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小麟-
随着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的社会主义现阶段分配原则的确定,那种认为劳动价值论不能解释市场经济中的分配关系的观点一再被提了出来,这似乎在证明劳动价值论不属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时代的理论。其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正是形成和发表于商品经济进入发达阶段的时代;对那段历史,已不需要再作证明。在此,我们谨就劳动价值论与按要素分配的理论联系作点辨析,并且相信这将有利于在实践中不断开辟认识科学劳动价值论的道路。
(一)使用价值的源泉与价值的源泉
人们常常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简述为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即把劳动看作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这一表述其实是不严谨的,因为它没有解释:价值的本义是什么?什么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如果停留在对劳动范畴的笼统观察上,或者对价值概念界定不清,确有可能陷入某种理论误区。而历史上,初步提出劳动价值理论的古典经济学的杰出代表者斯密和李嘉图等,在这两个问题上,恰恰是含混不清的。例如斯密,一会儿说劳动创造价值,一会儿又在分配理论中把劳动和其他要素都混同为价值源泉。
马克思的重大理论贡献在于,他严格区分了商品二因素,并创建了劳动二重性的理论,为人们科学地认识价值的源泉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在现实中,在直到目前为止的现实中,确有不少人常常把价值范畴和商品范畴划等号,把劳动二重性混为一谈,从而一再提出质疑:难道只有劳动就能生产出商品来吗?难道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提出,不正说明了要素共同创造价值吗?
要对这类问题进行辨析,让我们还是回到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的基本原理上来吧。我们都知道,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构成了同一劳动的两个方面。作为抽象劳动,是价值的实体;作为具体劳动,是所生产的使用价值的源泉之一。
劳动价值论不仅严格区分了使用价值源泉和价值源泉,而且特别阐明了价值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反映的是人们在市场上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是我为他人劳动,他人为我劳动的关系。在这里,请特别注意的是:人们彼此交换的劳动,显然是不同质的劳动,因为同质劳动相交换是没有意义的;而不同质的劳动,正是具体劳动,如我为你织布,你为我盖房等等。所以,劳动,从要素的分配来说,是具体劳动的配置;从劳动成果的分配与消费来说,也是具体劳动的成果的分配与消费,分配的内容与价值无关,只是在形式上借助于价值罢了。也正因为如此,社会实践已经表明,在不存在商品关系的社会里,分配直接就是使用价值的分配。所以,使用价值分配是永恒的,它是分配的物质内容,价值分配只是其形式。
由于西方学者通常对使用价值和价值不作区分,在谈到价值时,其实常常指的是使用价值,指的是一种具体的物品,这时,使用价值源泉和价值源泉也就被混淆了。事实上,作为价值源泉,抽象劳动是唯一的;作为使用价值源泉,则是多种要素构成的,这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体系中已有明确的界定。
劳动价值论中关于使用价值的理论,是按要素分配的理论基础。既然使用价值即财富的源泉是多元的,不仅仅是劳动(具体劳动),既然使用价值又是分配的永恒的内容;那么,凡是参与使用价值创造的一切源泉,都有权参与使用价值的分配。这个结论和劳动价值论并不相悖。
(二)使用价值的分配与价值的分配
强调使用价值的源泉和价值源泉的区别,并以使用价值的源泉作为财富分配的基本出发点,无论从历史的角度还是逻辑的分析上,都是成立的。
首先,从历史上看,人们直接分配使用价值的历史,要比借助价值形式来分配,要长得多。一是原始的分配过程都是使用价值的分配,那时候,人们直接分配劳动的产品;二是有了简单商品交换后,交换开始影响和介入分配,但也仍然有很长时期的物物交换,人们进行交换与分配时,关注的仍然是物品的使用价值;三是到了现代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社会,分配总体上是借助于市场交换来进行的,虽然人们在交换与分配中采用了价值形式,这只是因为异质的使用价值在量上无法直接比较而已,现代的交换同样不能不以使用价值为本。
其次,从逻辑上看,有三点值得注意的:第一,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价值的形成,是要以使用价值为载体的,脱离使用价值的分配不是真实的分配,如同名义工资不等于实际工资一样。第二,分配所得的价值量可以减少,只要使用价值的数量、质量在增加和提高,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就可以有实质性的改善,分配的矛盾就能得到缓解;而社会的进步恰恰表现在更多的产品包含了更少的价值量(这里当然是把价值量还原为同质的劳动时间)。第三,需求永远是生产的最终目的,而分配的目的正是满足人的消费需要;人们消费的是使用价值,因此他们要求分配的本质上也是使用价值。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劳动价值论中关于使用价值的源泉出发,论证按要素分配的理论基础,符合从生产力的高度论证生产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因为生产力无非表现为人们生产一定使用价值的能力。
