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炼成 姚慧琴-
(一)关于坚持劳动价值论
这个问题没有异议。但坚持什么却有不同理解。我们认为应当坚持马克思以下基本观点:
1.所谓“劳动”,是指人类“有目的的活动”,不包括一般动物的本能活动,如蜜蜂作窝、蜘蛛结网、牛耕田、马拉车等,都不叫劳动,更谈不上创造价值。可见,劳动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范畴。据此,认为机器、机器人、计算机、网络等创造价值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2.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划分。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存在两种含义的生产劳动:一是从物质生产来说,凡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二是从价值创造过程来说,只有增殖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我们认为,以上划分,如果抽象掉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对社会主义制度下同样适用。
3.关于劳动二重性学说。马克思指出:“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并强调指出:劳动二重性学说是他第一次提出的,是理解他的经济学说的“枢纽”。也就是说,这是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关键。
4.关于“总体工人”的概念。马克思指出:“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它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
本来,马克思这个概念是很明确的,但是却长期被人忽视,往往只是把直接从事生产者看作生产工人,而把产前、产中、产后为生产服务的劳动看作非生产劳动,甚至看作非劳动,从而把许多人看作非生产劳动者甚至非劳动者,特别是错误地把为生产服务的管理和科技知识分子当做剥削者进行批判,这种荒谬现象绝不能再重演了。
5.关于经济学上的“价值”概念。恩格斯指出:“经济学所知道的唯一价值就是商品的价值”,认为“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马克思指出:“价值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
6.关于价值的源泉。马克思指出:“价值实体不外是而且始终不外是已经耗费的劳动力,———劳动,即和这种劳动的特殊的有用性质无关的劳动,———而价值生产不外就是这种耗费的过程。”并强调:“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是活劳动。”
7.关于流通过程是否生产价值的问题。马克思认为:“流通过程是总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但是在流通过程中,不生产任何价值,因而也不生产任何使用价值。在这个过程中,只是同一价值量发生了形式变化。”
8.关于资本家的“劳动”问题。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企业中,资本家进行的“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这是一种生产劳动”;另一方面,“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也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在这里,生产过程同时就是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过程。”
我们认为,以上8条是马克思科学劳动论的基本原理,是完全正确的,必须坚持。
(二)关于发展劳动价值论
众所周知,马克思以上原理是在100多年以前提出的,是西方社会进入工业经济时代的产物,因而主要是针对工业中的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价值问题。而当前已进入第三次产业革命高潮,信息经济发展迅速,知识经济时代已现端倪,第三产业日益成为主导产业。因此,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对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提出了挑战,需要我们予以回答,这就要求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我们认为,当前应当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发展:
1.关于劳务(或服务)劳动的性质问题。对此,马克思当时未作具体论述,只是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卷中顺便提及,因为当时服务的比重很小,可以略而不计。但是在当今社会,服务产品的需求日益扩大,服务业的比重日益提高,发达国家已增至60%以上,因此就不能略而不计了。近 20 年来,西方发达国家根据三次产业理论的划分,将服务业作为第三次产业,这是非常正确的,我国也采用这种划分方法,大力发展第三次产业。这就要求我们从理论上如实地承认服务业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因而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而且超过了物质生产领域所创造的价值。
2.关于流通领域劳动的性质问题。如前所引马克思的论断,认为在流通领域继续的生产过程是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而纯粹流通过程则是非生产劳动并不创造价值。前者并无异议,后者则应发展。如日益扩大的商业和金融部门的劳动,为生产和生活提供了重要的服务,难道都是非生产劳动、都不创造价值吗?这些部门带来的巨大利润,难道都是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创造吗?至于资本流通和证券交易部门的劳动性质,马克思提出虚拟资本和创业利润的理论加以说明,我们认为这对当前国际和国内资本的流通也是适用的。
3.关于“教科文卫”部门的劳动价值问题。我们认为,这是当前发展劳动价值论的重点。因为这方面的问题马克思谈得很少,而传统的观点偏见很深,流毒甚广,危害极大,非大力纠偏不可。偏见之一是认为这些部门是知识分子成堆的地方,而知识分子长期被当作非劳动者对待;偏见之二是认为这些部门是属于上层建筑部门,并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偏见之三是认为这些部门并不创造物质产品,其劳动不能物化成为价值。经过近20 年来的讨论和实践,说明教科文卫部门的劳动是高素质的科技劳动,是创新性的脑力劳动,是创造高增值的生产劳动。
