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光华 马剑平-
要搞清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否背离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需要弄清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不同含义。劳动创造价值,价值是劳动的凝结,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商品的价值中除去劳动以外,再没有其他任何元素。但是,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同时,任何劳动在形成价值时,都需要有劳动手段。商品的价值是由转移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和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构成的。仅有劳动力而没有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创造不出商品来,从而也创造不出价值来。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既然生产要素是多种的,每种要素对商品生产和价值形成都是不可缺少的,因而,创造的价值就应该按参与生产过程的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而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归劳动者。创造价值的劳动是唯一源泉,但创造财富的生产要素是多种多样的,每种要素对商品生产和价值形成都是不可缺少的,因而,创造的价值就应该按参与生产过程的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而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归劳动者。创造价值的劳动是唯一源泉,但创造财富的生产要素是多种多样的。每种要素的所有者都应该凭产权参与分配,获得收入,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产权的实现。否则,就否定了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或否定了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的作用和贡献。这种按要素分配的必然性决不破坏劳动价值论,不否认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不能画等号。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的错误,不在于劳动、土地、资本三要素参与了价值分配,而在于三要素共同创造了价值,价值是三种要素的凝结。他把价值分配和价值创造混同了。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们党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方面有了许多理论上的突破,如:(1)提出了公有资本、国有资本的概念,肯定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具有资本的性质。(2)提出了在分配领域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模式,承认其他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3)提出了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主张。以上三点都涉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的创造、价值的形成和价值的分配问题。因此,如何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对这些新形势下的所有权理论和分配理论进行解释和说明,已成为研究当代中国经济学的关键。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并鼓励资本和技术参与分配的政策,不仅没有违反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反而是以该理论的进一步深化。首先,我们一贯认为,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在此前提下,我们还要意识到价值的形成条件有多个,仅有劳动,凝结不成价值。劳动必须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才能形成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都要作为商品进入市场,由市场对其在各个部门进行调节和配置。这在客观上要求要素的使用者必须向要素的所有者支持相应的报酬,否则就否定了要素的所有权,就无人愿意提供要素了。要素所有权在分配领域的实现同劳动力所有权在分配领域的实现是一样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要素所有权的实现。同时,还应考虑不同要素的稀缺程度,“物以稀为贵”,稀缺的要素可获得适当高的报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分配方式是最公平的。在这里,重要的是把价值的源泉、价值形成的条件和价值的分配三者区分开。价值的源泉是劳动,价值形成的条件是生产要素,价值分配的依据是产权。
既然市场经济中按要素分配是公平的,那么,该如何看待私营企业主的高额收入呢?他们的劳动是否生产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他们凭借对资本的占有而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剥削?对于这个问题,必须进行具体地分析:首先,私营企业主的劳动具有二重性:一是他管理企业,组织生产的劳动,属于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也应当获得劳动报酬。二是他们凭借对资本的占有,获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活动,具有剥削的性质。但我们必须意识到现在是市场经济,资本的所有权必须有所实现。利润是资本所有权的实现。资本在我国属于短缺要素,资本所有者获得较高收入,对于筹集资本、发挥资本要素的效用是必要的。而且我国的私营企业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主义企业也不尽相同,我国的私营企业是在社会主义阳光“普照”下发展起来的,已经具有了中国特色。私营企业主也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他们是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致富的,他们最初的资本,来源于自己劳动的积累,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我国的私营经济还要受到社会主义法律、政策、道德的管理和限制,从而弱化了它的剥削性质。从实际生活来看,私营企业雇工的收入也不低于公有制企业的职工。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资本收入、风险收入,还有科技投入获得的收入。这些都说明,不能把私营企业主的活动单纯归结为剥削活动,也不能把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全归结为剥削收入。从企业收入使用的角度来看,私营企业的纯收入大体上用于四个方面:(1)上交国家的税收,形成政府的财政收入,用于社会积累和公共消费;(2)以企业积累的形式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增加了社会财富,安排了劳动力就业;(3)以福利基金和社会保险金的形成直接或间接发放给职工,形成了职工的工资外收入;(4)资本所有者的个人收入,用于投资者的个人生活消费。上述四项中,前三项都是私营企业为社会作出的贡献,只有第四项归企业主用于自己消费。因此,不能简单地把私营企业主称为资本家、剥削阶级。发展私营企业,不等于发展资本主义,鼓励资本参与分配也不是培养资产阶级。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是处于社会主义的大框架之下的,是为社会主义的总体目标服务的。
有人认为,既然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就不再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商品价值中也不再有剩余价值,都是必要价值,就应将劳动创造的价值(v m)全部归劳动者,这才是真正消灭了剥削。对这一论点,马克思早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就已经进行过说明了。马克思针对拉萨尔等人“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观点,指出:除劳动这一生产要素应得到与自己贡献相适应的份额外,别的生产要素也应分到自己应得的部分,这个部分在私有制下归私人,在公有制下归社会(六项扣除),用于公共消费和公共积累,用于劳动者的整体需要和长远需要,社会又直接或间接用于社会成员身上。因此,那种认为 m应全部归于劳动者个人的“分光吃净”的观点,是小生产者的观点,并非社会主义观点,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误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只是强调指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从来都不认为劳动者是价值的唯一获得者、占有者,我们应当把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区分开来,把价值源泉和价值形成的条件区分开来。
在这里,我们还必须对“按劳分配”作一重新认识。马克思所说的按劳分配是在他设想的未来社会,没有商品、货币、私有制,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只有劳动的情况下提出的。“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任何其他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每个生产者根据自己提供的劳动量取得相应的报酬。(见《哥达纲领批判》)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环境和马克思所描述的大不相同:不是单一的公有制,还存在着个体、私营经济,存在着资本主义经济,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个人还占有生产资料、占有资本。在这种条件下,不但有商品货币关系,而且还存在着劳动和资本的交换关系。因此,按劳分配不是唯一的分配形式,而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里,还存在按资本占有的多少进行分配;在外资经济和私营经济企业里,只能是按劳动力价值大小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通过按劳分配获得劳动报酬,同时,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劳动者凭借劳动力产权,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也要参与收益分配。这部分收入不体现为 v,不属于劳动消费的补偿,而来源于 m,属于劳动力产权的实现。例如,经营者作为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获得经营收入,科技人员的科技贡献(发明、技术专利等)作为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当然,劳动者如果有投资的话,也应获得资本收入(利息、股息、利润)。由此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动分配的含义已与马克思经典意义上的含义不大相同。按劳分配是与按要素分配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统一的收入整体。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鼓励资本、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不是违反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是对它在新形势下的进一步深化。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