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蓉-
目前,理论界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的讨论很多,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两个问题,不能混淆。进而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也好,按劳分配也好,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无关,或者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没有给按劳分配或按生产要素分配提供理论的支撑。他们认为“马克思虽然创立了劳动价值论,但他并没有以此作为分配的根据”。
另一种观点是认为价值论与分配论是相关的,有什么价值论就有什么分配论。持这一种观点的学者居多,但就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到底是什么,却各持己见,讨论异常活跃。有人直接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是生产要素价值论,“应当说,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上,马克思并没有给后人准备什么理论依据”,“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基本理论依据是生产要素价值论”。此观点实际上是从根本上放弃了劳动价值论。多数人仍然认为其理论依据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对此的解释各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因为物化劳动和活劳动都参与价值创造,因此,要素参与分配就是劳动价值论的必然结论,其实,说物化劳动参与价值创造本质上也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有的学者则认为按劳分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个特殊的形式,因此,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没有根本的矛盾。这样的见解并没有解释要素参与分配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只是因为劳动价值论决定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之一,所以认为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是这样的逻辑结论必然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基础是生产要素是价值的创造者。因此,只要承认价值论是分配论的基础,必然会导致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
从生产要素价值论出发得到要素分配理论的观点最早是由19世纪初期法国著名经济学家萨伊提出来的。在他看来,既然生产有三个要素,而这三个要素又是价值的源泉,因此,每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得到他们应得的收入,即:工人得到工资,资本家得到利息,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马克思把萨伊的这一理论讽刺地称为“三位一体的公式”,即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一收入分配理论在西方经济学中的影响很大,在此基础上又发展为克拉克的边际生产分配论,后来马歇尔在供求论基础上又提出国民收入的分配理论。
马克思在《资本论》的第三卷中对这个“三位一体”的公式进行了详细的批判。他称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的公式包含了社会生产过程的一切秘密,其错误在于:
(1)公式左边的三项:资本是转移的价值,表现的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土地是没有价值的自然力;劳动则是一定的社会劳动过程。它们不过是分别属于不同的范围的东西,并列起来是没有意义的,而公式的右边又都是被创造出来的价值,到是属于同一个范围。这样就掩盖了价值的真正来源。宣扬要素创造价值,从而创造收入,实质是否定劳动价值论。
(2)利息和地租都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是属于资本或土地的所有者而被区别开来的两个范畴,他们的存在都是以年劳动的总价值为前提,而不是相反。将两者表示为资本和土地的产物,抽象掉了剩余价值,也就否定了劳动者被剥削的事实。
(3)资本、土地在物质形式上,不过是一切生产方式共同具有的,是每一个生产过程的物质要素,而与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无关。这样的公式无疑地表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自然的、永恒的,抹杀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历史性。
总结起来,这个公式的错误在于掩盖了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表现为资本主义的产品价值是由各种要素共同创造的,因此,生产要素无论资本、土地、劳动、企业经营、技术、知识等等,都应该参与分配。从而说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分配关系是自然的,和谐的,不存在任何的剥削关系,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行辩护。
然而,马克思并没有完全抛弃这个公式,而是进行了修改:“资本———利息;土地所有权(即对土地是私有权,而且是现代的、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土地私有权)———地租;雇佣劳动———工资。”并认为:“这样,这个公式应该包括各种收入源泉之间的联系。”因此,土地所有权、资本和雇佣劳动,在下述意义上是收入的源泉,即资本以利润的形式使资本家吸取他从劳动中榨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土地的垄断以地租的形式使土地所有制吸取剩余价值的另一部分,劳动以工资的形式使工人取得最后一个可供支配的价值部分。也就是说,在符合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上,这种分配的公式是对的。如果个人不是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不存在工资的形式,比如在奴隶制度条件下的劳动。如果是土地的一般,也就不会出现地租。因此,在用能反映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历史性质的土地所有权、雇佣劳动代替了一般意义的土地、抽象的劳动之后,这种分配是合理的,公式就正确了。
可见,马克思并不是在抛弃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得出要素分配理论的,也不像有的学者提出的那样,马克思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上并没有给后人准备什么理论依据。相反,认真研读马克思的有关著作之后,不难发现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并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没有必要认为劳动创造价值,就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制度安排,或者说只有创造价值的因素才能参与价值的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或者按劳分配并不是劳动价值论的必然逻辑结论。
马克思认为价值的创造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而分配是新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中间进行的分配。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是要素所有权的产权理论。“就劳动形成价值,并体现为商品的价值来说,它和这个价值在不同范畴之间的分配无关。”“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分成三个部分,他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这就是分配的关系或形式。”
那么各种生产要素不参加价值的创造,又是怎样实现自己收入的合理性呢?答案在于:生产要素其所有者依据其贡献大小获得要素收益。
首先,有些要素虽然不能直接创造价值,但却是价值创造过程必不可少的。如土地(代表自然资源)和资本,没有它们,任何的生产过程都是不可能进行的。马克思讲过,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三者是相互依赖的关系,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必须吸收劳动才能发挥作用,而劳动必须同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相结合才能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另外,生产要素虽然不创造价值,但对于一定的劳动形成的价值量大还是小以及价值量的变化都有重要的影响。一定时期的生产要素素质将形成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这是决定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所需的必要劳动时间长短的重要条件。另外,生产要素的质量的提高,会对劳动生产率产生正的影响,虽然一定劳动所创造的总的价值不变,但是单位产品价值量降低。总之,生产要素对价值形成有极其重要的贡献。
其次,生产要素是形成分配的对象———财富的重要源泉。对生产成果的分配并不是仅仅价值意义上的分配。有的学者认为,分配的对象是价值,而要素对价值的创造是没有贡献的。其实,价值与使用价值从来就是相伴而生的,价值的创造与使用价值的形成从来就不是两个过程,而是生产劳动的两个侧面,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离开使用价值来谈价值的创造过程是简单的抽象。企业生产产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价值,但是这个价值能够实现的前提是它们具有某种使用价值,能满足人类某种消费的需要。从最终的意义上讲,生产的结果是由使用价值构成其物质内容的财富。正如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并不是一切财富的唯一源泉。土地和资本等要素的特点将直接影响使用价值的状态及特征。因此,从生产的结果来看,对生产有贡献的要素必然有获得收入的要求。
最后,要素参与分配是要素所有权的要求。要素分配是指要素的所有者或占有者按其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要素取得相应的收入。在社会经济中,只要要素分别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就有要素的所有权问题。由于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作用,它就会伴随着对生产成果的分配,这是生产关系在分配领域的反映,是所有权的收益权的实现。收益权是所有权的一个重要组成,没有收益权的所有权是没有意义的,正是由于分配权的最终落实才使所有权获得了实现。由于生产要素在生产中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其所有者必须要求按一定的规律获得自己的报酬,否则就没有参加生产过程的必要和可能。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如此,在存在不同所有制的社会主义阶段也是如此。只有真正达到了要素属于社会所有人的共同财产,这种要求报酬的权利才会消失。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写道:“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
显然,马克思在这里明确地指出了按劳分配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对消费资料的分配制度。言外之意,在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按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分配是合理的。因此,要素的所有权是决定要素分配形式的理论依据。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原理的,是对原有理论的重大突破。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