、物质技术业等领域中的生产性劳动。
第二,从事有形和无形商品场所变更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如为市场提供货物和人员空间位移的运输劳动,提供书信、消息、电报、电话等各种信息传递的邮电劳动。场所变更或信息传递就是广义交通劳动产生的效用,它们是可以发生在流通领域内的特殊生产性部门。
第三,生产有形和无形精神商品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如为市场提供精神商品的教育、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文化技术、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图书馆、博物馆等领域中的生产性劳动,其中包括讲课、表演等无形商品或服务劳动。
第四,从事劳动力商品生产的服务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直接涉及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的部门,除了包括上述有关人们生活的生产性部门以外,还包括医疗、卫生、体育、美发、美容、沐浴等等。
(三)为什么不把整个第三产业的服务劳动都视为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
通常所说的第三产业比较繁杂,有多种层次和类别。其中,有的属于不为市场交换的目的或不进入市场交换而进行的政治、行政、军事、法律等服务劳动,如党、政、军,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活动。尽管这类上层建筑领域的活动或服务劳动有财务收支、劳动报酬、服务收费等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重要的劳动领域和服务部门,但总体上不是为市场商品交换而从事的生产性服务劳动。
也有的属于为商品和货币流通服务的劳动,如一般贸易、金融、中介等部门的服务活动,其性质和目的是为有形和无形商品的价值形态转换提供重要服务,是具体实现社会上现存商品价值的交换领域,因而与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性劳动有本质的差别。
从经济实践及其逻辑出发,纯粹买卖、纯粹中介和纯粹监督之类的活动或服务劳动没有新增一个商品,也就没有创造和生产商品的新价值。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方法和原理之一。不过,若从“有作用”这个特殊意义来说此类劳动,那么,自然它们都有“价值”了,但已是非劳动价值论意义上的创造“价值”。
应当指出,在任何市场制度下,各类劳动都体现了社会分工,有的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有的属于实现价值或价值形态转换的流通劳动,有的属于分割现存价值的分配劳动。我们不能潜意识地认为,只有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才是重要的、甚至是高人一等的;或者只有确认本部门和个人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才能获取高收入,因而把一切服务劳动,乃至社会上所有的有效劳动和有益劳动,统统说成是创造商品新价值的。这就有意或无意地混淆了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同的劳动分工和活动性质。
(四)生产性企业私营业主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否创造价值
我国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承认,在公有制企业内,厂长经理从事生产性管理活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而对于资本主义私营企业内,从事生产性经营管理的活动能不能创造价值的问题,则持完全否定或回避的态度。这在分析逻辑上就形成一种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本来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性管理活动,一旦与该企业的财产私有权相结合,便全部丧失其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属性。
其实,倘若生产性私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或所有者,同时又是该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者,那么,这种管理活动具有两重性:一是从社会劳动协作的必要管理中而产生的劳动职能,客观上会创造商品的新价值;二是从财产所有权获利的必要管理中而产生的剥削职能,客观上又会无偿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两种职能交织在一起,并由一个人来承担,并不妨碍在科学分析进程中加以定性区别。
现在,应该恢复马克思的原创性论断,他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性企业中,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据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深化的认识:
第一,不管生产性企业的财产状况如何,凡是单纯从事管理的经理人员,都属于熟练劳动者,并应获得包括较高复杂劳动在内的熟练劳动的工资。例如,在雇佣人数、资本额和利润量等方面,达到社会规定的私营企业的标准,而该生产性企业的所有者又亲自从事实际经营管理,这样,其某些管理活动应视为能创造新价值的生产劳动。诚然,假如经理同时拥有企业内外的大量财产及其收益,那他就具有双重身份,而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经营管理者。这种情况也并不罕见。
第二,纯粹的货币资本家,包括各类证券、期货、外汇市场上的单纯投资和炒作的人,在不参与生产性企业管理的情况下,当然不属于创造商品新价值的生产劳动范畴,而是资本这一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具体表现。
第三,股份公司内部实际管理的权利与责任是复杂而多样的,其中有部分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仅是“挂名”的,并不精通本公司的基本业务,一年只不费神地出席几次会议,对经理提出的经营战略和策略的报告加以批准而已(俗称“橡皮图章”),事实上没有积极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他们实际上只行使单纯财产所有权的活动,如招聘总经理、分股息和红利等。这类活动含创造新价值的生产劳动的成分极少,甚至完全不包含。
第四,鉴于上述事实,可以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明的利润分割理论向前推进一层:第一层是马克思已阐明的,不管是借入资本,还是自有资本,企业总利润按照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即马克思说的“法律上的所有者”)与资本的使用者(即马克思说的“经济上的所有者”)两重职能和权利,先分割为利息与企业主收入;第二层是马克思尚未阐明的,不管资本的使用者与资本的具体管理者是否合二为一,企业主收入,按照资本的使用者和具体管理者两重职能和权利,再分割为企业主纯收入与管理收入(管理工资)。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海派经济学研究中心)
-钱伯海-
(一)否定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不仅障碍深化劳动价值论的认识,而且还导致马克思基本经济理论的众多矛盾和是非
“物化劳动只能转移价值,不能创造价值”是一个人为的关卡,它是长期存在的理论扭曲。扭曲不克服,就存在逻辑性障碍,无法解释科技劳动和经营管理劳动能创造价值,并创造更大的价值。要按资本、按技术要素分配,在分配上作适当的倾斜,就缺乏理论依据,从而形成深化劳动价值论认识的根本关卡。
造成理论扭曲,形成根本关卡的根本原因,在于把物化劳动与资本等同起来。马克思反复讲资本不创造价值,但没有讲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可不少同志把二者加以混同。讲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就等于讲资本创造价值,就是资产阶级的三要素理论,就要受到各种上纲上线的批判。这是长期存在的严重扭曲和误解。如果真的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那只能从一般活劳动创造的价值中,强行占有其劳动成果,也就是以剥削他人为依据了。同样,按资分配也是以物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为前提的,如果物化劳动只转移价值,那按资分配再必要,但集资回报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按资分配只是建立在剥削他人劳动成果的基础上,那怎么行?一夫当关,万夫莫开,形成了深化劳动价值认识的根本关卡。此关不过,就无法达到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的根本目的。
马克思对物化劳动和资本是严加区分的,指出:“纺纱机是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