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绍欣-
(一)我国脑体收入分配的制度变迁路径
1.建国初~1956年,脑体收入“正挂”阶段。解放后,我们对旧的工资制度进行根本的改革,消除了脑体间收入过分悬殊的现象,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步子跨得大了一些,例如,1952 年前后,北京市的工业部门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的平均工资都是41元多,基本持平。随后,为了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适当调整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报酬的差别。从总水平看,1952~1956年,北京市体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工业部门,平均工资从41.3 元增加到60.8 元,提高了 47.31%;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科技、文教、卫生部门平均工资从41.12 元增加到66.13元,提高了60.82%,原来后者平均工资比前者低 0.44%,调整后变为高8.53%,开始恢复“正挂”的关系,初步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
2.1957~1975年,脑体收入差距逐渐消失阶段。总的来看,1957~1975年近20年中,由于就业人数大量增加等原因,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平均工资都有所下降,但在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部门,平均工资下降得更多。1975年与1957 年相比,工业部门的平均工资下降8.7%,科教部门的平均工资下降18.7%,科教部门和工业部门的平均工资差距,从1957 年的 5.29元,下降到1975 年的0.88元,脑力和体力劳动者的工资差距在逐渐缩小,甚至基本上消失了。
3.1985~1995年,脑体收入“倒挂”阶段。从 1976 年起,我国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工资关系十分复杂,前期从基本工资来看,脑力劳动者略高于体力劳动者,但体力劳动者的奖金等辅助工资增加较快,而后期企业实行了工效挂钩,自己挣钱长工资,因此基本工资的晋升快于机关事业单位。“七五”期间,全国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年递增 3.17%,而机关事业单位仅为年递增1.75%,由此逐渐形成了脑体收入关系的“倒挂”格局。
第一,同一群体内部的脑体收入“倒挂”。在行业和企业内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标准工资一般都高于同期参加工作的工人。但是,标准工资在整个工资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工人在标准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等收入超过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不同群体间的脑体收入“倒挂”。20世纪80 年代以后,我国不同行业之间的脑体“倒挂”尤为明显,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水平跌入了低谷。
第三,形成脑体收入“倒挂”的原因。(1)脑体收入“倒挂”本质上是一种“左”的分配病。在对待知识分子问题上,我们犯了“左”的错误,把整个知识分子阶层视为异己力量。在经济上则一再警告人们要防止产生“精神贵族”,即使少许收入差别也被当作两极分化来反对。这不能不是脑体收入“倒挂”在我国出现的一种思想政治根源。(2)脑体收入“倒挂”源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战略布局失衡。改革开放以来,在放权让利和财政包干以后,财力极其分散,中央财政捉襟见肘,在不顾效益、竞相攀比速度的驱动下,几番出现经济过热,基本建设规模过大,乱铺摊子、重复建设、遍地开花,一哄而上又一哄而下,白白浪费了不知多少国民收入。行政事业费开支浩大,机构越压越臃肿,人员越减越膨胀,全国吃“皇粮”的人员接近 4000 万,文山、会海、人疙瘩,又要消耗大量国民收入。公款高消费愈演愈烈,造成国家财力无法保证对科教文卫事业投入的足够增长。(3)脑体收入“倒挂”是机制的倒挂。经过1985年的工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工资制度互相脱钩,企业通过“工效挂钩”自己挣钱长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仍由财政分钱长工资,改革以前,两者的增资水平是计划统一平衡的,改革以后,旧的平衡机制不起作用了,而新的平衡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企业增资已有相当部分由市场调节,且有一定的自主分配权,工资一般能随生产的发展按比例增长,机关事业单位仍旧沿用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调节,财政拥有否决权,增资反而得不到保证,与企业比较,工资增长严重滞后,两种增资机制板块并存,其摩擦和碰撞的结果,就是脑体收入的“倒挂”。