4.关于从事经济管理的劳动性质问题。马克思明确肯定了资本主义企业中从事管理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管理者当然也是完全适用的,这已形成广泛的共识。问题是对从事中观和宏观管理的劳动如何认识呢?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资源配置和产品实现不通过市场,因此对管理劳动的性质和价值创造没有什么现实意义和作用,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非搞清不可。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中观和宏观管理的劳动也应当是生产劳动,当然也创造价值,而且比微观管理劳动创造的价值更大;而同经济管理无关的劳动则是非生产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劳动。
5.关于“总体工人”劳动的性质与价值的创造问题。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下“总体工人”的论述,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适用,而且具有更大的意义。由于社会分工的扩大,生产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总体工人的范围日益扩大,参与生产劳动的人数日益增加,因而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日益增多。现在的问题是:总体工人的范围扩大的程度、参与生产劳动的人数增加到多少,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究竟是多大,很难具体量化出来,有待今后进一步研究和发展。
6.关于按要素分配的依据问题。党的十五大提出,我国现阶段应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其理论依据是什么呢?关于按劳分配的依据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马克思当时设想:“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个设想已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所证明。但是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有人是用“共创论”来说明“共分论”的,即认为资本创造利润、土地创造地租、劳动创造工资,三者各自获得自己创造的价值。很显然,这是马克思早就在《资本论》中批判过的“三位一体公式”,是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根本对立的。也有人用三者共同创造了使用价值(或物质财富)来说明共同参与价值的分配,这也是不符合劳动价值的,因为不同的使用价值不可能按同一单位相加起来,从而无法确定不同要素应当分配的数量;还有人笼统地说所有要素都对价值的形成起作用,因而都应参与价值的分配,这也是含混的说法,不能成为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
7.关于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的定性问题。根据我国有关个体私营企业的规定,雇工8人以上的企业称为私营企业,雇工不足 8人者为个体户。暗含前者为资本主义性质,后者为个体劳动者性质。其实,这是误解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断,因为马克思根据当时英国工场手工业发展的情况,指出小业主雇工 8 人以上,货币就变成了资本,即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并不是说雇工 8人就是划分资本家的标准。何况现在已进入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时代,用雇工人数来确定企业的标准,很难与当前科技发展的实际相符,企图以此来规范我国现阶段的企业性质,显然是不科学的。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私营企业主对雇工存在剥削,即无偿占有雇工所创造的部分剩余价值;但也不能否认他们自己从事的创业、策划、经营、管理、科技等劳动,这些主要是复杂的脑力劳动,是充满创新性的智力劳动,是形成高增加值的劳动;正是这种劳动创造的价值,构成了私企利润的重要来源,再加上他们为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所作出的贡献,理应把他们定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而不应当把他们定为资产阶级。
8.关于我国当前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是党和人民对这些新的社会阶层的科学评价。
江总书记还进一步指出:以上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优秀分子,只要他们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的条件,也可以吸收到党内来,从而增强我们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显然,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巨大发展。
(三)简评几种“新”价值论
1.资本创造价值论。其实,这并不是什么新观点,是早就被马克思批判过的“三位一体公式”的再版。只不过“三位一体公式”认为资本、土地、劳动共同创造价值,而资本价值论者认为只有资本才创造价值,其实质是否认劳动创造价值。不错,马克思说过: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但并不等于资本创造价值。因为作为不变资本,它在生产过程中只是转移旧价值,作为可变资本,也只是用来购买劳动力,通过劳动力的使用,支出体力和脑力,才能凝结成为新价值。因此,认为可变资本创造价值的提法也是错误的。
2.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这是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学界争论较大的问题,绝大多数文章对此观点持批判态度,指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是错误的。我们认为,这种批判是正确的,但应指出两点:一是应当肯定该论点所依据的前提是可取的,即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是社会劳动,它包括第一、二、三次产业劳动的总和,这是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核算的范围,从而克服了旧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局限性;二是个别文章的批判态度不是以理服人,有无限上纲的倾向,这是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因而是不可取的。
3.生产力创造价值论。这也不是什么很新观点,早在19 世纪末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就提出类似的论点。而20世纪末提出的生产力创造价值论,则是从新的科技革命的前提出发,认为劳动生产率的空前高涨,世界总财富的高速增长,从而总价值也随之翻了几番,因而得出“劳动生产力与价值量成正比”、生产力创造价值的结论。对这个论点,《也谈劳动价值论的一元论》一文 曾作过评论,这里只想指出一点,就是该论点的提出者误解了劳动生产力与相对剩余价值(包括绝对剩余价值)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即从生产力提高与单位产品的价值来说是成反比,而与相对剩余价值的增值来说则是成正比。因为“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是活劳动”。