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价值范畴与分配完全无关。价值作为社会生产关系,体现人们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成为衡量交换与分配的一种尺度,在分配问题上是有它的意义的。价值在分配中,主要的意义是衡量和体现分配的公平程度以及绝对的和相对的分配水平;进而成为分析分配水平、结构及其变动规律的重要工具。而且,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由于需求的横向差异度和纵向变化度大,以价值为形式的分配,可以减少直接分配使用价值的难度,满足人们在交换与消费中的灵活偏好。
一些论者在没有区分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不同源泉及二者在分配中的不同意义的情况下,认为按要素分配就是表明所有要素都是价值的源泉,其本质是对价值范畴和价值形式的含义和意义的误解。笔者认为,如同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不是物,而是人与人关系一样,价值也不是物,而是人与人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本身,证明了人们在为交换而生产中彼此为对方付出了多少劳动(缩小一点讲,可以类比为相互换工的关系),这种劳动交换应该是等量的。在确定这样一种关系时,并不需要也不应该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
因此,在这里所涉及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分配不能混为一谈,价值创造的源泉的唯一性不等于分配依据是唯一的,因为价值及价值源泉所揭示的问题,和使用价值的形成和分配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在价值源泉上,把价值归结为抽象劳动的凝结,是从价值的本质和实体上去说明问题的;而在分配上,价值只是作为一定历史条件下分配过程所借助的形式,本质上则是使用价值的分配。固然,价值分配中也有人与人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主要与使用价值生产要素的要素所有者的产权相关,是按要素产权来分配,是由财富被赋予一定的产权而产生的问题,与价值源泉并非对应关系。
(三)劳动和其他要素在分配中的权益
一切劳动,只要提供生产对他人有用的使用价值并用以交换的,都是使用价值的源泉,都享有分配权;一切其他要素,如资本、土地、技术等,只要和劳动结合,为社会提供使用价值的,同样享有分配权。
各种要素在享有分配权时,它们的权益的体现方式是不完全一致的。
劳动是一种特殊的要素。它的分配权益是怎样体现的呢?首先,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之一,和资本、技术等同样属于生产的手段,因而劳动作为生产要素而享有按要素分配的权利;同时,由于劳动的产权主体被分割,最终归属权是劳动力所有者的,占有、使用权是劳动力的雇佣者的,支配权和收益权是在雇佣和被雇佣者之间再分割的。其次,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劳动力是人的一种特定的能力;人们使用或让渡劳动力,目的直接是满足自身生存、享受、发展的需要,所以,从生产目的出发,从以人为本的宗旨出发,分配给劳动力所有者的就不仅仅是从要素贡献的角度考虑问题。如果我们从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特殊身份考虑,劳动者收入应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作为劳动力所有者应得的劳动耗费的补偿;二是作为社会财富的所有者之一应得到的财产所有权收益;三是作为生产目的的人本身提高自身素质、实现自身发展应得的部分。
即使仅仅观察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提供劳动的这部分收益(此处只考虑名义收入),它也包括两个分配的层次:一是在劳动力流通中,由市场决定的被雇佣的基本待遇,这是根据劳动力潜在的能力而确定的;二是在劳动力使用中或使用后,根据劳动力的实际耗费及其产生的效果来考虑,这时,主要看的是有用劳动的绝对量和相对量,雇佣者往往是用使用价值指标作为最基本的尺度,如看你栽了多少棵树,织了多少米布等等。我们把前一个层次的分配叫做劳动力价格(其实它是流通领域的概念),把后一个层次的分配叫做按劳分配。从两个层次的关系看,前者是出发点,后者是落脚点,劳动力价格最终要转化为按劳分配。
至于其他要素,在参与使用价值的形成上,其参与方式、贡献的衡量方式也不尽相同,所以也有多种实现其分配权益的方式。基本的方式,可以划分为按潜在的平均的贡献分配和按现实的贡献来分配。例如,同一利率下的资金、同一租金标准的商铺,都是按要素的平均的潜在贡献分配的;要素使用者只要善于运用要素,就可能在支付要素所有者的固定收益后,最大限度地增加自身的收益。另外某些要素较多地按实际贡献分配,如某种股票的分红,就会随公司各年度盈利情况而变动。
值得重视的问题是,按要素分配是以尊重要素的产权为前提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要素的产权是尚未“人格化”的,但这部分要素也需要确认其“权益”,这就是“无主”的自然要素,如空气、水等。如前所述,我们肯定了使用价值生产的要素参与分配,也就是肯定了生产力的要素参与生产力成果的分配。为实现对自然界在为人类提供使用价值中的贡献所做的补偿,人类必须借助国家或其他社会管理机构,代行自然界的“产权”,从社会的剩余产品中提取一部分,补偿给自然,使之得到修养生息。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岭南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