4.近期我国的脑体收入分配关系。从1995 年开始,我国的脑体收入“倒挂”现象逐步得到矫正,文化程度(学历水平)和收入水平朝正比方向发展,“知识就是力量”的道理重新被社会所认同。1996年,国家统计局对“八五”期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进行的统计表明,我国收入分配方面的改革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5年间,通过改革工资制度,逐步理顺了收入分配关系,脑体“倒挂”现象得到纠正。特别是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的工资施行套改,知识分子的收入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知识得到了尊重。另一方面,大批知识分子下海,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有偿服务,为知识分子群体带来了可观的收入。1995 年,科学研究、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的人均收入为7 906元,在十二个行业中位居第二,仅次于金融保险业,比1990年增长2.59倍;教育、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业职工年人均收入为7 127元,居第四位,比 1990年增长2 倍。1997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对这种发展趋势做了进一步的肯定:文化程度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日益扩大。从行业来看,收入水平高的行业的就业者总体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收入水平低的行业的就业者总体文化程度较低,1996 年,收入水平居前几位的行业,除交通邮电业的总体文化程度较低外,其他几个行业的就业者总体文化程度都相对较高。
总体上讲,文化程度越高,收入水平就越高。脑力劳动在生产力提高中的作用是通过改善生产的效率和产品的性能来实现的,在市场化条件下,脑力劳动的作用直接体现在生产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在企业方面,为了改进产品性能或生产效率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必然越来越注重使用科技知识较为丰富的脑力劳动者;在政府方面,为了提高科技开发和行政管理水平来扩大政府活动的社会效益,它也日益强调公务员的知识化、专业化。显然,在劳动力的供给结构短期内无法作出较大调整的情况下,企业与政府对脑力劳动者的需求量迅速增加,使得脑力劳动者总体上供不应求,体力劳动者供过于求。于是,脑力劳动者在社会生产中作用提高的同时其收入也相对上升,体力劳动者在作用相对缩小的同时其收入也相对下降。目前我国脑体劳动者的收入分配比例仍不尽合理,关系尚未理顺,需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以解决。
(二)我国脑体收入分配关系进一步改善的对策
要彻底解决我国脑体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能否真正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种种迹象表明,一种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知识经济时代已经来临。今天,我国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将从依靠劳动强度为主转向依靠劳动技能为主,经济增长将转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的阶段,高知识和高技能劳动的投入对劳动生产率和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越来越大,那些受教育多、有专业特长的科技人员,高级熟练技术工人,组织经营的管理干部,创造的财富多,对社会的贡献大,理应获得较高的报酬,对高知、高工、留学回国的优秀人才,应该实行高薪政策,用构建人力资本投资与报酬的合理机制鼓励全民学文化钻业务。
其次,转变财政职能,逐步消除脑体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经济基础。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是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着消费资料的分配,我国的收入分配出现不公,原因固然很多,但最根本的还是生产条件的分配不公造成的。众所周知,我国高技能劳动力大多数集中在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的财产直接属于国家,其职工的收入水平也主要取决于国家的工资制度和收入分配政策(目前国内流行着一种不成文的政策,即事业单位要想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就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收活动),当生产条件的分配出现不公时,收入分配也就必然出现不公,例如,当体力劳动者相对集中的企业单位对企业的财产具有支配权和处置权时,企业就有可能通过某种方式获得市场性和非市场性收益,并将一部分收益平分给内部职工,由此使企业职工收入获得大幅度提高;相反,脑力劳动者相对集中的事业单位,由于它们没有财产支配权和处置权,尽管他们所从事的活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活动,他们也不可能通过处置某种财产去获取额外的收益。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在继续深化改革的基础上,搞好财政体制改革,特别是在改革过程中切实转变财政职能,使我国现行财政彻底转向公共财政,才有可能使国家财政支出结构得到调整,从而真正减少直接生产性支出,增加非生产性特别是文教、卫生、科学研究等人力资本投资支出。
再次,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让劳动力合理流动,打破劳动力的部门所有制,低能劳动力的市场就会相对缩小,高质量劳动力的市场就会相应扩大,高质量劳动力的收入水平就会大幅度提高。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虽然已经有所发展,但是,各部门、各单位所有制还广泛存在,劳动者还不能充分自主地选择自己的职业和工作岗位,高质量劳动力所得到的工资收入也就无法得到市场的正确评估。因此,积极发展和完善劳动力市场,鼓励劳动力自由流动,对于有效克服脑体劳动收入分配的不合理状况将是一幅“良药”。
最后,建立人力资源开发评估制度。在确认人力资本投资是一种经济行为的前提下,按照市场运行机制和特有的规律,建立人力资源开发评估制度,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投资和损失。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