4.科技创新价值论。这是近十几年来比较流行的观点,似乎是“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必然结论,因此没有引起人们的讨论。其实,这种表述是含混不清的,把一些不同的概念纠缠在一起。首先,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是指科技是构成生产力的第一重要的要素,而不是指创造价值的第一要素,它直接表现为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和使用价值的增加;其次,从作为商品的科技成果来说,它本身是劳动的产物,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但并不能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只有科技劳动者的活劳动才具有这样的功能;最后,关于创新劳动问题,这是一种高素质的劳动,是复杂的脑力劳动,它的运用不但可以创造新价值,而且可以创造倍加的剩余价值,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得以发展的重要基础。
5.知识创造价值论。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论点。什么是知识?它是人们在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和理性认识所获得的知识的总和。毛泽东说:“世界上的知识只有两门:一门叫做生产斗争知识;一门叫做阶级斗争知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就是这两门知识的结晶,哲学则是关于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概括和总结。”试问:这两种知识能自动创造出价值吗?因此,确切的提法应当是:掌握知识的人主要通过智力劳动作用于自然或社会而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其唯一的源泉仍然是人们的活劳动,知识本身是不可能创造价值的。
6.信息创造价值论。这是近十几年来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其实这也是一个含混的观点。
首先,什么是信息?哲学界还在争论:信息是“存在”还是“意识”的问题。经济学界一般把它定义为:表现客观事物运动及其相互作用形式的表述和陈述;具有表现为消息、思想、知识、情报、指令、图形、数据等;其次,信息是一种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成为商品,它表现为硬件和软件等物质产品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服务等无形资产。信息产品的特点是:共享性、可综合性、时效性、渗透性和结合性等。可见,信息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范畴,它只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是生产各种产品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商品价值的源泉。
7.“新经济”价值论。这是进入 21 世纪后有的学者提出的一个新观点。其基本内容是:“新经济”本质上仍然是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一种经济活动,它仍然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全部的生产过程,只不过它是代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具有根本变化特征的新的特质生产过程,它是原有物质生产过程从量变到质变的一次飞跃。对新经济价值创造和价值生产的考察应当从人类的劳动创造这个最基本点出发。
以上论述,确实具有新意,而且站得高、看得远。但是,“新经济”的含义到底是什么?它是如何创造价值的?令人摸不着头脑,不知所云。从该文对当前几种主要观点(多生产力要素说、知识创造价值说、知识资本说、软劳动创造价值说)的评论来看,认为这些观点都是从经济活动的本质内涵(价值创造和价值生产)来观察和解释新经济的,然而它们又都有各自的理论局限性和片面性。可见该文作者是将以上几种主要观点综合起来说明价值创造和生产的,是一种综合生产要素创造价值论。
因此,现在要研究的问题是:这几种主要观点是否能说明它们是创造价值的源泉之一?对知识创造价值说(包括知识资本说)不能创造价值前已论述,这里不再赘述。软劳动创造价值说中的“软劳动”提法就令人费解,把脑力劳动说成是软劳动,体力劳动说成是硬劳动,提法很新,但不科学,马克思的抽象劳动概念早已科学地说明了这个问题,没有必要再用这种不科学的“新观念”代替它。至于所谓多生产力要素说,即认为所有的生产要素都参与价值的创造,这也不是什么新观点,只不过是历史上的“三位一体公式”和综合要素价值论、再加上前面所述的各种“新价值论”的大拼盘而已。
8.“泛价值”论。这种观点认为:什么劳动都创造价值,什么活动都创造价值;价值不仅是经济领域的范畴,而且是所有上层建筑领域的范畴。很显然,这已超出了我们研究的范畴。因为正如前面所引恩格斯的话:“经济学所知道的唯一的价值就是商品的价值”。其他方面的价值问题拟另文再议。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杨国昌-
政治经济学的价值范畴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其前提是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离开了劳动的价值论就不能称为劳动价值论,只有称作别的什么理论。马克思曾把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称之为“资产阶级制度的生理学———对这个制度的内在有机联系和生活过程的理解———的基础、出发点。”因为只有阐明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才能进一步阐明剩余价值是怎样生产出来的。如果没有劳动价值论这个基础,剩余价值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就建立不起来。因此,坚持劳动创造价值的一元论,是深化对劳动论的前提。
(一)科学技术与商品价值的创造
综观人类文明的发展史,科学技术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会引起生产力的深刻变革和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科学技术发展速度之快,规模之大、对生产力和人类社会影响之深远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知识积累明显加快,重大变革不断涌现,科技成果加速转化为商品,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越来越大。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应该怎样认识科学技术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呢?
首先,应该明确创造价值的是包括科技工作者在内的劳动者的