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家庭承包·乡镇企业·城镇化
-许经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给农村社会经济所带来的深刻变化,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再造农村微观经济组织;二是与转移剩余农业劳动力相联系的乡镇企业大发展;三是突破传统二元社会结构,朝着城乡一体化与城镇化方向迈进。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发展乡镇企业与推进城镇化,是引导农民群众走向富裕的必由之路。
(一)低效率的人民公社体制
在农业全盘集体化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人民公社化经济,已经不仅仅是农村社区农户之间的权利合作关系,就其实质而言,它是国家控制农村经济权利的一种形式。我国农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并不是注定意味着是一种较为宽松的国家控制形式。农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真正区别,在于国家支配和控制前者,但并不对其控制后果负直接的财务责任。而国家支配和控制后者,则要以财政担保其就业、工资和其他福利。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独立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甚至怎样生产,更无权在市场上签订购买生产要素和出售产品的合约。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组织却要承担这一切自上而下命令的经济后果。
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和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微观组织这样一种体系中,由于强制性购买农产品价格的交换职能,加入了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使收入分配职能与交换职能交织在一起,而价格所固有的资源配置职能则完全为指令性计划所替代。价格职能的这种扭曲,是以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这种组织制度所具有的行政功能和对价格反应的不敏感性质为前提的,也是以工农产品交换的不平等为条件的。其后果必然是极大地压抑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微观经济运行长期处于低效率状态。
(二)富有生命力的家庭承包制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家庭承包制是我国农村经济政策的基石,是解决农村所有矛盾和问题的前提。只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才会利用农业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的显著差别,发展家庭副业,大搞多种经营,就地或进城务工经商办企业。被邓小平视为“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才有可能因此得到蓬勃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必然要积累属于自己个人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发展自营经济,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局面就开始形成了。与此相联系,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也开始形成。农户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权、责、利高度统一,长期被压抑的积极性就会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农产品生产和农产品交换就会迅猛地扩大,农民就会利用自己的经营性资产,积极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一个真正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局面就会出现,专业化、商品化、市场化、现代化才会成为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源地或始初增长点。家庭承包经营作为一项制度创新,有着还原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经营特征,和适应农业产业特征的本质内在规定。无论何种制度创新模式的设计,农业直接生产过程最适宜家庭经营的制度安排原则是不可动摇的。家庭承包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其所表现出来的制度绩效是难以估量的。作为一种制度载体,你可以改变家庭经营的规模(制度外经济变量),却不可改变家庭经营所特有的内在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以及避免外部性损失。这是在多次农地制度变革中的反复比较得以证实的。也是中央之所以再三强调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不变的根本原因。
(三)转移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载体:乡镇企业
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情况看,剩余农业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基本上都是发生在外延型增长向内涵型转变之前,也就是说,在外延型增长阶段上,工业规模急剧扩大,需要的劳动力大量增加,为剩余农业劳动力向城市工业转移提供了机会。这样,当经济增长由外延型向内涵型转变的时候,社会上的大部分人口已经进入城市,大部分劳动力已经在工业中就业。这时,经济发展的基础不再依靠绝对规模的扩大,而是依靠效率或效益的提高。然而,我国从 50 年代到80年代初这一段最典型的外延型工业化阶段中,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工业的转移,是与工业中技术、资本对劳动力的排挤同时发生的(因为选择的是向重工业倾斜的经济发展战略)。这就使得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更为困难,转移出来的剩余农业劳动力更难于在城市工业中找到就业机会。这就决定了乡镇企业从一开始,就成为我国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的主要载体。我国乡镇企业发展的历史表明,当初许多地方兴办农村工副业(乡镇企业的雏形),主要是为了缓解人地矛盾,减少农业劳动力剩余。近 20年来的实践也证实了劳动力就业压力对发展企业的推动作用。技术进步所引起的资本对劳动的替代效应,预示着就业压力存在的长期性及其缓解的难度,这就要求乡镇企业数量规模的更快增长。可见,劳动力就业的要求和压力,总体上已构成现阶段我国乡镇企业发展的直接动力因素。我国乡镇企业的兴起,应当说是亿万农民群众的自主选择,并且依靠农民自身的力量迅速成长壮大的。如果没有农民群众发展商品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不可能形成乡镇企业大发展的局面。同样的,如果没有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和尊重,这条道路的成功选择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实践经验证明,发展商品经济的原动力,存在于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之中。要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就要真正尊重农民作为独立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地位,尊重农民群众的权益和选择。时至今日,乡镇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塑造了一个全新的国民经济增长格局,它的存在与发展,不仅促进和支持了农村经济的振兴与繁荣而且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结构的演变和优化,并吸收了 1.27亿个农村剩余农业劳动力。
(四)引导农民致富的关键:城镇化
综上所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幅度持续下降的深层原因,就在于传统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城市化的严重滞后。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突破传统的思想方法,即就农业论农业,就农民论农民,就农村论农村,从宏观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探讨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的新思路、新途径。问题的实质在于,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不打破,70%的人为30%的人提供商品性农产品的局面不改变,农产品市场容量就很难扩大,农业的规模经营就寸步难行,农业发展空间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农民收入就不可能迅速增加。根据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其改革和发展不能仅仅局限在农村内部进行,而必须站在城乡一体化立场上,将农村内部结构的调整与推进城市化有机结构起来。如今观察、思考和处理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应该以此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应当这样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把土地长期承包给农户使用,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的“第一次解放”。但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不能解决地少人多的矛盾,仍然不能引导农民走向致富的道路。因此,如何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再就业问题,把富余的劳动力从承包地上解放出来,为他们开辟新的发展空间,便是中国农民的“第二次解放”。我国乡镇企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几十年来所形成的这种结构体制,极大地阻碍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以及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的致富。只有改革传统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打开城门、镇门,广开农民就业门路,再一次解放(即第三次解放)农民,致富的目标才会实现。
当前我国农村城镇化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难点,就是传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严重地阻碍着农村城镇化的发展。这就必须逐步改革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变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为统一的居民身份证一元户籍制度。其具体内容是:逐步建立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如实地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的本来面目,实现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才有可能为劳动力在产业之间、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和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创造条件。以往那种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不能适应现代市场发展的要求。它从制度上堵塞了农村人口城市化的途径,抑制了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自由流动。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历史积累的矛盾太多,户籍制度的改革可以分步骤地有选择地进行。在近期内,应当首先放开县城所在地和农村城镇的户口,采取农民集资建城的办法,允许农民进城落户。要依靠农民自身力量,多渠道筹措城镇建设资金,解决城镇发展中的人口集聚、经济发展和建设资金三大问题,使城镇化步入快车道。对于流动人口实行弹性户籍管理制度,以解决这部分人口的超生问题和社会治安问题。对于哪些在异地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农民工,可以允许其户口随人身一起流动,在就业所在地办理临时户口,并依法接受当地社区的管理,享受该社区的社会福利。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